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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31 09:55 信息来源:海宁市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根据《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做好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通知》(浙国资产权〔2022〕8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做好疫情期间省级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浙财资产〔2022〕43号)和《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的政策意见》(海政发〔2022〕21号)文件精神,现就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企业要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认真细致做好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应减尽减、不留死角,切实帮助我市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

二、成立全市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专班,市财政局(国资办)主要领导为组长,市财政局(国资办)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镇(街道)、相关市级部门和市属国有企业为专班成员,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国资办)。

三、服务业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的,2022年减免3个月租金,若2022年被列入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界定可依据浙江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发布的疫情防控工作通告。如遇减免期超过承租期的,按实际承租期减免租金。

四、租金减免工作原则上在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补充减免3个月租金工作要在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后2个月内完成,本《通知》发文之日后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要在合同生效后2个月内完成租金减免工作。若今年四季度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要通过当年退租或下年减免等方式足额减免6个月租金。

五、国有房屋是指产权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全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所有的房屋。

六、关于服务业行业分类标准,可参考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原则上第三产业都可以视为服务业),优先减免发改财金〔2022〕271号文件所涉及行业。关于小微企业界定范围,可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或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模块,也可通过浙江省小微企业云平台 http://xybqy.zjamr.zj.gov.cn/sxw_ent/login或者微信订阅号“浙江小微”进行查询。

七、间接承租国有房屋的,原则上转租方不享受减免。对于转租国有房屋的,要持续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减租政策有效传导至实际承租人。其中,转租方为国有单位的,减免与实际经营承租方签订的合同全额租金,转租方负责减免租金溢价部分;转租方为非国有单位的,相关责任主体应与转租方协商,确保将其减免租金全部落实到实际经营承租方。鼓励国有单位直接减免租金至实际经营承租方。

八、股权多元化企业要积极沟通协调,争取广大中小股东的理解支持,在履行规范的内部决策流程后对租金予以减免。

九、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业经营业绩的,在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可纳入特殊事项管理范围(以实际执行和确认数据为准)。

十、其他未尽事宜,由各部门、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十一、各部门、企业需重点关注和妥善处理好减租政策宣传不够导致执行减租标准不到位、“二房东”对最终承租户减免租金不到位,以及涉及经济纠纷或司法诉讼、承租户未主动履行申请手续或失去联系未及时落实减租政策等问题。

十二、各部门、企业可参照以下办理流程,做好房租减免工作:

(一)摸底。各部门、企业应摸清房产承租方、实际经营承租方(如有间接出租方的)相关基本情况,形成房产承租方、实际经营承租方两个清单。

(二)告知。要根据摸底情况,通过公告、电话、电子邮件、网络等方式告知政策范围内各企业,做到应知尽知。告知内容应包括:房租减免范围、标准,办理程序,受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受理时间,申请文本,需提交的材料等。

(三)受理。坚持便捷、高效开展受理工作,受理承租方提供的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时,要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要求,采取网上申报、信函等多种方式予以受理。

(四)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减免房租应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如出租单位本身为主管部门的,则由出租单位自行核准,并留存必要的档案资料备查。国有企业应根据内部管理规定,统一制定房租减免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主体、流程、时限。

(五)反馈。减免事项审批通过后,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承租方,承租方凭告知书、实际经营承租方确认书办理减免手续。采用退还租金方式的,应让承租方提供收款证明;采用下期抵扣方式的,应与承租方签订书面协议。对于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方,要及时告知并做好政策解释。

(六)统计存档。对于房租减免情况应逐笔记录,统一汇总,建立档案,形成底表。

十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规范减租操作。各部门、企业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制定减租实施方案,严格审批流程,做到高效便利、规范有序,对不符合条件的租户不得减免,杜绝随意减免情况发生。

(二)建立工作专班。各部门、企业要迅速成立工作专班,认真做好方案细化、政策宣传解读等工作。要完善减租问题受理机制,依法依规妥善处理问题诉求。市财政局(国资办)将对各部门、企业减租工作开展检查,及时协调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建立信息统计报送机制。各部门、企业收到本通知后8日内,报送工作专班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见附件1)、房屋出租台账和国有房屋租金减免统计表中符合减租条件的承租户数量和减租金额等情况(见附件2)(电子文档)。各部门、企业分别负责汇总下属单位和企业房租减免工作进度情况,并于每月5日前填报统计表,通过浙政钉报送市财政局(国资办)(电子文档及盖章扫描件)。

联系人:市财政局国资科  金海峰、褚玲芳,

电话:87292025、87292051。

附件:1.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专班统计表

          2.国有房屋租金减免统计表




海宁市财政局

2022年4月12日



附件1

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专班统计表

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2022年   月   日                  

序号

专班职务

姓名

单位职务

联系电话

手机

备注

1

例:组长






2

副组长






3

成员1






4

成员2






5

联络员






 

填报人:                                                                                              联系方式:  

 

 

 


附件2

国有房屋租金减免统计表

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2022年   月   日

序号

单位名称

统计报送截止时间

疫情中高风险区(是/否)

享受减免政策时间

应执行减免政策底数

已执行政策情况

应减免承租方(户)

应减免租金(元)

服务业小微企业(户)

减免租金(元)

个体工商户(户)

减免租金(元)

已减免承租方(户)

已减免租金(元)

服务业小微企业(户)

减免租金(元)

个体工商户(户)

减免租金(元)

1

















2

















3

















4

















合计













备注

各部门、企业于每月5日12时前通过浙政钉工作群反馈此表格至市财政局(国资办)。

 

填报人: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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