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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发布时间:2023-01-16 10:10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FHND00–2022–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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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为切实做好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加强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遏制森林火灾,保护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十六届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特发布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区

  袁花镇:菩提寺山、牛头山、赤兔岭、姚湾岭、马坟岭、城隍山及距离山林边缘50米范围内;

  黄湾镇:海宁境内高阳山(以山脊线为界)、大尖山、小尖山、东黄山、西黄山、菩提寺山、老鼠尾巴山、岳庙山、牛头山、仰天湖山、乌龟山、凤凰山及距离山林边缘50米范围内;

  海昌街道:殳山、大横山、小横山及距离山林边缘50米范围内。

  若上述区域内存在公墓等特殊设施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禁火期

  每年111日至次年430日。  三、禁火要求

  (一)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品进入林区;

  (二)严禁上坟祭祖时有违规用火行为;

  (三)严禁野外烤火、玩火、放孔明灯;

  (四)严禁吸烟、乱丢烟蒂和火柴梗;

  (五)严禁烧田坎草、烧灰积肥及其他生产性用火;

  (六)严禁其他野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违法处罚

  对违反本《禁火令》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规定将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事项

  禁火令发布之日起实施,监督电话:87287309。

 

 

           市长

 

               2022125    

 

分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市人武 

   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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