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海宁市社区组建和规模调整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海宁市委组织部 中共海宁市委政法委 海宁市民政局 海宁市公安局 海宁市司法局 海宁市财政局 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海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10日 海宁市社区组建和规模调整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提高社区治理和服务能力现代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和现代社区建设相关文件要求,现就推进社区组建和规模调整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原则,从维护居民自治权利出发,以强化为民、便民、安民功能为重点,立足长远,兼顾当前,着眼基层治理、服务民生需求,强化社区服务功能,依法规范、稳妥有序推进社区规模优化调整,推动社区辖区范围、人口规模和资源配置等更趋合理,不断提升社区品质,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 二、适用对象 海宁市域范围内,组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城市社区,主要分两类,一类是没有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社区,另一类是经撤村建居后,保留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社区。 三、社区标准要求 1.规模适宜。新建社区按照“成熟一批调整组建一批”的原则,以区域面积1平方公里或常住人口10000人(3000户)左右的规模合理设置。以商办楼(单身公寓)等为主要管理服务对象的社区,可适当提高户数规模。未交付楼盘不纳入户数测算。辖区常住户数大于5000户,治理服务负荷过重且条件成熟的社区,原则上进行拆分。常住户数小于500户且有条件与周边邻近社区归并的,原则上进行合并。 2.四界清晰。一般以道路为边界,也可以河流、山脉等自然地形为边界。社区管辖区域相对规整,原则上不得由两处及以上不接壤的区域组成,确有需要的,由相关村(社区)暂为托管。对四界模糊不清,管辖区域不规整或范围过大,存在区块分割、不接壤情形的,应予以调整。 3.配套齐全。每个社区应统筹安排相对集中的社区服务用房总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其中社区党群服务中心面积一般不少于每百户30平方米(原则上不少于800平方米)。对面积过小、过于零散等无法综合使用的社区用房,镇(街道)可通过新建、置换、租赁、换购等方式调整。社区党群服务中心重点围绕党建服务、办公议事、便民办事、基层治理、关爱帮扶、宣传展示等十个方面,按需设置党群服务中心基本功能,一般应建设居民会客厅,用于服务、活动功能的用房面积应不少于80%,尽量沿街选且一楼有服务区域,一般不得设置专用空间。社区阵地建设方案报镇(街道)党委审核、市委组织部备案。 4.人员落实。新建社区须落实专人负责筹建工作,一般由3-5人组成筹建组,原则上在半年内完成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选举。社区正式成立后应按照每万名城镇常住人口拥有专职社区工作者不少于18人的要求,依据社区规模、人口数量、管理幅度等因素合理配备专职社区工作者。 5.其他要求。镇(街道)管辖区域内不得出现无村社管辖的盲区或交叉重叠管辖的情形。对工业、产业等非住宅小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集中区域,按《海宁推行工业(产业)社区工作方案》(海两新委〔2021〕3号)贯彻落实。 6.撤村建居除符合以上要求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居民居住相对聚集并已基本安置,除零星集体土地未征用外,其余村集体土地原则上已基本征用完毕,住房集聚率超过80%。 四、审批程序 (一)方案申报。各镇(街道)根据实际,在广泛征求民意的基础上,提交社区组建或社区规模调整工作方案和《社区组建和社区规模调整信息表》(附件1),工作方案需包括新建和调整社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社区拟定名称及由来,社区区域内所有单位、商户及住户情况,区域面积与四界范围(附社区现状图、社区规模调整规划布局图),社区服务用房和专职社区工作者配备情况等,配备不到位的原则上不予审批。涉及撤村建居的还应提交政经分离相关材料,报市民政局协同相关部门初审。社区组建或社区规模调整方案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开展风险评估。 (二)部门联审。由市民政局召集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联审,通过实地踏勘、座谈会、评审会等形式,各部门对工作方案进行审核、研究,提出意见建议(附件2)。联审不通过的,终止或暂缓实行。 (三)组织实施。由镇(街道)召开动员大会,统一思想,宣布工作方案,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完善调整方案,妥善处理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组织纳入撤并、调整的村(社区)根据“五议两公开”完成民主决策基本程序,召开村(居)民大会,通过撤并决议,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请示批复。镇(街道)根据联审意见,向海宁市人民政府上报社区组建和社区规模调整请示,附方案、村(居民)会议有关记录、镇(街道)会议纪要、征求意见和公示情况等资料,由海宁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作出批复。如涉及撤村建居的,需另附有关村基本情况、村民会议决议、村户代表签名情况等。 (五)完备手续。海宁市人民政府批复后,镇(街道)应及时设立社区党组织、居委会等组织,办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涉及原村或社区撤销调整的,应同步办理《证书》和撤销、变更《证书》。完成新社区挂牌,及时指导新成立社区建立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社区服务用房和工作人员,在居民委员会选举前选派3名专职社区工作者负责日常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统筹布局,细致规划。社区组建和社区规模调整应具有前瞻性。各镇(街道)要加强顶层设计,结合近远期规划,充分考虑社区四界范围、户数规模、区域面积、配套用房等适宜性,提前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提供资料务必详细真实,避免后期多次调整。 (二)落实责任,联合审查。社区组建和社区规模调整联审单位主要由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组成。各部门落实责任分工,包括核查数据信息,审核方案可行性,对个性化问题及时研究明确,加强社区组建和社区规模调整工作指导,确保城乡社区建设有序推进。 (三)有序推进,落实保障。社区组建和社区规模调整获批复后,各镇(街道)要加强指导,加快推进新一届社区组织选举,落实办公场地和专职社区工作者选配,保障人员和经费落实。涉及村社撤并的,落实好政经分离工作,原村社干部待遇可以保留至新一届社区组织选举;涉及托管楼盘的,配备社区工作经费时可将托管楼盘户数计入在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