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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11/2012-46439 发文机关: 市财政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2-06-11
所属栏目: 市级部门 发文字号: 海财国库〔2012〕462号
统一编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23-12-10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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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浙江省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



市级各预算单位,市级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

为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进一步推进我市市级公务卡改革,现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2〕15号)(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2011〕167号)文件精神,2012年年底前所有的预算单位均要实行公务卡改革,预算单位的差旅费、招待费和会议费等公务支出,凡具备刷卡条件的,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公务卡改革工作势在必行,必须抓紧抓好,各市级预算单位要转变等待、观望心态,从党风廉政建设和源头预防腐败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公务卡改革和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二、明确范围要求。从2012年10月1日起,所有实施公务卡制度改革的市级预算单位,均参照《关于实施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中的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执行,并对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六项费用,要求首先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对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支付的有关费用不予报销入账。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事项,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三、规范财务管理。各市级预算单位应尽快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办法,明确属于强制结算目录范围内的支出,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情况下的财务审批程序和报销手续。必须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公”经费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73号)规定,加强“三公”经费管理,对公务接待费和公务考察费按要求实行“一事一报”制,不得签单后集中报销。各单位要从严控制现金支付的支出事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现金支付时,报销申请人应填写《现金支付情况说明书》(附件2)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的监督和指导。市级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要加强对预算单位办理和使用公务卡的业务指导和服务。预算会计核算中心、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对单位使用公务卡情况的监督和指导,对属于强制结算目录范围并具备刷卡条件却未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不予报销。市财政局将会同有关监督部门,对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预算单位公务卡的办卡率、使用率,强制结算目录制度的实施情况,财务报销、核算的规范化等方面进行考核通报,督促未按规定使用的单位按规定执行。

 

附件:1.关于实施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

2.现金支付情况说明书


 

 

 

 

 海宁市财政局

○一二年九月三日

附件1.

关于实施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

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

 

省级各预算单位,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

为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进一步推进我省省级公务卡改革,扩大公务卡适用范围,切实减少公务支出中的现金提取和使用,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2011〕167号)和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库字〔2008〕16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在省级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必要性

省级公务卡制度改革自2008年推行以来,改革覆盖面不断扩大,公务卡发卡量快速增长,对减少预算单位现金结算、规范公务支出的政策效应逐步显现。但同时也存在着公务卡适用范围偏窄、使用率不高的问题,有卡不用现象较为普遍。建立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严格规定预算单位公务支出中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项目,有利于提高公务卡使用率,充分发挥公务卡制度优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各单位要从党风廉政建设和源头预防腐败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二、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一)所有实行公务卡制度改革的省级预算单位(推行所有费用项目实行非现金结算方式的试点预算单位仍按试点政策执行),都应严格执行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二)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三)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按规定支付给非本单位个人的支出,金额较大的需采取转账方式结算。

2.签证费、快递费、过路过桥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3.已办理政府采购手续,采购确认书认定支付方式为直接支付的支出。

4.已办理托收手续的水电费、邮电费、手续费、过路过桥费等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报经单位财务部门批准。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制定实施细则。各预算单位应按要求尽快制定相应的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实施细则,重点明确属于强制结算目录范围内的支出,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情况下的财务审批程序和报销手续。各单位要从严控制现金支付的支出事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现金支付时,报销申请人应填写《现金支付情况说明书》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二)加强培训宣传。各预算单位要加强公务卡管理政策的培训,使单位财务人员和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同时要加强宣传,使单位内部形成自觉、主动用卡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的监督和指导。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要加强对预算单位现金支出的监督管理。省财政厅将配合有关监督部门,对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

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号

公务卡结算项目

备      注

1

办公费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用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2

印刷费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3

咨询费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4

差旅费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旅费、公杂费、伙食补助费等。

5

维修(护)费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6

租赁费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方面的费用。

7

会议费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8

培训费

指各类培训支出。

9

公务接待费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10

专用材料费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

11

物业管理费

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

12

手续费

指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13

水电费

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

14

邮电费

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15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16

其他交通费用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地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备注:1、以上目录已办理政府采购手续的,采购确认书认定的支付方式为直接支付的,必须以转账方式结算。

2、已办理托收手续的水电费、邮电费、手续费、过路过桥费等支出除外。


附件2:

 

现金支付情况说明书

 

报销单位:


报销事项

报销金额

现金支付情况说明

1




2




3
















合计



 

 

 

报销人签字:

 

 

 

报销日期:

 

 

单位负责人审批意见:

 

 

 

 

审批人:

 

审批日期: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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