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海宁市马桥街道玖顺商务宾馆(吴忠良)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G
特种行业许可证,海公特旅字第17004号
经营者:吴忠良
经营场所:海宁市浙江海宁经编产业园区经都三路8号浙商大厦801-816室
2022年10月24日15时03分至15时34分,我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当事人涉嫌宾馆(酒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行为,经本局领导批准后,于同日立案调查。11月10日上午,办案人员对海宁市马桥街道玖顺商务宾馆(吴忠良)委托代理人吴玉婷做了调查询问笔录,案件于11月23日调查终结。现已查明,2022年10月8日,我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查获了当事人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违法行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海文综改字〔2022〕017号),责令其立即改正。但该酒店在无客人入住或提前预定的客房中,将放有一次性浴帽、香皂、沐浴液、洗发水等一次性用品的木盒转移到卫生间台盆下的柜子里,直至2022年10月24日下午被前去复查的我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宾馆(酒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当事人对其违法事实无异议。当事人宾馆(酒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行为,扰乱了住宿业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妨碍了住宿业市场的公平竞争,损害了其他住宿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宾馆(酒店)、民宿等住宿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鼓励宾馆(酒店)、民宿等住宿服务提供者提供可循环利用并符合卫生要求的消费用品。”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违法。
现已取得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有:
证据一:《责令改正通知书》(海文综改字〔2022〕017号)1份,证明2022年10月8日,我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宾馆(酒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其立即改正的书证;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证明现场执法程序合法与当事人宾馆(酒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现场笔录;
证据三:现场拍摄证据照片10张5页,证明2022年10月24日下午执法人员查获违法行为的事实和经过的书证;
证据四:委托代理人吴玉婷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宾馆(酒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当事人陈述;
证据五:吴玉婷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吴玉婷身份的书证;
证据六: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吴玉婷处理本案相关事宜的书证;
证据七:经营者吴忠良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吴忠良身份的书证;
证据八:当事人《营业执照》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适格的书证。
本局通过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作为违法行为的主体适格,主观方面因当事人思想上不重视,导致了客观方面宾馆(酒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违法行为的发生,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本局于2022年11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海文综罚告字〔2022〕018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在2022年10月8日因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违法行为被我局责令立即改正后,仍在经营住宿业中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属情节严重。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宾馆(酒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由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中规定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宁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2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