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违法案件的警示震慑作用,日前,我市将2021年-2022年以来的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市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生效判决、民事调解案件以及非诉调解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等不同类型共十大典型案件予以通报:
1.朱*国、王*辉销售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商品案
2021年11月19日,海宁市公安局从朱*国处查获54箱假冒“贵州茅台”商标的白酒。经依法调查,2021年3月至8月期间,王*辉、朱*国销售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白酒。2022年11月24日,海宁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朱*国、王*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朱*国、王*辉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王*辉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违法所得80300元及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予以没收;判处朱*国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0元。
2.刘*广、任*兴销售假冒“JELLY CAT”注册商标商品案
2021年5月至10月期间,刘*广、任*兴通过淘宝平台销售假冒“JELLY CAT”注册商标的商品“巴塞罗熊”玩具。二人因销售假冒“JELLY CAT”注册商标商品罪被海宁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经依法审查,刘*广和任*兴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2022年5月24日,海宁法院依法判处刘*广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违法所得42900元和假冒“JELLY CAT”注册商标的毛绒熊予以没收;判处任*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3.海宁市许村镇根法奶茶店 (负责人:杨*民) 与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的“古茗”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民事纠纷案
2021年1月6日,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起诉海宁市许村镇根法奶茶店侵犯其“古茗”商标、“茗古茗”商标、“茗古茗”商标、“Good me”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其不正当竞争行为,2021年1月19日,海宁市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海宁市许村镇根法奶茶店立即停止对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 “古茗”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拆除店内店外所有带有与 “古茗”商标、“茗古茗”、“Good me”等相同或相近的店招、门头、广告招牌灯,并不得在提供产品、服务或对外宣传时使用上述标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12000元。
4.毛*晖为首的团伙假冒“Maxmara”注册商标、销售假冒“Maxmara”注册商标的服装、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Maxmara”注册商标标识系列案
2021年9月22日,海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查获“Maxmara”假冒品牌服装345件,以及印有“Maxmara”字样的里布19卷以及包装袋、吊牌若干。2021年12月,通过与公安部门联合排摸,以毛*晖为首的制假售假团伙,在我市周王庙镇及嘉兴周边多个区县,通过委托他人生产假冒“Maxmara”商标标识,委托他人代加工假冒“Maxmara”品牌服装,通过微信、网店等方式进行批发零售的团伙系列案浮出水面。经进一步查实,该团伙自2019年以来,制售“Maxmara”假冒品牌服装,销售网络遍及全国大多省市,涉案犯罪嫌疑人15人,涉案金额高达8000万余元。目前涉案人员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相关案件已报送检察院等待公诉。
5、海宁市海洲街道圣安水电安装工程队(负责人:裴*建)销售侵犯“之江远大”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案
2022年3月7日,海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查获“之江远大”注册商标的桥架330片。经依法调查,海宁市海洲街道圣安水电安装工程队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行为。2022年6月16日,海宁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没收全部侵权商品及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6.海宁市硖石街道鸿图通讯器材经营部(负责人:牟*锋)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8月25日,海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检查发现其店招使用“
”注册商标图案的标识,并在店内查获上述图案标识的手机壳104个。经依法调查,海宁市硖石街道鸿图通讯器材经营部构成“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的行为,以及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行为。2022年10月20日,海宁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没收全部侵权商品及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7.海宁市海洲街道好旺角箱包行(负责人:尤*明)销售侵犯“CELINE”“HERMES”“FENDI”“Christian Dior”“LOUIS VUITTON”“GUCCI”“CHANEL”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1年9月4日,海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获“CELINE”“HERMES”“FENDI”“Christian Dior”“LOUIS VUITTON”“GUCCI”“CHANEL”等注册商标的包104只。经依法调查,海宁市海洲街道好旺角箱包行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行为。2022年3月1日,海宁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没收全部侵权商品及罚款人民币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8.海宁鸿泰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责人:许*鸣 )销售北京冬季奥运会吉祥物“冰墩墩”商品案
2022年5月18日,海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查获海宁鸿泰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其工作人员正直播销售的一款印有2022年北京冬季奥运会吉祥物“冰墩墩”的帘头(2米*0.5米)。该公司抖音直播账号5月14日视频中,发现同款“冰墩墩”帘头的成品窗帘。经依法调查,海宁鸿泰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2022年7月25日,海宁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了没收全部侵权商品及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9.海宁市海昌畅莲副食品店(负责人:邱*仙)销售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1年11月15日,海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查获牛栏山陈酿白酒产品350瓶。经依法调查,海宁市海昌畅莲副食品店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2022年1月11日,海宁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了没收全部侵权商品并处1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浙江某机械设备公司与海宁某机车照明公司关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纠纷
2022年5月,海宁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专利权人浙江某机械设备公司投诉,诉称海宁某机车照明公司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的机械设备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并提出行政调解请求。我局通过现场调查、查验涉案设备、样品抽取等方式固定侵权证据,并邀请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出具专利侵权判定意见、参与在线调解指导,2022年6月2日,双方顺利签订行政调解协议,海宁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赔偿款40000元。
市传媒中心记者 | 杨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