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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11/2008-55420 发文机关: 市财政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08-10-24
所属栏目: 市级部门 发文字号: 海财国库〔2008〕319号
统一编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23-12-10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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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宁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级机关各部门,市属各事业单位,各代理银行:

    为了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海宁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海政办发〔2008〕165号),我们制定了《海宁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相关附表

 

   海宁市财政局

   ○○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海宁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海宁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海政办发〔2008〕165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预算单位下列财政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一般预算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包括单位按规定上缴的自筹资金)。 

    第三条 财政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市财政局在人民银行海宁市支行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以下简称国库单一账户);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以下称代理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以下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市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以下简称单位零余额账户);市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特设专户(以下简称特设专户)。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中国人民银行海宁市支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六条 财政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指市财政局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指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的授权,在市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内,自行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七条 预算单位应当按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申请使用财政资金。 

    第八条 财政资金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部门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条 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是办理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具体执行机构,配合市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从事财政资金的审核、支付、核算等工作。 

    第十条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是由市财政局确定,受托承办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与资金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二章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国库单一账户由市财政局在中国人民银行海宁市支行开设,即国库存款账户。 

    第十二条 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一般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以下统称预算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并与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 

    第十三条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由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反映纳入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活动,并与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 

    第十四条 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由市财政局国库科负责核算。 

    第十五条 财政零余额账户由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用于财政直接支付。

    财政零余额账户每日发生的一般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的财政直接支付额,于当日营业终了前分别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由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用于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和小额现金的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与国库单一账户或财政专户进行清算。

    一个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单位零余额账户,单位零余额账户由预算单位负责核算,预算单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可由核算中心或分中心代理核算。

    单位零余额账户只能用于市财政局授权预算单位支付额度内的支付,以及与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的资金清算。不得违反规定从该账户向预算单位其他账户划拨资金。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设,由预算单位按规定程序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填写《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申请表》(附1)、附有关开户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通知代理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八条 代理银行根据市财政局同意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通知文件以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查预算单位开户资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海宁市支行核准后,具体办理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设后,代理银行须将所开账户的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向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海宁市支行备案。 

    第二十条 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现金支出的管理,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支用现金;代理银行应严格按照市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现金限额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受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 

    第二十一条 预算单位在管理上有特殊要求的财政资金,经市财政局批准后,可以开设特设专户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预算单位特设专户在商业银行开设,用于核算预算单位特殊专项资金的收支活动,不得向本单位其他账户、上级主管单位和所属单位的账户划拨资金。 

    第二十三条 预算单位特设专户的开设比照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户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位的其他资金收支、以前年度结余资金、各项基金和往来款项等由预算单位、核算中心或分中心按照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规定另行核算;工资中代扣代缴的税费由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集中扣缴后反馈给预算单位、核算中心或分中心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海宁市支行、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应按照各自的预算管理权限和会计核算要求,设置相应账册,认真记录、反映资金收付活动,加强日常账务核算,定期核对账务,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六条 代理银行应向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报送《财政支出日报表》(附 3)和《财政支出月报表》(附4),向预算单位报送《财政支出月报表》,向中国人民银行海宁市支行报送一般预算资金的《财政支出月报表》。财政支出日、月报表按预算单位分资金来源、支出科目和支付方式分别编制。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依据代理银行报送的财政支出日、月报表,向市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编报一般预算资金的财政支出日、月报表。总预算会计和专户会计依据财政支出日报表列报支出。 

    第二十八条 财政支出报表的报送时间,日报表于当日,月报表于每月终了后2日内报送,节假日顺延。

 

第三章 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第二十九条  预算单位实行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购买支出和转移支出。工资支出,指预算单位的工资性支出;购买支出,指预算单位除工资支出、零星支出之外购买服务、货物、工程项目等的支出;转移支出,指拨付给下级财政或未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单位的支出,包括对企业的补贴等。

    第三十条  工资支出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市人事局或主管部门按照发放标准和人员编制数核准后,由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直接将工资支付到津补贴发放专户或个人工资账户。购买支出由预算单位按照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向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直接将资金汇入收款单位账户。转移支付由下级财政或财政职能科室按项目向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直接将资金汇入单位账户。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对《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附9)、预留印鉴和有关支付凭证进行审核无误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属于异地支付的,同时使用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支付凭证)或通过代理银行网上银行,将款项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开户银行账户。

    第三十二条 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应区别资金性质,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的,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海宁市支行、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和预算单位按原渠道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对仍需支付的资金,经市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与有关单位核实后,重新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或通过代理银行网上银行,将款项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开户银行账户。

    第三十三条  预算单位凭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委托代理银行转来的支付凭证,做好相应的会计核算。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的回单,记录各用款单位的支出明细账,并向市财政局国库科提供一般预算、预算外资金按单位汇总的付款信息。

