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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51/2023-81342 发文机关: 长安镇人民政府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3-12-03
所属栏目: 镇(街道) 发文字号: 长政〔2023〕170号
统一编号: FHND99F-2023-0001 有 效 性 : 有效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23-12-05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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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安镇6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父母住院陪护补贴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安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安镇6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父母住院陪护补贴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村(社区)、机关各部门

现将《长安镇6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父母住院陪护补贴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海宁市长安镇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3日




长安镇6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父母住院陪护补贴保险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精神,切实保障独生子女家庭利益,完善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缓解6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家庭父母住院陪护困难,切实发挥好保险业对社会管理创新的支持作用结合我镇实际,就做好6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父母住院陪护费保险项目实施办法明确如下:

一、实施对象

由长安镇人民政府为长安镇户籍的6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家庭的父母、符合计划生育奖特扶政策的人员(农村双女户除外)、单人户未生育子女者购买住院陪护补贴保险服务。具体参保以镇社会事务办卫计、民政条线提供符合条件的总人数,采用无清单承保方式。

二、实施标准

1.参保对象因疾病或意外(有第三方责任保险、其他违法行为除外)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

1)意外伤残或死亡的,最高赔偿保险金额5000元。

2)意外事故/疾病护理费用赔偿限额:每人每天100元,每次最高给付天数90天,每人每次赔偿限额9000元,每人累计最高赔偿限额9000元。

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参保对象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参保对象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参保对象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参保对象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参保对象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参保对象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参保对象醉酒、受毒品及管制药物的影响;

参保对象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从事高风险运动期间,但参保对象作为专业运动员从事其专业运动除外。

2.特别约定:

1)每次住院护理免赔3天(住院3天以内免赔,超过3天按实际天数赔付)。

2)同一疾病30天内首次入院至最后一次入院,住院天数可叠加赔付。

三、补贴申请理赔

1.本人申请。对当年符合条件的对象,要求享受6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父母住院陪护补贴,需由本人或家属去户籍所属村社区提出理赔申请,需提交相关资料:门(急)诊病历、出院小结、发票原件、出险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

2.资格审核。村(社区)接到申请人递交的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后,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出具家庭情况证明(户籍迁入未满10年,由户籍迁出地开具相关家庭证明),连同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一并交于保险服务专员进行理赔

3.理赔到账。保险服务专员对上报的申请人资格条件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按项目赔付规则15个工作日左右结算到参保对象。

、监督管理

镇民政条线、卫计条线要协助参保对象办理投保手续、村社要协助参保对象办理报案、理赔等相关手续,监督保险公司及时受理、足额赔付,为参保对象在投保和理赔方面提供帮助。推动建立绿色通道机制,按人性化、便捷化的服务要求,针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特点,创新设立投保、理赔绿色通道定时受理理赔等模式,简化理赔手续、提升服务水平,让参保、理赔更方便,手续更简便,切实提高参保对象的受益程度和满意程度,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五、其他

    本办法自2024年1月3日起施行,政策起算期自2024年1月1日起。

附件

长安镇6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父母住院陪护补贴保险家庭情况证明表

 

    保险公司:

兹有海宁市长安镇     村(社)户籍村民(居民)   前来办理长安镇6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父母住院陪护费保险项目理赔事项,理赔对象    ,身份证号码      ,属               (独生子女父母、符合奖特扶政策人员、特困人员、单人户未生育子女家庭)。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经办人员:

村(社)盖章:                  镇盖章:

 

                            2023年        



长政〔2023〕170号(行政规范性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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