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海宁市审计局自2021年3月31日至10月26日,对海宁市22家单位(含4家主管部门)2018年至2020年公共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调查。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及审计评价 (一)公共投资项目造价管理基本情况 截至2021年5月,城投集团等18家单位总投资500万以上公共投资在建单位工程共计157个,其中134个项目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全过程造价管理,占比85.4%。 (二)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完成情况 2018年至2020年,城投集团、交投集团、各镇(街道)等18家单位组织实施工程价款结算审核项目4323个,送审金额113.56亿元,审定金额104.02亿元,净核减金额9.54亿元,净核减率8.4%。 审计调查结果表明,近年来,我市各建设单位切实履行对建设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公共投资项目过程投资控制的意识有了明显提升。但也发现部分建设单位招投标阶段管理不严谨,对服务企业履约监管等不到位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并加以改进。 二、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建设单位招投标阶段管理不够严谨 全过程造价管理服务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条款不一致。部分全过程造价管理服务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条款不一致的情况,部分项目服务内容减少而金额不变。 (二)建设单位施工阶段造价动态控制不够到位 1.工程变更“先实施后审批”情况较普遍。6个工程存在变更单签证及审批滞后情况。 2.部分项目变更减少缺乏书面依据。4个工程存在变更减少未出具变更单或无书面依据等情况。 3.施工阶段变更费用审核不及时。部分建设单位未督促全过程单位及时履职,部分项目直至完工后才审核施工期间的变更费用。 (三)建设单位结算阶段造价管理主体责任履行不够到位 1. 已完工项目结算送审进度滞后。2020年已完工的部分工程截至审计日尚未提交结算书,部分工程尚未开始结算审核。 2.部分建设单位对结算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把关不严。审计调查发现,部分建设单位对结算资料的审核把关不严,竣工图与施工现场不符。 (四)建设单位对全过程造价管理服务监管不够到位 1.部分全过程服务单位合同履约不到位。部分全过程咨询服务未完成全部合同内容,但服务费用仍按合同全额支付。 2.全过程咨询服务质量缺少约束,追责条款执行不到位。审计抽查发现,全过程咨询合同中服务质量追责条款对人员到位、审核时限等其他服务质量缺乏量化指标和要求,同时存在误差率控制指标执行不到位的情况。 3.全过程造价管理单位人员到位情况与投标承诺不符。10个工程存在全过程造价管理现场人员与投标承诺人员不符情况。 三、审计建议 对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海宁市审计局已依法出具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公共投资项目事中监管、进一步夯实建设单位管理主体责任等审计建议。 四、审计整改情况 对于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已积极落实整改,其中17家单位已出台全过程履约评价办法等制度,进一步规范全过程咨询服务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