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一:桐乡市汇合水质净化有限公司高位井满溢致生态环境损害案生态赔偿信息公开 公开信息 | 具体内容 | 备注 | 1.案件名称 | 桐乡市汇合水质净化有限公司高位井满溢致生态环境损害案,生态环境赔偿意见书文号:嘉环(海)生态赔意字〔2023〕9号。 |
| 2.损害调查结果 | 2023年3月25日和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分别接到举报,均为反映盐官旅游度假区百里钱塘生态绿带3号入口南侧的桐乡市汇合水质净化有限公司排江口高位井发生满溢。经查,桐乡市3家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尾水汇合到高桥泵站,再通过桐乡市汇合水质净化有限公司的排江管道和泵站排入钱塘江。3月25日和4月21日,均因排江管道口鸭嘴阀脱落造成排江管道被泥沙堵塞,导致高位井发生满溢。经调查,3月25日高位井发生满溢的具体水量无法查明,部分污水流入北侧新塘河,该工程运维单位诚辉建设事后组织抽排水量约1500吨。海宁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委托海宁万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进行采样检测,点位共8个,其中发生满溢的高位井南侧满溢水检测数据为:pH值7.8,化学需氧量42mg/L,氨氮(以N计)0.344mg/L,总氮(以N计)7.12mg/L,总磷(以P计)0.13mg/L,五日生化需氧量11.4mg/L,悬浮物<4mg/L,动植物油0.19mg/L,石油类<0.06mg/L。经调查,4月21日高位井发生满溢的具体水量无法查明,部分污水流入北侧新塘河,该工程运维单位诚辉建设事后组织抽排水量约550吨。海宁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委托海宁万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进行采样检测,点位共3个,其中发生满溢的高位井南侧满溢水检测数据为:pH值7.3,化学需氧量31mg/L,氨氮(以N计)0.227mg/L,总氮(以N计)6.94mg/L,总磷(以P计)0.2mg/L,五日生化需氧量9.9mg/L,悬浮物13mg/L,动植物油<0.06mg/L,石油类0.18mg/L。水质检测结果显示桐乡市汇合水质净化有限公司高位井满溢废水水质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中Ⅳ类水质标准限值,对高位井周边的Ⅳ类水体生态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 |
| 3.鉴定评估结论 | 根据《桐乡市汇合水质净化有限公司高位井满溢致生态环境损害快速鉴定评估意见书》,企业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污染环境案件对项目所在地水环境生态环境造成损害。 |
| 4.赔偿资金组成 | 本案赔偿义务人共承担赔偿金1.8632万元,均为调查取证、鉴定、勘验、评估等费用。(经磋商,生态环境损害费用0.6万元充作以改代偿资金予以减免。) |
| 5.修复方案编制 | 桐乡市汇合水质净化有限公司已启动排江口主排放管淤堵疏通项目,对主排江管进行清淤并更新安装鸭嘴阀,工程总投资预算1595.4万元。 |
| 6.案件结果 | 赔偿金1.8632万元于2023年12月18日完成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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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二:海宁市战友包装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致生态环境损害案生态赔偿信息公开 公开信息 | 具体内容 | 备注 | 1.案件名称 | 海宁市战友包装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致生态环境损害案,生态环境赔偿意见书文号:嘉环(海)生态赔意字〔2023〕11号。 |
| 2.损害调查结果 | 2023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海宁市战友包装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检查发现浙江欧耐力新材料有限公司大门北侧雨水井和大门口雨水井积水呈黑色浑浊状,海宁市战友包装有限公司厂区4楼落水管连接的雨水排放口有水正在排放,现场检查园区内的雨水管网,发现欣业钢管处雨水管道均为黑色,黄山港10号入河排水口有黑色废水排入河道,河道上形成长约50米,宽约15米的黑色污染带。我局委托海宁市万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战友包装雨水总排口,黄山港河道水面,黄山港河道面北侧,黄山港河道南侧(闸口南面),欧耐力西大门雨水井,战友包装雨水排放口,欧耐力西大门南侧雨水井分别采样,监测因子:pH值、COD、氨氮、总磷、总氮。根据检验检测报告(万润环检(2023)检字第2023100189号),战友包装雨水排放口化学需氧量134mg/L,欧耐力西大门南侧雨水井化学需氧量131mg/L。经进一步调查,黑色污水为战友包装4楼水管破裂后通过带有残留水性油墨的桶向外舀水,废水通过地面雨水井流入雨水管道所致。初步估算向外倾倒废水450kg。企业完成整改后,于10月26日进行复测,根据检验检测报告(万润环检(2023)检字第2023100455号),战友包装雨水排放口化学需氧量32mg/L,欧耐力西大门雨水井化学需氧量20mg/L,黄山港河道水面化学需氧量22mg/L。水质检测结果显示,海宁市战友包装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已对该处的水体造成了一定的环境污染。 |
