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支持探索开展暑期托管服务的通知》(教基厅函〔2021〕30号)、《浙江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教基〔2021〕38号)和《嘉兴市教育局等五部门关于做好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暑期托管服务工作的通知》(嘉教基〔2022〕100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暑期托管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目的 学生暑期托管服务(以下简称暑托服务)是课后服务的延伸。学校开展暑托服务,是进一步加强教育关爱,增强教育服务能力,破解学生暑期“学生无处去、家长看护难”问题,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重要举措,是充分发挥学校教书育人主体功能,引导和帮助学生度过一个安全、快乐、有意义的假期,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的重要途径。 二、实施原则 (一)自愿申报。学校应充分征求家长意见,学生是否参加暑托服务,由学生和家长自愿作出选择并向学校提出申请,不得强制。 (二)公开透明。学校应主动公开暑托服务项目、服务对象、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三)多元联动。学校可与共青团、妇联、工会、社区等组织开展的公益性活动相结合,统筹资源,联动推进。鼓励社区、企事业单位为学生提供公益性暑托服务。 (四)公益普惠。暑托服务坚持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合理收取费用,为学生提供托管服务注重基础性和个性化相结合。 三、具体安排 (一)服务对象。在本市有学籍的义务教育阶段有暑期托管刚性需求、身心健康的在校学生,优先保障新居民子女、留守儿童和双职工家庭子女。提倡新一年级学生参加幼儿园的暑托服务。新七年级学生可参加小学或初中的暑托服务。 (二)服务地点。由学校提供的暑托服务,原则上应设在校内,须符合中小学校园安全防范相关标准。学校可单校组班,或多校联合组班,或多校轮流组班。多校组团提供服务的须明确牵头学校。有多个校区的学校,由学校自定校区开展。注重坚持就近就便,学生可向开展暑托服务的就读学校或实际居住地附近的学校报名。也可灵活采取学校间协同、学校社区协同、学校基地协同等方式,做到有条件的学校全面开展、有需求的学生全面覆盖。没有条件开设暑托服务的,需报市教育局同意。 (三)服务时间。七、八月份,不含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可结合校园维修等实际,开展1~2期,每期不少于3周。可根据家长需求和学校办学条件,提供一日或半日的托管服务。如遇台风等不可抗力,暂停的暑托服务恢复后不补。原则上每日开始时间不晚于当地正常上班时间前15分钟,结束时间不早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后15分钟。学校也可根据不同需求作适当调整,包括实行弹性到校离校制。为加强安全和秩序管理,学生每日原则上只可进出校园一次。 (四)服务方式。学校要充分利用好学校教学资源,“一校一策”制定暑托服务实施方案,报市教育局核定后开展服务。学校要及时发放暑托服务告家长书,认真做好报名工作,并与家长签订协议。各校应于7月5日前将实施方案报市教育局,8月30日前,将暑托服务相关统计表和工作总结等报市教育局。 (五)服务内容。以看护为主,确保学生能够得到充分休息。提供暑托服务的学校应开放教室、图书馆、运动场馆等各类资源设施,在做好看护的同时,合理组织提供一些集体游戏活动、文体活动、阅读指导、综合实践、兴趣拓展、作业辅导等服务。提倡学校结合实际开展文(体、卫、科)教融合教育、课外探究、科技创新,以及体艺专项特色拓展等活动。学校要积极将托管服务与“五育”课程融合,协调利用当地红色教育基地、博物馆、文化馆、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社会教育资源,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身心健康水平。其中每天应组织1小时以上体育活动。不得将托管服务作为学校教学的延伸,不得组织学生或变相组织学生进行集体教学。 (六)服务班级。可分年级组班,或混合组班。原则上每班不超过45人。如全校报名人数不足20人,学校可暂停组织开展暑托服务,并积极引导和协调有需求的学生自愿参加周边学校的暑托服务,或社区、企事业单位的公益性暑托服务。 (七)服务教师。每班不少于1名带班任教教师。以本校教师为主。多校组团合作的,应共同参与。根据班额情况设立由执行校长、教学管理、总务安全等行政管理岗位进行全程管理和值班巡查等,原则上按1~2个班不超3名、3~4个班不超5名、5个班及以上不超7名的额度配备。后勤和工勤岗位应结合需要从严控制。 (八)服务费用。坚持“自愿、公益”原则,适当收取费用,收费标准建议50元~80元/人·天(不含中餐费)。家庭困难的学生可适当减免。半日制的计半收取。如需在校用午餐,费用另外收取,按不超过25元/人·餐(含牛奶、水果)收取。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学生暑托服务参照课后服务工作领导机制,强化多部门协同,保障暑托服务的指导和管理。学校是课后服务的实施主体,要提高服务意识,主动承担暑托服务工作。 (二)做好师资安排。各学校要积极引导和鼓励教师自愿参与学生暑托服务,不得强制。党团员教师要积极带头参加学校暑托服务工作。对自愿参与的教师应给予适当补助,并将志愿服务表现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行政管理岗位、后勤和工勤岗位,其补助不得高于一线带班任教教师。要统筹合理安排教师参与托管服务的时间,保障教师权益,既要保障教师暑假必要的休息时间,也要给教师参与暑期教研、培训留出时间。要积极联合共青团等发动志愿者参与暑托服务,在有需要的情况下,也可聘请专业教练、专家学者和“非遗”传承人、“五老”志愿者等参与托管。 (三)规范经费管理。经费管理参照《海宁市教育局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海教〔2021〕189号)和海宁市教育局印发的《海宁市小学晚托管理服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教〔2020〕143号)执行。学校应按照实际发生原则收取暑托服务费,即以学生实际参加天数按天计费。由学校食堂供餐的,学校应召集不少于6名家长代表商定餐费实际收取标准。餐费按实结算。参与暑托服务教师的餐费由教师自己承担,学校可在薪酬中按规定标准予以补助。 (四)加强安全管理。各学校要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参与托管服务人员安全责任,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加强安全卫生教育和常态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消除托管场地安全隐患,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如学校食堂不能提供师生供餐服务,由学校与家长代表商定妥善、安全的解决办法,落实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供餐。学校要落实校方责任险、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要引导家长自愿为参加托管的学生投保平安保险。 (五)加强监管考核。各学校要切实承担起暑托服务工作的管理责任,对暑托服务严明“六个严禁”的纪律要求,即严禁以任何方式强制、变相强制或诱导学生参加;严禁以任何方式拒绝或推诿有困难学生参加;严禁借机组织开展学科性集中教学;严禁以补差提优等名义组织或变相组织集体补课;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学生家庭收取成本分担以外的任何费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搭车”进行其他有偿服务。要严格执行政策,及时自查自纠,市教育局适时组织检查。加强对托管服务资金使用过程的监管和审计,确保向家长收取的托管服务费专项用于校内托管服务工作,不得挪作他用。严格禁止学科类培训机构进入校园参与或组织实施校内托管服务,坚决禁止学校借托管服务名义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办班。 (六)营造良好氛围。深入宣传“双减”政策和开展课后服务的重要意义,凝聚共识,形成合力。坚持正确舆论导向,进一步确立正确的教育观、人才观和质量观。完善家校社协同机制,推进协同育人共同体建设,积极引导家长关心重视孩子暑假生活,尽量抽出一定时间,加强亲子陪伴、交流互动,使孩子的暑假生活更加丰富多彩。要及时总结暑期托管服务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强最佳实践的宣传推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