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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减负纾困政策做好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31 09:58 信息来源:海宁市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助企纾困和扶持个体工商户的决策部署,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负纾困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的若干政策》(浙政办发〔2022〕24号)和《浙江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落实减负纾困政策做好 的通知》(浙国资产权〔2022〕16号)相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的,2022年减免3个月租金。若我市后续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则减免6个月租金。

二、国有房屋减免相关事项按照《海宁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通知》(海财政〔2022〕23号)执行。

三、个体工商户是指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

四、承租国有房屋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租期不满一年的,可根据实际承租期按比例享受减免。

五、各部门、企业要及时落实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要求,做好政策信息发布、受理租户申请、减免数据实时汇总等工作,优先采用下期租金抵扣的方式,提升兑付便利度,力争在6月上旬完成主体工作。

六、各部门、企业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迅速行动、主动作为,切实履行好责任,体现好担当,做好与之前减免工作衔接,确保助企纾困新政直达快享。

七、各部门、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渠道,积极开展最新减负纾困政策宣传解读,耐心细致做好公众咨询回复解答,妥善化解房租减免纠纷,谨防因执行不到位、不规范、不公平等原因引起社会矛盾,努力营造助企纾困、服务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良好社会氛围。

请各部门、企业于每月30日前,报送国有房屋租金减免统计表(见附件),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国资办)联系。

联系人:市财政局国资科  金海峰、褚玲芳,电话:87292025、87292051。

附件: 国有房屋租金减免统计表




海宁市财政局

2022年5月27日



附件

国有房屋租金减免统计表

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2022年   月   日

序号

单位名称

统计报送截止时间

疫情中高风险区(是/否)

享受减免政策时间

应执行减免政策底数

已执行政策情况

应减免承租方(户)

应减免租金(元)

服务业小微企业(户)

减免租金(元)

个体工商户(户)

减免租金(元)

已减免承租方(户)

已减免租金(元)

服务业小微企业(户)

减免租金(元)

个体工商户(户)

减免租金(元)

1

















2

















3

















4

















合计













备注

各部门、企业于每月30日前通过浙政钉工作群反馈此表格至市财政局(国资办)。

 

填报人: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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