| 3.鉴定评估结论 | 根据《海宁市战友包装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致生态环境损害快速鉴定评估意见书》,企业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污染环境案件对项目所在地水环境生态环境造成损害。 |
| 4.赔偿资金组成 | 本案赔偿义务人共承担赔偿金10325元,包括: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2250.00元、调查取证、鉴定、勘验、评估等费用8075.00元。 |
| 5.修复方案编制 | 无须修复。 |
| 6.案件结果 | 赔偿金1.0325万元,经磋商,海宁市战友包装有限公司同意提供生态环境损害替代修复赔偿(增殖放流鱼苗2000尾,价值2250元,已在2023年12月6日完成),其余赔偿金8075元,于2023年12月14日完成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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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三:海宁市欣业钢管有限公司向水体排放油类致生态环境损害案生态赔偿信息公开 公开信息 | 具体内容 | 备注 | 1.案件名称 | 海宁市欣业钢管有限公司向水体排放油类致生态环境损害案,生态环境赔偿意见书文号:嘉环(海)生态赔意字〔2023〕12号。 |
| 2.损害调查结果 | 2023年8月7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海宁市欣业钢管有限公司二厂区外雨水排放口排水有明显油污,一路往西汇集到中努服饰门口的雨水窨井,最终排入黄山港。经查,海宁市欣业钢管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高精密无缝钢管的生产,位于海宁市黄湾镇工业园区光电路,现有主要生产设备:冷拔机4台、精轧机12台、矫直机2台、退火炉1台等。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油、废油泥等危险废物。检查发现雨水从房顶溢流至车间,雨水将车间设备、托盘以及地面的油污冲入车间电缆沟内,电缆沟内的油顺着电缆线和泥土的缝隙渗出来流入厂内雨水窨井中,随着雨水进入厂区南侧雨水管,最后从厂区南侧雨水排放口进入黄山港,造成河道污染。检查查得企业已采取措施从雨水管网抽回约雨油混合物三吨,上层油污回收约50千克,估算排入外环境100千克。由于前期对河道已设置隔油索和吸油棉,油污扩散得到控制,影响程度较小。现场委托嘉兴市海宁生态环境监测站进行采样检测,根据检验检测报告(海环监(2023)第S286号),厂区南排放口石油类为13.4mg/L,厂大门雨水排放口石油类浓度为11.8mg/L,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5 mg/L)。经企业整改后,于8月19日进行复测,根据检验检测报告(海环监(2023)第S291号),黄湾工业园区雨水排放口石油类为0.36mg/L,黄山港地表水<0.01mg/L。水质检测结果显示,海宁市欣业钢管有限公司向水体排放油类的行为已对该处的水体造成了一定的环境污染。 |
| 3.鉴定评估结论 | 根据《海宁市欣业钢管有限公司向水体排放油类致生态环境损害快速鉴定评估意见书》,企业因设备故障导致油类直接排入黄山港河道,造成地表水生态环境受到损害。 |
| 4.赔偿资金组成 | 本案赔偿义务人共承担赔偿金3.798万元,包括:控制、清除污染费用1.298万元(赔偿义务人已支付),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1.2万元,调查取证、鉴定、勘验、评估等费用0.3万元。 |
| 5.修复方案编制 | 无须修复。 |
| 6.案件结果 | 赔偿金1.5万元于2023年12月15日完成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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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四:海宁市高祥包装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致生态环境损害案生态赔偿信息公开 公开信息 | 具体内容 | 备注 | 1.案件名称 | 海宁市高祥包装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致生态环境损害案,生态环境赔偿意见书文号:嘉环(海)生态赔意字〔2023〕13号。 |
