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宁市海昌森元塑料造粒厂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致生态环境损害案生态赔偿信息公开 公开信息 | 具体内容 | 备注 | 1.案件名称 | 海宁市海昌森元塑料造粒厂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致生态环境损害案,生态环境赔偿意见书文号:嘉环(海)生态赔意字〔2023〕5号。 |
| 2.损害调查结果 | 2023年3月8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海宁市海昌森元塑料造粒厂开展执法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废塑料回收造粒生产加工,主要设备有塑料造粒挤出机2条。主要生产工艺为:废塑料-破碎-挤出-造粒,挤出工序产生的废气,配套建设低温等离子光催化+水喷淋废气处理设施。现场检查时,2台塑料挤出机正在生产,我局委托浙江新鸿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企业废气治理设施排放口进行采样监督检测,检测因子为低浓度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根据检验检测报告(ZJXH(HJ)-2303186),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臭气的排放浓度(无量纲)最高为4786,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排放限值(无量纲)2000。低浓度颗粒物排放浓度平均值为33.4mg/m3,超过《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排放限值20mg/m3。4月7日复查时该公司已落实停产整改。该公司对废气处理设施维护保养后,于5月23日进行复测,根据检验检测报告(ZJXH(HJ)-2305388),臭气浓度已达标。废气检测结果显示,海宁市海昌森元塑料造粒厂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已对该处的大气环境造成了一定的污染。 |
| 3.鉴定评估结论 | 根据《海宁市海昌森元塑料造粒厂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致生态环境损害快速鉴定评估意见书》,企业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污染环境案件对项目所在地大气生态环境造成损害。 |
| 4.赔偿资金组成 | 本案赔偿义务人共承担赔偿金1.609万元,包括: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8290.00元、调查取证、鉴定、勘验、评估等费用7800.00元。 |
| 5.修复方案编制 | 无须修复。 |
| 6.案件结果 | 赔偿金1.609万元于2023年9月27日完成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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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宁市海昌欧宇塑料造粒厂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致生态环境损害案生态赔偿信息公开 公开信息 | 具体内容 | 备注 | 1.案件名称 | 海宁市海昌欧宇塑料造粒厂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致生态环境损害案,生态环境赔偿意见书文号:嘉环(海)生态赔意字〔2023〕6号。 |
| 2.损害调查结果 | 2023年3月8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海宁市海昌欧宇塑料造粒厂开展执法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废塑料回收造粒生产加工,主要设备有塑料造粒挤出机2条。主要生产工艺为:废塑料-破碎-挤出-造粒,挤出工序产生的废气,配套建设低温等离子光催化+水喷淋废气处理设施。现场检查时,2台塑料挤出机正在生产,我局委托浙江新鸿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企业废气治理设施排放口进行采样监督检测,检测因子为低浓度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根据检验检测报告(ZJXH(HJ)-2303186),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臭气的排放浓度(无量纲)最高为4786,超过《恶臭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4554-93排放限值(无量纲)2000。4月7日复查时该公司已落实停产整改。该公司对废气处理设施维护保养后,于5月23日进行复测,根据检验检测报告(ZJXH(HJ)-2305387),三项指标均达标。废气检测结果显示,海宁市海昌欧宇塑料造粒厂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已对该处的大气环境造成了一定的污染。 |
| 3.鉴定评估结论 | 根据《海宁市海昌欧宇塑料造粒厂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致生态环境损害快速鉴定评估意见书》,企业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污染环境案件对项目所在地大气生态环境造成损害。 |
| 4.赔偿资金组成 | 本案赔偿义务人共承担赔偿金1.519万元,包括: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8290.00元、调查取证、鉴定、勘验、评估等费用6900.00元。 |
| 5.修复方案编制 | 无须修复。 |
| 6.案件结果 | 赔偿金1.519万元于2023年9月27日完成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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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宁市海昌小唐塑料厂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致生态环境损害案生态赔偿信息公开 公开信息 | 具体内容 | 备注 | 1.案件名称 | 海宁市海昌小唐塑料厂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致生态环境损害案,生态环境赔偿意见书文号:嘉环(海)生态赔意字〔2023〕7号。 |
| 2.损害调查结果 | 2023年3月8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海宁市海昌小唐塑料厂开展执法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废塑料回收造粒生产加工,主要设备有塑料造粒挤出机2条。主要生产工艺为:废塑料-破碎-挤出-造粒,挤出工序产生的废气,配套建设低温等离子光催化+水喷淋废气处理设施。现场检查时,2台塑料挤出机正在生产,我局委托浙江新鸿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企业废气治理设施排放口进行采样监督检测,检测因子为低浓度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根据检验检测报告(ZJXH(HJ)-2303186),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臭气的排放浓度(无量纲)最高为3548,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排放限值(无量纲)2000。4月7日复查时该公司已落实停产整改。该公司对废气处理设施维护保养后,于5月23日进行复测,根据检验检测报告(ZJXH(HJ)-2305389),臭气浓度已达标。废气检测结果显示,海宁市海昌小唐塑料厂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已对该处的大气环境造成了一定的污染。 |
| 3.鉴定评估结论 | 根据《海宁市海昌小唐塑料厂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致生态环境损害快速鉴定评估意见书》,企业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污染环境案件对项目所在地大气生态环境造成损害。 |
| 4.赔偿资金组成 | 本案赔偿义务人共承担赔偿金1.519万元,包括: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8290.00元、调查取证、鉴定、勘验、评估等费用6900.00元。 |
| 5.修复方案编制 | 无须修复。 |
| 6.案件结果 | 赔偿金1.519万元于2023年9月27日完成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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