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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09-29 10:35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抽样编号为XC22330481306931242的河粉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海宁市马桥陈海明生面店摊销售的河粉(购进日期2022年6月10日),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二)流通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

二、抽样编号为XC22330481306931373的荞麦烧(白酒)、XC22330481306931374的高粱红曲(白酒)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海宁市马桥街道兰飞酒业商行销售的荞麦烧(白酒)(购进日期:2022年5月20日),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海宁市马桥街道兰飞酒业商行销售的高粱红曲(白酒)(购进日期:2022年5月20日),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二)流通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5200元,上缴国库。

三、抽样编号为XC22330481306931434的黑芝麻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海港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海宁市经都名庭连锁店销售的黑芝麻(购进日期:2022年6月1日),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二)流通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黑芝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四、抽样编号为XC22330481306931727的雪芙尼蛋糕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海宁市华联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硖仲店 销售的标称合肥市荣之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雪芙尼蛋糕(生产日期:2022年4月1日),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中科检测技术服务(嘉兴)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调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橙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继续按要求做好索证索票工作;2.严禁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022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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