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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001008004003011/2023-81912 发文机关:市财政局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3-12-20 16:00
责任部门:海宁市财政局 责任科室:政府采购监管科
所属栏目:公告公示 访 问 量 :
进入老年模式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杭州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3-302室

被投诉人1:海宁市尖山新区(黄湾镇)卫生院

地址:海宁市富江路128号

被投诉人2:浙江正大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海宁市水月亭西路459号三楼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就海宁市尖山新区(黄湾镇)卫生院CT(第二次)采购项目(编号:ZDCG2023139,以下简称本项目),于2023年11月1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4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投诉事项1:重要技术参数设置分值设置不合理,排斥大部分同档次品牌,具有倾向性、排他性,影响公平竞争,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方对质疑答复不满意,遂提起投诉。事实依据:P5第二章招标需求,二、技术要求表▲3.2扫描图像层数:≥64层图像/360°Δ1.9探测器与 CT 主机同一厂家,投标时提供国家认可的检验报告证明。Δ1.10球管与 CT 主机同一厂家,投标时提供国家认可的检验报告证明。Δ2.8球管大焦点尺寸:≤1.0mm2。Δ2.9球管小焦点尺寸:≤0.4mm2。Δ3.8探测器 Z 轴总宽度:〉20mm。P21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二、评标内容及标准,2.商务技术分(70分):5.1技术重要参数(25分)根据投标人所投设备与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需求"技术要求表"中标Δ的重要技术参数对比,完全响应招标需求的得25分;每有一项负偏离扣5分。(注:参数凡要求提供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的,未提供的以参数负偏离评分)5.2技术其他参数(15分)根据投标人所投设备与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需求“技术要求表”中未标Δ的其他技术参数对比,完全响应招标需求的得15分;每有一项负偏离扣0.2分。(注:参数凡要求提供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的,未提供的以参数负偏离评分)一、关于参数:Δ1.9探测器与 CT 主机同一厂家,投标时提供国家认可的检验报告证明;Δ1.10球管与 CT 主机同一厂家,投标时提供国家认可的检验报告证明。1、经检查招标文件以及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相关标准,未查到核心部件(球管、探测器等)与 CT 主机同一品牌优于非同一品牌。并涉嫌以下不合规理由:(1)未查到相关政策法规规定与CT主机同一品牌与非同一品牌与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相关。(2)经查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未查到该局相关文件要求必须办理检验报告证明:要求提供该局验证报告涉嫌限定特定资格条件,影响公平竞争。(3)采购人要求“球管、探测器与CT主机为同一品牌”的理由无非是考虑核心部件与CT主机的兼容性。核心部件与CT主机均为市场上通行的产品,各个厂商生产时必须遵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同时也要遵循与其他品牌设备兼容的要求。因此,即便是不同品牌的核心部件和CT主机也是能够兼容的,只要获得国家药监局批准生产销售,说明是产品符合国家规定,没有依据表明必须要求核心部件与CT主机为同一品牌才能保证兼容性,才能保证质量。(4)要求“球管、探测器与CT主机为同一品牌”,且设置为重要参数,将核心部件与CT主机不是同一品牌但满足招标技术需求满足兼容性的产品(例如东软,明峰,安科,开影,宽腾等),构成对大部分国产品牌严重歧视。(5)要求主要设备为同一品牌,表面上看确实没有指定某个品牌,但实际上却指向了某些产业链比较长、比较完整的制造商,这些制造商通常也就是行业里俗称的“大厂”“头部企业”,他们的产品涵盖各个设备,很容易达到采购文件中主要设备“同一品牌”的要求。而那些产业链比较单一,以生产某一种设备为主的中小企业,因为无法达到数个设备“同一品牌”的要求,很显然就受到了排斥。(6)采购文件如此要求,其实属于变相指定了某些品牌,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规定。(7)《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七条规定,“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CT采购是医疗器械的整机采购,整机厂商生产时须遵守国家和行业的强制性标准。