阅读辅助
索  引:001008004003028/2022-69909 发文机关:市综合执法局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2-07-19 15:43
责任部门: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任科室:城市管理科
所属栏目:其他服务 访 问 量 :
进入老年模式
海犬领办〔2022〕4号海宁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文明养犬“21天好习惯”养成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宁市文明养犬“21天好习惯”养成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居民养犬行为,助力创建文明典范城市,依据嘉兴市《关于在全市开展文明养犬“21天好习惯”养成行动的通知》,结合海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积极探索基层养犬自治新模式,大力破解小区内无证养犬、遛犬不牵绳、犬吠扰民、犬只伤人、随地便溺等难题,提升养犬管理工作成效。

二、活动范围

市区养犬重点管理区内有物业管理的封闭式小区。

三、活动目标

文明养犬“21天好习惯”养成活动以小区内部“六有三无”为目标,为创建文明典范城市助力。六有即:有宣传牌(栏)、有志愿队伍、有劝管活动、有底数台账、有犬便箱、有保洁维护。三无即:无流浪犬、无遛犬不牵绳、公共区域无犬只粪便。

四、活动内容

1.宣传氛围浓厚,教育群众思想引领好。充分利用宣传栏、横幅、电子屏、绿化带宣传牌等载体加强文明养犬宣传,在业主群推送文明养犬知识和要求,向养犬户发送文明养犬宣传册,提升居民文明养犬意识。

2.台账登记齐全,及时更新底数掌握好。发挥物业管理人员作用对小区居民养犬情况进行过细摸排,建立居民养犬情况登记表,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完善,确保如实掌握底数。

3.自主管理落实,日常巡查检查劝导好。建立以物业管理人员为主的小区内部“潮犬善治”志愿队伍,结合每日安保工作巡查,及时报告发现的流浪犬,主动劝导遛犬不拴绳、犬便不清理等不文明养犬行为。

4.上下沟通密切,配合处置违法行为好。建立小区、社区、街道三级沟通联络微信群,确保发现问题能够及时联络,遇到难题能够合力解决,物业要配合执法部门调取违法行为视听资料,有效解决不文明养犬行为。

5.志愿服务经常,协调解决矛盾纠纷好。结合文明创建日、城乡防控日等形式组织开展文明养犬志愿宣传活动。每年协调犬管部门和宠物医院到小区开展免疫、办证、年审、义诊等活动。积极协调社区民警、联社干部、爱心人士调解养犬管理矛盾纠纷。

6.公益设施配套,维护管理服务群众好。要在小区适当位置设置犬便箱,配置犬便袋,方便居民拾便需求,并安排保洁人员及时清理犬便,补充犬便袋。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7月10日前)。做好文明养犬“21天好习惯”养成活动工作宣传发动,各街道选择至少1个小区作为试点。

(二)试点先行阶段(7月11日-8月10日)。按照活动方案要求,在试点小区先行展开创建,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创建经验做法。

(三)全面推进阶段(8月11日-9月10日)。市区养犬重点管理区内有物业管理的封闭式小区全面展开文明养犬“21天好习惯”养成活动。

(四)检查验收阶段(9月11日-9月30日)。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海宁市文明养犬“21天好习惯”测评体系(试行)开展实地验收,并组织媒体集中宣传公示创建结果,对不文明养犬户是公职人员的,同步将相关情况抄送所在单位。

六、有关要求

(一)广泛发动,加强保障。各街道要全方位做好宣传,发动基层组织、社会公众、养犬人自身积极参与,要加大对文明养犬“21天好习惯”养成活动工作的投入,把创建所需的宣传、设施建设和管理活动等经费保障到位。

(二)结合实际,形成特色。要紧紧贴合基层管理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基层创建的主观能动性,发挥基层自治在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形成既有基层特色,又切实管用的工作做法,确保助力创建文明典范城市中养犬管理项不失分。

(三)主动协调,形成合力。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文明养犬“21天好习惯”养成活动的指导,帮助解决创建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公安局要加强对养犬未办证、犬只伤人、扰民情况的执法查处,综合执法局要加强流浪犬整治和遛狗不牵绳、犬便未清理执法查处,农业农村局要加强犬只免疫服务的支持,合力推进高标准开展文明养犬“21天好习惯”养成活动。

附件:1.海宁市有物业封闭式小区名单(市区养犬重点管理区内)

2.海宁市文明养犬“21天好习惯”养成行动试点小区名单

3.海宁市文明养犬“21天好习惯”养成行动测评体系(试行)

4._______小区养犬管理满意度调查问卷

5._______小区专项工作小组联系人表

6.-------文明养犬“21天好习惯”宣传用语

海犬领办〔2022〕4号海宁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文明养犬“21天好习惯”养成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网站地图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版权保护 | 隐私安全 |
主办单位:海宁市人民政府主办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浙ICP备14012341号 浙公网安备 33048102000515号 网站标识码:3304810001
建议IE7.0 1024*768分辨率以上浏览本网站
智能问答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