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海宁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和看护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宁市卫生健康局 中共海宁市委政法委员会
海宁市公安局 海宁市民政局
海宁市财政局 海宁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8月8日
海宁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和 看护补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关于对生活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家庭和履行监护职责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给予补助的要求,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照料和管理服务,根据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和看护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20〕4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下简称患者)监护和管理服务,根据《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和《浙江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和看护补贴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患者实施监护补助和看护补贴。 二、保障类别 (一)监护补助。是指对具有危险性评估等级风险的患者的监护人有效履行监护责任给予的补助。 1.具有危险性评估等级的患者主要包括两类: (1)Ⅰ类患者:临床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六种严重精神障碍且危险性评估等级为1-2级的患者。 (2)Ⅱ类患者:临床诊断为严重精神障碍(不限于上述六种严重精神障碍),且危险性评估等级为3级及以上或曾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的患者。 各基层医疗机构应根据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相关规定,对患者危险性行为等级进行动态评估管理。 2.监护补助发放需符合以下条件: (1)患者纳入我市社区管理治疗且签署知情同意书; (2)相关业务部门信息管理系统中已登记监护人信息; (3)监护人与属地镇(街道)签署监护责任协议书(附件3); (4)监护人较好履行监护、照料、送诊救治等监护责任; (5)监护人积极主动配合社区患者管理工作。 (二)看护补贴。是指对纳入我市村(社区)管理的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患者,为保障其护理、照料等基本需要给予的补贴。 三、补助(贴)标准 监护补助、看护补贴按月计算、按年发放。 (一)监护补助。 1.补助标准:Ⅰ类患者每人每月150元,Ⅱ类患者每人每月400元。 2.监护补助具体发放按以下规定执行: (1)患者年度内未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的,按补助标准和年度内危险性评估等级为1-5级的实际月数计算发放; (2)患者年度内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的,监护补助从当月起停发6个月(跨年度的顺延到次年),其余月份符合发放条件的,按标准计算发放; (3)患者经评估后危险性行为等级为0级的,自次月起停止发放; (4)患者失访或死亡的,自次月起停止发放; (5)患者因严重精神障碍住院治疗期间(年度内单次累计超过1个月的)停止发放。 (二)看护补贴。 1.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元。 2.看护补贴具体发放按以下规定执行: (1)看护补贴按患者被认定为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的实际月数计算发放; (2)患者失访或死亡的,自次月起停止发放; (3)看护补贴与监护补助可同时享受,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监护人择一享受。 四、工作流程 (一)监护补助。监护人于每年8月底前向村(社区)提出监护补助申请,村(社区)于9月10日前统一向所在镇(街道)提交申报材料(附件1),镇(街道)审核后于9月20日前将材料(附件1、2)报市卫生健康局(市精防办),联系人:周曙刚;电话:0573-87636740。由市卫生健康局(市精防办)会同市公安局对患者肇事肇祸情况、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情况等进行审核认定。市卫生健康局(市精防办)于9月底前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市财政局经复核后安排资金。所需资金由市、镇(街道)两级财政1:1承担。各镇(街道)于次年1月底前将监护补助资金全额发放至符合条件的患者监护人。 (二)看护补贴。市卫生健康局(市精防办)将省卫健委、省民政厅、省残联等部门经系统比对确定后符合看护补贴发放的人员名单,会同市民政局、市残联等单位进行复核认定。市卫生健康局(市精防办)于9月底前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市财政局经复核后安排资金。所需资金由市、镇(街道)两级财政1:1承担。各镇(街道)于次年1月底前将看护补贴资金全额发放至符合条件的患者监护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实施患者监护补助和看护补贴是激励监护人主动、积极履责,减轻患者及家属的负担,防范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的重要举措。各镇(街道)、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工作职责,加快推进该项工作的全面启动。 (二)加强宣传发动,积极营造氛围。各镇(街道)、各部门要加强患者监护人监护补助和看护补贴发放工作宣传,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良好氛围。各镇(街道)要充分发挥村(社区)关爱帮扶小组网格作用,广泛发动,告知到每位患者监护人,并签订协议,提高监护积极性,进一步履行监护责任,有效减少患者肇事肇祸事件的发生。 (三)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安全发放。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护补助和看护补贴发放管理,对审核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等造成冒领、多领监护补助或看护补贴的,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资金结算从2023年1月1日起。 本办法自2023年9月8日起实施。
附件:1.海宁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申请审批表 2.海宁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汇总表 3.海宁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监护责任协议书
附件1
海宁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申请审批表 镇(街道) 村(社区) 年 月 日
注:审批表一式五份,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和镇(街道)、村(社区)各留存一份。 附件2
海宁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汇总表
镇(街道)(盖章) 市公安分局(盖章) 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海宁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监护责任协议书
甲方:镇(街道) 乙方(监护人): 身份证号码: 为加大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和救治救助力度,切实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和《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书,以资共同遵守。 一、被监护人信息 姓名: 性别: 文化程度: 婚姻状况: 精神残疾等级: 危险性评估等级: 与监护人关系: 身份证号码: 《残疾人证》号码: 家庭住址: 二、甲方的责任 1.负责对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施日常管理。 2.依法确定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指导督促和帮助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切实落实监护协议签订工作。 3.组织建立村(社区)关爱帮扶小组,随时了解掌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基本情况和动态情况,定期组织基层相关部门和社区(村)等基层组织开展联合审核,统一预算和发放监护补助。 4.及时向公安、卫健等部门报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发病情况和潜在危害,配合监护人和公安部门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或减轻危害发生,配合有关部门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收治工作。 5.会同各部门确定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特别救治救助,依据有关政策,整合资源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服务和帮助,切实解决他们的困难和问题。 三、乙方的监护责任 1.积极参加相关培训,提升精神卫生知识水平,增强患者护理和自我保护以及意外事件预防、应对、处置能力; 2.监护人较好履行监护、照料、送诊救治等监护责任,不得虐待、遗弃被监护人,防止被监护人失踪或下落不明、流浪乞讨、肇事肇祸,防止其伤害自身或者危害他人; 3.监护人积极主动配合村(社区)随访管理等工作,遵医嘱监督被监护人按时按量服药,观察被监护人病情变化情况,发生病情波动时,监护人立即告知社区(村)精防医生,并根据病情评估结果将被监护人送至定点医院诊治; 4.发生被监护人居住地迁移、监护人变更等情况及时向所在地村(居)委会和辖区派出所报告,并按要求履行变更手续; 5.引导被监护人逐渐恢复社会功能,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协助其申请并督促定期参加康复活动; 6.被监护人失踪或下落不明后立即报告所在地村(居)委会和辖区派出所;被监护人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监护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村(居)委会和辖区派出所报告,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现场处置,将被监护人送至定点医院诊治; 7.负责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符合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对象负责手续办理及年审。 8.根据定点医院医学建议,履行接出院等相关责任。 四、履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密切配合,按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和救治救助管理工作。乙方应主动积极承担法律和本协议明确的监护责任,认真履行监护职责。 乙方履约,按照监护年度期末评估考核结果,则按规定足额发放监护补助。 若乙方违约,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甚至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应视具体情况作出如下处理:1.责令乙方到甲方述责,对其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2.扣发或停发指定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的监护补助经费;3.因监护不到位造成后果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4.若虐待、遗弃被监护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若甲方违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和《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五、其他: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资金发放单位(部门)留存一份,签字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盖指印):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