且未有任何相关政策法规、权威报告等表明核心部件和CT主机不同一品牌会影响实际使用。二、关于参数Δ2.8球管大焦点尺寸:≤1.0mm2;△2.9球管小焦点尺寸:≤0.4mm2。1.不同厂家配置大小焦点不一致是根据不同厂家的整体配套考虑,焦点并不是越小越好。只有适合的才是好。不同厂家不同的小焦点均在临床使用,招标文件中Δ2.8、Δ2.9的设置不合理,有歧视性,影响公平竞争。2.焦点大小不能直接决定临床图像质量或计量参数。产品系统级的图像参数才是评价优劣或者是否符合临床需求的标准。焦点大小只是众多影响CT系统空间分辨率的参数之一,而不是唯一参数。只要系统的空间分辨率符合要求,不能以焦点大小来决定产品是否符合要求的依据。3.本项目大小焦点的设置要求,特别是小焦点尺寸:≤0.4mm2,有明显的倾向性,排他性,经咨询业内及统计浙江政府采购网近年来类似项目,目前市场上能满足△2.9球管小焦点尺寸:≤0.4mm2的只有西门子、飞利浦、 GE 、东软的产品,而飞利浦、东软的相应型号无法满足本项目实质性参数▲3.2。三、关于Δ3.8探测器Z轴总宽度:〉20mm。 1.经咨询业内及统计浙江政府采购网近来同类型项目,结合本项目预算和实质性参数▲3.2.市场上的CT产品探测器Z轴总宽度基本为20mm,能满足△3.8探测器Z轴总宽度:〉20mm的,只有西门子、联影、GE、明峰的部分型号,其他大部分产品均为20mm。四、重要参数评分。经咨询业内及统计浙江政府采购网近来同类型项目,结合本项目预算和实质性参数▲3.2,使用市场上主流的同档次产品进行评分预测(根据医招采平台发布的《【2022医械盘点】CT排行榜》,62排以下CT的市场份额前8位分别是联影、东软、GE、西门子、飞利浦、安科、明峰、赛诺威盛)对下表的参数进行评分(满足▲3.2扫描图像层数:≥64层图像/360°这一实质性参数的基础上)(表略)由上表可见,对重要参数评分,其他品牌基本上如果有一项不满足就要扣除3.5分,与西门子的参数分值差距就显现出来,其他品牌基本上就没有了竞争力,严重影响同档次其他品牌参与竞争。采购文件如此要求,其实属于变相指定了某些品牌,排斥其他品牌,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规定。五、答复函中称该“要求关键部件(球管、探测器)与CT主机同一厂家,能够佐证其性能兼容,保证设备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以及经医院对其他医院不同品牌的CT使用情况了解,设备兼容性确实存在差异性;本项目采购需求确定前,采购人按规定开展了需求调查,技术参数是经过多次调研、专家论证审核制定的,招标文件并不存在排他性、倾向性”。就此回复,我司有不同意见:1.未有任何相关政策法规、权威机构表明关键部件与主机同一品牌,能确保整机性能和稳定性。2.该参数设置对关键部件和整机品牌为同一制造商有利,而其他企业、因无法达到数个设备“同一品牌”的要求而受到差别待遇。3.目前市场上的CT品牌,除GE、西门子、飞利浦国外品牌外,国产品牌CT的关键部件(球管、探测器)基本都为外购。没有依据表明关键部件(球管、探测器)与 CT 主机不是同一品牌无法保证兼容性,无法保证质量。4.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具有代表性”是指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进行全面调查,对象既包括大企业,也应包括小企业。西门子、飞利浦、GE都是国外大品牌,因此采购人的调查对象不具有代表性。国家和浙江省都出台了不少政策要扶持民族医疗器械,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精准对接精准服务”支持医疗器械产业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推动浙江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等。若调查对象以及满足的品牌没有国内品牌或国内品牌偏少,就不符合扶持民族医疗器械的政策要求。采购人在采购需求制定时仅考虑国外品牌并以此制定采购需求,明显不具备代表性,不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本项目参数的设置类似中纪委国家监委公布案例:量身定制的招标https://www.ccdi.gov.cn/yaowen/202108/t20210814_248266. html。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中央八项规定规定招投标不得指向特定商品和品牌,排斥潜在供应商。《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2:评审因素“重要参数”分值过大,技术参数共计81项,分值共计40分,标“▲”为实质性参数1个,必须响应,不响应的将作无效处理。5个“重要参数”各5分共计25分,75个“其它参数”各0.2分共计15分,设置分值之间差距巨大,严重影响公平竞争!重要参数设置不合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更正后:5个“重要参数”各5分共计17.5分,75个“其它参数”各0.3分共计22.5分;严重的倾斜分值占比远远大于数量占比,有失公平。我方对质疑答复不满意,遂提起投诉。事实依据:P21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二、评标内容及标准2.商务技术分(70分):5技术所投设备(标“▲”为实质性参数,必须响应,不响应的将作无效处理)。