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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12/2017-60988 发文机关: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7-03-10
所属栏目: 市级部门 发文字号: 海人社〔2017〕21号
统一编号: FHND13-2017-0001 有 效 性 : 有效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23-12-11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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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办理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手续,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号)、《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企业职工退休办理工作的通知》(嘉人社〔2016〕66号)、《关于明确部分行政科室与下属事业单位主要工作职责的通知》(海人社〔2016〕26号)和《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的通知》(海人社〔2016〕94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手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相关流程

(一)正常到龄申领基本养老金

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等规定,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含视作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

参保人员涉及视作缴费年限的由局审批服务科审核确认,正常到龄人员的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由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审核确认,具体业务流程为:

1.单位或个人申报。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当月,由所在单位或个人持参保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养老保险手册》、《退休职工视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审批表》等资料向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经办窗口申报。无《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不涉及视作缴费年限审批的参保人员凭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报。

2.待遇领取资格初审。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经办窗口根据资料及业务数据进行初审,符合领取条件的,经确认后打印《养老金发放存折(卡)签约联系单》及《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登记表》,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不符合领取条件或材料不全的,应予以一次性告知,待符合条件后再办理。

3.基本养老金待遇核定。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根据柜员制经办管理要求及省市基本养老金计发相关政策规定,对职工个人账户储存额、历年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等相关数据进行审核,核定职工应发基本养老金数额,出具《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基本养老金审批核定表》并告知参保人员。

4.退休证办理。为切实方便群众,在相关部门办事需证明退休人员身份的,可在镇(街道、开发区)人力社保服务站打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明》。确需办理退休证的,可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一寸彩照(1张)就近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开发区)人力社保服务站办理。

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时,如涉及视作缴费年限的,由局审批服务科审核确认。自谋职业参保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将个人档案提交局审批服务科审核确认;企业职工由所在企业根据职工原始档案记载情况填写《退休职工视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审批表》,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送局审批服务科审核确认,职工个人申请的也可参照自谋职业参保人员办理;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且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退休的人员,需提供经局工资福利科确认的工作经历证明,并将个人档案提交局审批服务科审核确认。

(二)延期申领基本养老金

1.缴费不满15年延期缴费人员。因缴费年限不满15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不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条件,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的参保人员,在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条件后,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

1)个人申请。参保人员应在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条件后的当月向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申报。

2)审核确认。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根据延期缴费协议和实际缴费情况进行审核,符合领取条件的,可按上述第(一)项相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金申领手续。

2.柔性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人员。根据海人社〔2014〕85号相关规定,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如企业工作需要,经本人提出申请,可以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年龄,男性一般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55周岁。

1)备案申请。办理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由其所在企业携带经企业认可并加盖公章的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备案表及本人申请书,向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申报备案。

2)基本养老金申领。经申报备案的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在解除或终止工作协议后,可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办理申领手续的次月起申领,并按照申领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办理

符合国发〔1978〕104号及国家相关部委有关特殊工种政策文件规定,从事特殊工种达到规定年限,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满15年且连续缴费未中断的人员,可按规定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由局审批服务科办理,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属企业职工的,由职工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 填写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书,并提交一寸彩照3张。所在企业根据职工原始档案记载情况填写《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表》、《企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确认表》、《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反馈表》后向局审批服务科申报;属自谋职业参保人员的,由本人按规定提供上述材料直接向局审批服务科申请。

2.受理。局审批服务科对提交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合规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或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予以一次性告知并退回申请材料。

3.审核。局审批服务科根据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规定,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对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在《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表》和《企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确认表》相应栏内盖章确认,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审核结果反馈给企业或申请人。

4.基本养老金待遇核定。经审核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参保人员,由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根据局审批服务科审核资料,按上述第(一)项相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金申领手续。

(四)因病退休(职)手续办理

经劳动能力鉴定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办理因病退休(职)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

1.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因病退休(职)手续的,需先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且鉴定结论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办理因病退休(职)手续。

2.基本养老金待遇核定。符合因病退休(职)条件的参保人员,凭市劳动能力签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和企业职工退休(职)审批表向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申领基本养老金,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按上述第(一)项相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金申领手续。

(五)其他政策性延迟或提前退休手续办理

企业军转干部按规定申请提前退休、企业管理岗位上女工人申请延迟退休及其他政策性延迟或提前退休的,按管理权限需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先由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并经局社会保障科审核后办理退休登记手续,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

二、严格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的办理要求

1.严格把握政策规定。相关科室、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办理退休和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严格把握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因病退休(职)等涉及提前退休的相关政策规定,严格把握视作缴费年限审核确认相关政策,严格把握浙人社〔2011〕221号政策文件涉及的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等政策,做到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对情况复杂的,由局社保科牵头会同相关科室研究会商。

2.强化业务经办管理。相关科室、单位要认真审查原始档案和相关材料,按照政策规定确认视作缴费年限,办理退休手续,计发基本养老金。切实按照内控管理相关要求,严把资料审查关,严把数据审核关。对擅自涂改档案记载、更改出身年月、伪造特殊工种记录、伪造病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等行为的,一经发现或群众举报,经查实后,应停止基本养老金发放,责令退回骗取的基本养老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加强档案资料管理。相关科室、单位要加强业务经办过程中各类文书表格和档案资料的管理,实行业务经办资料清单式管理,及时移交局档案室整理归档。要按照《档案法》及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保管档案,防止资料的丢失和伪造。要做好业务经办过程中相关档案资料的复印留存,做到退休(职)人员一人一档,全程可追溯。

三、加强基本养老金领取的监督检查

1.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各镇、街道要加强对村、社区开展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监督指导,建立健全登记、统计和上报制度。对企业退休人员发生变动(转出、死亡)等情况,各村、社区要及时登记,汇总后每月月底前报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加强与市民政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实现相关信息实时共享,坚决杜绝冒领基本养老金行为。

2.建立随机检查制度。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要切实加强内部稽核,要把基本养老金领取情况作为重点稽核内容。局社会保障科、基金监督科要按当月基本养老金申领人数的一定比例随机开展业务检查。随机检查一般每月开展一次,对涉及视作缴费年限、提前退休和延期缴费等重点人员的抽查比例应不少于50%。业务抽查的主要内容为政策执行、资格审核、账户管理和待遇计算等方面的内容。

3.拓宽外部监督渠道。及时分析处理上级人力社保部门反馈的基本养老金领取疑点信息,堵塞基金支付漏洞。主动接受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依法开展的审计监督,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建立基本养老金领取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依法依规查处骗取基本养老金的违法行为。

此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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