| 2.损害调查结果 | 2023年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海宁市高祥包装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包装印刷复合的生产加工,主要设备有印刷机2台,复合机3台。主要生产工艺为:原料(薄膜等)-彩印-复合-熟化-分切-制袋,彩印工序产生的废气,配套建设催化燃烧废气处理设施。现场检查时,1台印刷机、1台油胶复合机正在生产,我局委托浙江新鸿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企业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进行采样监督检测,检测因子为非甲烷总烃。根据检验检测报告(ZJXH(HJ)-2309615)),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非甲烷总烃的排放平均浓度为173mg/m3,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限值120mg/m3。企业对废气处理设施检查维护,更换活性炭后,于10月27日进行复测,根据浙江新鸿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报告(ZJXH(HJ)-2310508)),非甲烷总烃指标达标。废气检测结果显示,海宁市高祥包装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已对该处的环境空气造成了一定的环境污染。 |
| 3.鉴定评估结论 | 根据《海宁市高祥包装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致生态环境损害快速鉴定评估意见书》,企业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污染环境案件对项目所在地大气生态环境造成损害。 |
| 4.赔偿资金组成 | 本案赔偿义务人共承担赔偿金1.8722万元,包括: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13922.00元、调查取证、鉴定、勘验、评估等费用4800.00元。 |
| 5.修复方案编制 | 无须修复。 |
| 6.案件结果 | 赔偿金1.8722万元于2023年12月15日完成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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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五:浙江申达化妆品包装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致生态环境损害案生态赔偿信息公开 公开信息 | 具体内容 | 备注 | 1.案件名称 | 浙江申达化妆品包装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致生态环境损害案,生态环境赔偿意见书文号:嘉环(海)生态赔意字〔2023〕10号。 |
| 2.损害调查结果 | 2023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浙江申达化妆品包装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该公司位于海宁市长安镇安澜路25号,主要从事化妆品包装容器生产;该公司已申领排污许可证并实行简化管理,排污许可证上载明玻璃窑炉燃烧废气许可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的二级标准,其中氮氧化物许可排放浓度为240mg/Nm3。现场检查时该公司玻璃瓶烧制工序正在生产,生产工艺是:加料-玻璃窑炉高温熔化-行列机吹制成型-电退火-检验-成品包装,玻璃窑炉使用天然气为燃料,生产过程中有燃烧废气产生。当日我局委托海宁万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现场对该公司玻璃窑炉燃烧废气排放口废气进行采样检测,共采样三批次,检测因子为: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依照海宁万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万润环检(2023)检字第2023100352号),2023年10月23日该公司玻璃窑炉燃烧废气排放口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3.32×103mg/m3,超过了该公司排污许可证上载明的氮氧化物许可排放浓度。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大气污染物。企业于2023年10月24日开始,玻璃窑炉已停止进料,玻璃瓶制造工序于10月30日完全停工。废气检测结果显示,浙江申达化妆品包装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已对该处的环境空气造成了一定的环境污染。 |
| 3.鉴定评估结论 | 根据《浙江申达化妆品包装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致生态环境损害快速鉴定评估意见书》,企业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污染环境案件对项目所在地大气生态环境造成损害。 |
| 4.赔偿资金组成 | 本案赔偿义务人共承担赔偿金2.8885万元,包括: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23085.00元、调查取证、鉴定、勘验、评估等费用5800.00元。 |
| 5.修复方案编制 | 无须修复。 |
| 6.案件结果 | 赔偿金2.8885万元于2023年12月13日完成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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