5.1技术重要参数(25分)根据投标人所投设备与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需求“技术要求表”中标△的重要技术参数对比,完全响应招标需求的得25分;每有一项负偏离扣5分。(注:参数凡要求提供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的,未提供的以参数负偏离评分)5.2技术其他参数(15分)根据投标人所投设备与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需求“技术要求表”中未标△的其他技术参数对比,完全响应招标需求的得15分;每有一项负偏离扣0.2分。(注:参数凡要求提供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的,未提供的以参数负偏离评分)更正后:5.1重要参数(17.5分);根据投标人所投设备与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需求“技术要求表”中标△的重要技术参数对比,完全响应招标需求的得17.5分;每有一项负偏离扣3.5分。(注:参数凡要求提供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的,未提供的以参数负偏离评分)5.2其他参数(22.5分):根据投标人所投设备与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需求“技术要求表”中未标△的其他技术参数对比,完全响应招标需求的得22.5分;每有一项负偏离扣0.3分。(注:参数凡要求提供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的,未提供的以参数负偏离评分)更正后: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共计81项,分值共计40分,标“▲”为实质性参数1个,必须响应,不响应的将作无效处理。5个“重要参数”各5分共计17.5分,75个“其它参数”各0.3分共计22.5分;重要参数5个,普通参数75个,重要参数占比6.25%,普通参数点比93.75%,但分值设置中,重要参数5个,点比43.75%,普通参数75个,点比56.25%,重要的参数的数量与分值占比严重失衡,重要参数分值占比过高。且单个普通参数扣分严重失衡,普通参数75个共22.5分,每个参数分数设置应为0.4分;为了体现重要参数的重要性,虽然应当是重要参数分值占比大于数量占比,但如此严重的倾斜,分值占比远远大于数量占比,有失公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第十七条第二款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五条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多个评审因素的评分标准未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评判标准,评审的主观判断范围过大,影响公平竞争。我方对质疑答复不满意,遂提起投诉。事实依据:招标文件P21:二、评标内容及标准2.商务技术分(70分):3.2售后响应时间迅速,故障解决方案充分得3分:响应时间尚可,解决方案较合理得2分;响应时间较慢,解决方案一般1分;响应时间慢,解决方案差或无解决方案得0分。3.3售后服务机构备品各件储备情况,储备充足能充分满足售后服务要求得2储各一般基本能满足售后服务要求得1分,储备情况差不能满足售后服务要求或无各品条件储备得0分。4.1安装调试方案,包括对场地环境的了解、人员的安排、时间进度的规划。对设备的调试进度安排,调试的步骤、措施,问题的解决方案等。安装调试方案合理内容详尽完善得4分,方案较详细完善得3分,方案一般得2分,方案有欠缺得1分,未提供方案得0分。4.2培训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培训人员方式、课时安排、师资力量安排等。培训方案合理内容详尽完善得4分,方案较详细完善得3分,方案一般得2,方案有欠缺得1分,未提供方案得0分。4.3根据投标人拟派本项目的设备安装调试、培训、维保等技术人员配备的情况进行评分,人员配备充足和服务经验丰富得4分,人员配备和售后服务根据投标人拟派本项经验比较丰富得3分,人员配备和售后服务一般得2分,人员配备不足售后服务经验差1分,无人员配备得0分。6投标设备配套的合理性、功能的实现性、投标设备的总体质量性能,根据投标产品综合评审。配套合理,技术性能先进充分满足使用要求且优化的得4分;配套较合理,技术性能较先进满足使用要求得3分;技术性能基本满足使用要求的得2分;存在较大的缺陷、技术性能与使用要求差距较大的得0分。招标文件对上述评分项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没有量化细化,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和依据。对上述评分项采用“迅速、充分、尚可、较合理、较慢、一般、慢、差、充足、充分满足、一般、基本能满足、详尽完善、较详细完善、一般、有欠缺、经验丰富、经验比较丰富、不足、服务经验差、合理、优化、较先进、基本满足、较大的缺陷、差距较大”等没有明确评判标准,含义模糊,不能量化,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招标文件评分细则的设置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的相关规定,也不符合财政部国库司对相关提问的解释和答复。经查询财政部网站、国库司对此类情况有明确回复: http://www.mof.gov.cn/gongzhongcanyu/zixunfankui1/gks/202005/t20200511_3511677.htm