    第三十四条  代理银行依据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的支付指令,将当日实际支付资金按单位分来源、分科目汇总,并经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核对无误后与国库单一账户或财政专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三十五条  工资支出、采购支出的具体支付程序结合实际另行制定。

 

第四章  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第三十六条  财政授权支付程序适用于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管理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

    第三十七条  市财政局国库科将批准的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中授权支付额度,在每月25日前以《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附6、7)的形式将下一月度授权支付额度通知人民银行海宁市支行、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

    第三十八条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确定的额度控制预算单位的支付金额,并在支付次日上午按项级科目向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报送财政授权支付日报,在月后2日内向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报送财政授权支付月报。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按照代理银行提供的日报和月报,按日列报授权支付支出,并向市财政局国库科报送日、月报表。

    第三十九条  预算单位支用授权额度时,填制市财政局统一制定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属于异地支付的,使用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支付凭证)或通过代理银行网上银行,将款项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开户银行账户。

    预算单位需要现金支付时,代理银行可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和市财政局批准的该单位现金限额,通过支票等形式办理资金支付,但水电费、通讯费、物业管理费等必须通过转账支付。

    第四十条 预算单位办理资金退回业务,应当填写《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书》(附14),作为银行票证的附件一起提交代理银行。填写《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书》时,应当在“调整事项”和“业务类型”的对应栏填写“退回”,“原列事项”及“调整事项”对应的“信息代码”栏统一填写原支付票证的支付指令号,“日期”栏分别填写原支付日期以及办理退回业务的日期,“金额”栏分别填写原支付金额以及需要退回的金额。收款人主动退回的,代理银行应当通知预算单位按规定内容补填《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书》。 

    第四十一条 因差错原因需要调整预算科目,应当单独填写《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书》送交代理银行。在“调整事项”和“业务类型”的对应栏填写“更正”,“原列事项”和“信息代码”的对应栏填写原支付票证的支付指令号,“调整事项”和“信息代码”的对应栏填写调整后的支付指令号,“日期”栏分别填写原支付日期以及办理更正业务的日期,“金额”栏分别填写原支付金额以及需要更正科目的金额。

    第四十二条  预算单位月度未用完的授权支付额度可以累加使用;年终未用完的授权支付额度按有关规定提取基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或财政收回额度。

    第四十三条  代理银行依据预算单位的授权支付指令,将当日实际支付资金按单位分科目汇总后与国库单一账户或财政专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四十四条 市财政局国库科在国库集中支付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 

    (二)审批和下达预算单位的分月用款计划,下达财政资金支付(清算)额度;  

    (三)审核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和财政授权支付资金结报手续;

    (四)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

    (五)选择代理银行,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海宁市支行协调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

    (六)为预算单位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受理预算单位、用款单位对问题的投诉。 

    第四十五条  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库资金支付的有关规定,具体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管理财政零余额账户;

    (二)管理各预算单位的预留印鉴;

    (三)签发直接支付指令,通知代理银行支付资金;

    (四)定期汇总资金支付和清算信息,并及时报送市财政局国库科。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海宁市支行的主要管理职责: 

    (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制度和选择代理银行的标准; 

    (二)配合市财政局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 

    (三)为市财政局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办理国库单一账户与代理银行的收支清算业务; 

    (四)监督代理银行办理财政资金支付的有关业务; 

    (五)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国库单一账户的支出和现金情况,与市财政局核对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 

    第四十七条 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按部门预算使用财政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编制本单位用款计划; 

    (三)负责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提供支付申请所需的相关凭证,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负责本单位的项目进度、工程质量; 

    (五)根据财政授权支付管理规定,签发支付令,通知代理银行支付资金。 

    第四十八条 代理银行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与市财政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便捷、高效、安全地办理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资金支付清算业务; 

    (二)按要求开发代理财政支付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宁市支行联网,及时反馈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信息; 

    (三)为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宁市支行和预算单位提供电子化资金支付实时动态监测系统与信息查询系统; 

    (四)根据账户管理和支付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市财政局的支付令、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办理财政资金的支付业务,不得违规支付资金; 

    (五)定期向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宁市支行和预算单位报送报表,反馈支出情况,并及时对账; 

    (六)妥善保管市财政局及预算单位提供的财政支付的各种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 

    (七)接受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海宁市支行的管理、监督。 

    第四十九条 除市政府或市财政局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有权拒绝受理支付业务: 

    (一)无预算、超预算申请使用资金; 

    (二)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 

    (三)申请手续及提供的文件不完备,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 

    (四)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或应当进行政府采购而未实行政府采购的资金; 

    (五)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六)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七)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 

    (八)出现其他需要拒付的情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监督和办理财政资金支付中,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擅自变更预算,改变预算用款方向或性质;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责令纠正,并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代理银行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违反市财政局或预算单位支付令,将财政资金支付给支付令以外的单位、个人,由代理银行承担损失。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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