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罚标准及依据: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服务合同的; (二)未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四)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活动的; (五)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或者社会养老服务补贴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补助资金或者社会养老服务补贴,可以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接到的投诉、举报,未及时核实处理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二、2023年海宁市养老机构行政处罚结果: 2023年未进行行政处罚。 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 (一)行政复议 当面递交、书面申请或者邮寄方式。 地址:海宁市水月亭路467号,海宁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电话:0573-87679667 (二)行政诉讼 当面递交、书面申请或者邮寄方式 地址:海宁市南苑路358号,海宁市民政局办公室,电话:0573-87289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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