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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11/2012-46438 发文机关: 市财政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2-03-06
所属栏目: 市级部门 发文字号: 海财综〔2012〕109号
统一编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23-12-10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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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现将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执行时间。发文之日起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取得行政划拨决定书)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受让人;发文之日起的改建、扩建项目。

二、征收范围和标准。我市城市(包括建制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出让或非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新建项目按施工图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及旧城改造拆迁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住宅按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非住宅按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

三、减免对象。政府投资建设的中小学校舍,以及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行政机关办公用房、政府组织的安居工程等,按财政安排资金占项目投资的比例予以减免。

四、执收和管理。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规划建设局代收代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者撤销政府性基金。执收部门应按规定“应收尽收”,收费前办理好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做好收费公示和相关宣传工作。

 

 

 

 海宁市财政局  海宁市物价局

                         ○一二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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