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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001008004003014/2022-71230 发文机关: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2-09-14 08:40
责任部门: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 责任科室:法规政策科
所属栏目:其他信息 访 问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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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嘉环(海)罚字[2022]51号:关于海宁加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嘉环(海)罚字[2022]51

 

海宁加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14677798XH住所嘉兴海宁市盐官镇丰士丰兴北路8

我局2022428日对你单位通过逃避监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428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双随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2条喷涂(塑)线正在生产,喷涂线脱脂、清洗工段正在生产,生产的废水流到地下收集池内;你单位使用收集池内东侧的水泵,绕过废水处理设施将收集池内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执法人员现场采样,经检测,收集池内废水中CODcr达到了578mg/L、石油类达到了68.0mg/L,构成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202278日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嘉环(海)罚告〔202238号)告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伍拾伍万元整及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单位在收到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于2022714向我局书面申请听证。

我局于2022728日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嘉环(海)听通20221号)告知你单位听证会的时间、地点等。2022811,你单位向我局书面提交《听证放弃说明》。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我局于2022428日对你单位下达《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拆除非法设置的水泵和管道,生产废水须经废水处理设施预处理后达标入网排放,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工行海宁支行,户名: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0020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2022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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