http://www.mof.gov.cn/gongzhongcanyu/zixunfankui1/gks/201905/t20190509_3254443.htm

http://www.mof.gov.cn/gongzhongcanyu/zixunfankui1/gks/202005/t20200521_3517752.htm从以上财政部国库司回复可知:1.评审标准应有具体的描述和量化指标。2.评审因素的指标应当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中细化量化时,一般不宜使用没有明确判断标准,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3.评分标准的分值设置必须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应明确评审标准中表述的具体标准并进行量化。综上,本次招标文件中评审因素没有量化标准,评审的主观判断范围过大,可能影响公平竞争,属于不合理条款。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价格因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分值和权重。

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为:(一)取消或修改存在排他性、倾向性的技术参数。(二)技术参数设置合理分值。(三)评审因素量化相应区间,在区间内设置不同分值,有明确判断标准。

二、被投诉人辩称

被投诉人1海宁市尖山新区(黄湾镇)卫生院和被投诉人2浙江正大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共同作出答复,辩称:

(一)投诉事项1答复如下:我院于2023年1月30日发布市场调研(公告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bcpFngH46yv4sJX7hBD0Zg),根据实际需要对产品技术指标设置相应评分项,就投诉事项1中列出的技术指标均非实质性条款,设置依据说明如下:(1)“△1.9探测器与CT主机同一厂家,投标时提供国家认可的检验报告证明。△1.10球管与CT主机同一厂家,投标时提供国家认可的检验报告证明”说明:①售后保障:探测器、球管,是决定CT性能的关键部件,关键部件为同一厂家,代表厂商在生产时,是根据设备本身的需求,保障性能的前提下,去设计生产部件,将部件的各参数调整至最佳状态。如核心部件来自非【】同一厂家,从第三方购买,因为涉及商业机密,购买的厂商不知晓此部件的原始的性能,只能依靠第三方公司提供的部分数据和技术支持,机械地将各个部件组合在一起,完全无法调整各部件的匹配度和兼容度。CT作为大型影像诊断设备,医院要求使用年限起码在10年及以上,关键部件不是同一厂家自研的组装产品,意味着产品性能必须依赖或适应各个设计目的并不一致的成像部件,因此兼容性差、信号干扰等问题不可避免,不仅影响设备使用寿命,同时也十分考验售后服务。CT的维护保养费用在质保期后由医院承担,医院不得不考虑售后维护的成本可控。目前市面上的所有的厂家都在加强自主研发的力度,去实现核心硬件与设备同一厂家,也就佐证了核心硬件与主机同一厂家的可靠性,同一厂家能使设备更加稳定,售后更加完善。②日常使用:医疗器械设备上市过程中必须要完成注册检验,注册检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CFDA)认可的、具有医疗器械检验资质、且检验项目在其承检范围内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依据产品技术要求对申报产品进行全项目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的。所以对于CT作为三类医疗器械设备,每个厂家的CT产品上市都会具有检验报告的。要求关键部件(探测器、球管)与CT主机同一厂家,能够佐证其性能兼容,保证设备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以及经医院对业内其他医院不同品牌的CT设备使用情况的了解后,设备兼容性确实存在差异性。鉴于医院首次采购CT设备,故障时将无可替代设备,因此CT质保期外维保费用可预见可控,设备日常稳定运行是医院本次对CT设备非常重要的要求之一。(2)“△2.8球管大焦点尺寸:≤1.0mm²  △2.9球管小焦点尺寸:≤0.4mm²”说明:①《CT原理与技术》(生物医学工程规划教材)中表明(P35):“球管的焦点直接影响成像质量,面积越大,对散热越有利,但实际焦点越大,有效焦点的面积也增大,半影区域增加,图像的清晰度下降。”因此,焦点越大,图像质量越差,是有科学依据的,而且该项技术指标与产品质量直接相关。在医院预算范围内可购买的CT图片质量越高越有利于医生判断病情,提升医院医疗水平,是本次采购重要的要求之一。②△2.9球管小焦点尺寸:≤0.4mm²,这条参数西门子品牌的 SOMATOM go.Up、上海联影品牌的uCT820和沈阳东软品牌的 Prime 至少三个品牌以上满足和符合。(3)“△3.8探测器Z轴总宽度:>20mm”说明:探测器是业内公认CT设备的核心部件之一,因此探测器的技术指标直接会关系到CT性能的指标。探测器宽度越宽,模块排数越多,空间分辨率越高,图像就会越清晰。在医院预算范围内可购买的CT图片清晰度越高越有利于医生判断病情,提升医院医疗水平,是本次采购重要的要求之一。(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本项目采购需求确定前,采购人按规定开展了需求调查,技术参数是经过多次调研、专家论证审核制定的,招标文件并不存在排他性、倾向性。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产品是否构成有效竞争,不能仅仅依据技术参数满足程度来判断,而应充分考虑技术性能、市场价格等技术参数和商务条件的差异,需要设置合理的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从而实现质优价优的目标。前述参数较为重要,但并非实质性条款,允许偏离,不存在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情况。

