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海宁市养老服务补贴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海宁市民政局 海宁市财政局 海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7月26日 海宁市养老服务补贴实施细则 为加快健全我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助力海宁勇当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表率,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养〔2021〕164号)和《嘉兴市养老服务补贴实施细则》(嘉政民老〔2022〕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 (一)养老服务补贴是对特定对象老年人进行生活能力评估后,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或入住养老机构,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给予财政支持的一项社会福利。 (二)养老服务补贴对象是具有海宁市户籍低收入家庭的60周岁及以上失能、失智及生活能够自理的高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以下简称高龄老年人)。 (三)养老服务补贴对象按照老年人家庭经济状况和相应的政府保障责任分为三类: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简称“一类对象”); 2.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家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简称“二类对象”); 3.其他符合条件的60周岁及以上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简称“三类对象”)。 (四)民政局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和人员,对申请养老服务补贴对象进行生活能力评估。 (五)养老服务补贴服务项目清单(附件1,简称“项目清单”)由市民政局会商财政、医保等部门确定,根据工作推进情况适时调整。 二、补贴发放与标准 (六)养老服务补贴采用通兑互认的电子消费券方式发放,依托嘉兴市养老服务补贴信息管理平台(简称信息管理平台)直接支付给补贴对象个人账户。信息管理平台投入使用之前,各镇(街道)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发放。补贴申请、发放和使用纳入全省“浙里康养”平台等政务数据系统实行全过程管理。 (七)补贴对象可以将电子消费券用于购买项目清单的服务,也可用于支付入住养老机构的床位费和护理费,但不能用于抵扣伙食费。养老服务补贴电子消费券最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当月补贴的金额在次月最后1日零时自动清零。 (八)补贴对象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本人或监护人书面同意,补贴资金可以直接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 (九)一类对象居家养老的补贴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为三档,参照我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125元,高龄老年人按部分不能自理标准执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调整时,同步调整养老服务补贴标准。 (十)一类对象入住养老机构的,补贴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为三档,参照我市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费标准执行,分别按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40%、20%(现标准为1656元、828元、414元)确定,高龄老年人按部分不能自理标准执行。我市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费标准和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时,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同步调。 (十一)二类对象补贴标准按一类对象补贴标准的50%确定,三类对象补贴标准按原政策标准执行。 三、补贴政策衔接 (十二)补贴对象可以按规定享受低保金等其他救助帮扶政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不重复享受,特困供养人员不能享受养老服务补贴。 (十三)补贴对象符合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补贴申请审核通过或符合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次月起,按居家和机构分类享受养老服务补贴。选择居家养老服务的,补贴资金可以用于支付项目清单内的其他服务。入住养老机构的,先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后,按实际应交床位费和护理费给予补贴,但最高不超过补贴标准。 (十四)信息管理平台投入使用之前,居家养老补贴对象就高选择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或养老服务补贴。选择养老服务补贴的,补贴对象在项目清单范围内,按补贴服务包(附件2)选择相应服务。 四、补贴申请办理 (十五)养老服务补贴应当由本人或代理人通过“浙里康养”平台在线办理或以书面形式,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申请。市民政局、镇(街道)要广泛宣传养老服务补贴相关政策。 (十六)镇(街道)、村(社区)经办人员应当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基本状况,根据申请人生活能力评估结果,初步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享受补贴以及标准档次。必要时应当上门复核,有关单位、个人应予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十七)初审结果应当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或政务服务网上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逐级报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和市民政局审核批准。 (十八)经批准符合养老服务补贴发放条件的,批准当月起享受。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镇(街道)、村(社区)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十九)补贴对象实行“应享尽享、应退尽退”动态管理,对经济状况和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要及时予以调整。市民政局定期核查养老服务补贴发放情况,自情况发生变化的次月起调整补贴标准或停止享受补贴。原则上每年复核不少于1次。 五、资金保障和服务 (二十)养老服务补贴所需资金由市、镇(街道)按照7:3比例分担,市民政局和镇(街道)分别将各自承担的资金拨付至补助项目对应的银行虚拟代发户,镇(街道)按期对服务供应商或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量和服务金额进行确认,报市民政局审核后,由市民政局进行资金支付。 (二十一)经市民政局备案的养老机构和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自动纳入机构养老服务补贴定点单位。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定点单位,由市民政局按照公开招标方式,全市镇(街道)分片区分标段择优选择若干家第三方养老服务机构。补贴对象可以根据自身需求自主选择服务供应商,必要时由镇(街道)指定。 (二十二)养老服务补贴实行跨县(市、区)、跨镇(街道)一体化服务,补贴信息共享互认。信息管理平台投入使用前,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超过6个月不在户籍地居住的,在嘉兴市域内可以凭实际居住村(社区)证明、入住养老机构合同或协议等证明材料,填写申请表(附件3),向户籍地所在镇(街道)提出服务申请,并报实际居住地所在镇(街道)备案。相关镇(街道)分别于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向市民政局汇总上报服务补贴人员名单(附件4)。 (二十三)经备案选择嘉兴市域服务的补贴对象,视同居住地户籍老年人,按户籍地补贴标准享受居住地养老服务资源。补贴对象选定第三方养老服务机构后,应当及时向户籍地所在镇(街道)备案,补贴资金由市民政局支付给第三方养老服务机构。 六、监督管理 (二十四)镇(街道)对第三方机构提供养老服务的数量、质量以及补贴对象享受服务的满意度情况,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服务质量评估,并向市民政局反馈。 (二十五)市民政局应当加强行业监管,建立民主监督机制,畅通服务质量投诉监督渠道。签订的政府采购服务协议应当明确约定对第三方养老服务机构实行动态退出管理。 (二十六)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服务机构、第三方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在“浙里康养”智慧平台注册账户,纳入我市智慧养老服务监管。有关服务机构应当购买养老服务机构综合意外保险和第三方意外责任险等商业保险。 (二十七)市民政局和财政局应当对养老服务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二十八)申请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证明文件骗取资金,经办人员有违规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其他 (二十九)本细则自2022年8月26日起施行,具体政策适用时间从2022年1月1日起算,符合我市原养老服务补贴政策且正在享受补贴待遇的老年人经评估符合现条件的可按照就高标准享受,根据本细则规定提供相应服务。 附件:1.海宁市养老服务项目清单(2022版) 2.海宁市养老服务补贴服务包 3.海宁市养老服务补贴服务申请表 4.海宁市养老服务补贴服务汇总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