(二)投诉事项2答复如下:对于投诉事项2,本院在质疑人提起质疑时,已经对该质疑内容进行更正,详见更正公告。另补充说明如下:经查询《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政府采购相关法规文件,对技术评分具体每个分值的设定,重要指标、一般指标的权重并无具体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本次评审因素包括技术评分符合该规定要求。本次采购的为CT设备,探测器、球管等为CT的关键部件,其性能指标均与CT的性能、检查的图像质量密切相关,与其相关的技术指标设置为关键或重要指标符合CT项目的需求和特点。结合本项目前期市场调查时,各厂家机型技术参数的对比,本次技术参数的设置即体现核心部件的重要性,又考虑反应重要部件中部分技术参数的差异。如探测器、球管等部分参数的设置,即体现了上述关键部件的重要性、又反映了各机型的技术差异。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规定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不同的采购人采购需求不同、采购需求调查的对象不同、制定的采购需求当然也会不同,其他医院的采购需求设置与本项目无必然联系。本项目重要指标和一般指标的设置与本次采购人项目需求和特点相符。

(三)投诉事项3答复如下:本事项实质上是指采购文件评审条款中评审因素细化量化程度是否影响专家公正评审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库司留言答复(留言编号:9934-3637729,http://www.mof.gov.cn/gongzhongcanyu/zixunfankui1/gks/202012/t20201229_3637729.htm):主观分的设置应当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无法划定明确的区分标准。本项目技术商务分为70分,客观分为48分,主观分为22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政府采购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分并不冲突。前述评审条款属于专家主观评分项,我司在前述主观分项的表述中明确了细化的评审标准和具体的量化标准,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审小组成员的自由裁量权。另,本项目的各项主观评分项(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并无投诉人所称的部分评审项分值的设置没有细化量化,只有一个得分范围。

(四)另再补充资料如下:经代理公司近期网上查询发现,以下项目的商务技术分的参数设置如下截图,中标供应商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此项目商务技术分的设置与投诉人提出的“质疑事项3:招标文件多个评审因素的评分标准未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评判标准,评审的主观判断范围过大,影响公平竞争”内容相近,但未见质疑人对该项目该内容进行质疑,可见质疑人对于量化和细化的判断是有双重标准或是恶意的无理取闹,故此投诉事项不成立。公告网址链接如下:https://zfcg.czt.zj.gov.cn/luban/detail?categoryCode=ZcyAnnouncement&parentId=600007&articleId=4bFAwcSStfo+nlHP7rZKVg==&utm=luban.luban-PC-36449.972-pc-websitegroup-zhejiang-mainSearchPage-front.1.5ef358c0874a11eeb0675f7f9f3ab2c9

三、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ZDCG2023139),采购预算金额380万元,2023年10月7日发布招标公告。项目投诉人于2023年10月16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于2023年10月25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投诉人于11月1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2023年11月14日,本机关正式受理了投诉,并向投诉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第2023006号);11月17日向被投诉人发出了《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和《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

(二)本项目招标文件发布时,第二章“招标需求”提供的“技术要求表”设置主要技术参数81项,其中:实质性参数1项,为“▲3.2扫描图像层数:≥64层图像/360º”,必须实质性响应,不实质性响应的将作无效处理;重要参数5项,为“△1.9探测器与CT主机同一厂家,投标时提供国家认可的检验报告证明”“△1.10球管与CT主机同一厂家,投标时提供国家认可的检验报告证明”“△2.8球管大焦点尺寸:≤1.0mm2”“△2.9球管小焦点尺寸:≤0.4mm2”“△3.8探测器Z轴总宽度:>20mm”;其他参数75项。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设置商务技术分:5.1重要参数25分,“完全响应招标需求的得25分;每有一项负偏离扣5分”;5.2其他参数15分,“完全响应招标需求的得15分;每有一项负偏离扣0.2分”。

(三)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设置商务技术分:“3.2售后响应时间迅速,故障解决方案充分得3分;响应时间尚可,解决方案较合理得2分;响应时间较慢,解决方案一般1分;响应时间慢,解决方案差或无解决方案得0分”“3.3售后服务机构备品备件储备情况,储备充足能充分满足售后服务要求得2分,储备一般基本能满足售后服务要求得1分,储备情况差不能满足售后服务要求或无备品备件储备得0分”“4.1安装调试方案,包括对场地环境的了解、人员的安排、时间进度的规划,对设备的调试进度安排,调试的步骤、措施,问题的解决方案等。安装调试方案合理内容详尽完善得4分,方案较详细完善得3分,方案一般得2分,方案有欠缺得1分,未提供方案得0分”“4.2培训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培训人员方式、课时安排、师资力量安排等。培训方案合理内容详尽完善得4分,方案较详细完善得3分,方案一般得2分,方案有欠缺得1分,未提供方案得0分”“4.3根据投标人拟派本项目的设备安装调试、培训、维保等技术人员配备的情况进行评分,人员配备充足和服务经验丰富得4分,人员配备和售后服务经验比较丰富得3分,人员配备和售后服务一般得2分,人员配备不足售后服务经验差1分,无人员配备得0分”“6投标设备配套的合理性、功能的实现性、投标设备的总体质量性能,根据投标产品综合评审。配套合理,技术性能先进充分满足使用要求且优化的得4分;配套较合理,技术性能较先进满足使用要求得3分;技术性能基本满足使用要求的得2分;存在较大的缺陷、技术性能与使用要求差距较大的得0分”。

(四)2023年10月25日,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更正公告:1.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由10月27日9点30分调整为2023年11月10日9点30分(北京时间)。2.将“5.1重要参数”五项指标分值由25分调整为17.5分,每有一项负偏离扣3.5分。3.将“5.2”其他参数分值由15分调整为22.5分,每有一项负偏离扣0.3分。

(五)本项目于2023年11月10日开评标,因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当天发布废标公告。

(六)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就海宁市周王庙镇卫生院CT采购项目(编号:ZDCG2023046),于2023年7月1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8月9日作出了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海财处字〔2023〕4号),公告链接https://zfcg.czt.zj.gov.cn/site/detail?parentId=600007&articleId=GSsOB190MVt0Gp8kZ%2FTVIg%3D%3D&utm=site.site-PC-37000.979-pc-websitegroup-zhejiang-secondPage-front.2.f5e1a6d090e911ee826f6f669edd11a5。该处理决定已说明:为确保设备的性能稳定及后期维护质量属于被投诉人的正常需求,可以从产品的技术服务要求来实现,对产品的兼容性、性能指标,或者对维护周期、人员、响应及时性等提出具体的要求,或将核心部件与主机为同一品牌设定为非实质性参数来满足采购需求。

四、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应确保供应商有效竞争,但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者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均能满足。投诉人认为“1.9”“1.10”“2.8”“2.9”“3.8”共5项重要参数的设置不合理,具有倾向性、排他性,影响公平竞争,但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投诉人提供的材料拟说明只有特定品牌产品符合本项目前述技术参数,但不能仅仅依据此材料证明本项目前述技术参数指向特定品牌。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对前述技术参数设置的合理性进行了解释说明,在答复中辩称以上“非实质性参数”的设置是“按规定开展了需求调查,技术参数是经过多次调研、专家论证审核制定的”,并不存在排他性、倾向性,并就技术参数提供了能满足的其他品牌产品型号。海宁市财政局作出的海财处字〔2023〕4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部分解答了前述参数设置的合理性。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和本项目评标内容及标准,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重要参数分值过大,严重影响公平竞争,但未提供有效证据和法律依据。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评分分值的设置“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以及“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投诉事项3,投诉人认为多个评审因素的评分标准未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评审的主观判断范围过大,影响公平竞争。经审查,评分标准“3.2”“3.3”“4.1”“4.2”“4.3”“6”均明确了评分因素,并且为了最大程度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对主观评分因素进行了等次划分,没有证据表明在评审中会让专家产生歧义。根据投诉处理阶段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和本项目评标内容及标准,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投诉人就海宁市尖山新区(黄湾镇)卫生院CT(第二次)采购项目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本机关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予与驳回。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宁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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