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全面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补充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了充分发挥科技扶持政策的导向作用,规范科技政策执行行为,促进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根据《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海政办发〔2019〕124号,以下简称:《意见》),补充通知如下: 一、《意见》第(二)条“(二)促进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争取上级财政经费支持,统筹用于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对成功创建省级、嘉兴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的建设依托单位,建设期内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对获得不同级差的项目奖励,实行补差奖励。支持经费分二次核拨,被省、嘉兴市成功列入创建名单时分别按相应级次拨付50%,其余资金按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期满经上级综合考核合格后给予拨付。 二、《意见》第(五)条“首次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资金支持,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的给予5万元支持。”,对获得不同级差的项目奖励,实行补差奖励。 三、《意见》第(七)条“(七)引导企业加快研发平台建设。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企业研究院,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15万元、30万元资金支持。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照上级要求给予配套资金支持。新认定的省级、嘉兴市级企业研发中心、海宁市级企业研发(技术)中心,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5万元资金支持。”,对获得不同级差的项目奖励,实行补差奖励。其中: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奖励分二次核拨,认定时拨付50%,其余资金按责任期满经上级考核合格后给予拨付。2.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的奖励分二次核拨,认定时拨付50%,其余资金按省级企业研究院建设评价指标体系要求经上级考核合格后给予拨付。3.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包括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按照上级要求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分二次核拨,认定时拨付50%,其余资金按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建设评价指标体系要求经考核合格后给予拨付。 四、《意见》第(九)条“(九)鼓励招引高新技术企业。市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来我市投资设立的科技型企业,自投产之年起连续三年给予享受市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同等待遇。”该条政策通过我市企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级相关部门联审的方式兑现,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若我市企业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则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得重复享受此政策。 五、本补充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中共海宁市委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长三角人才生态最优市的若干意见》(海委发〔2020〕18号)中涉及到的科技政策也可享受,如有重叠,按就高原则享受。
海宁市科学技术局 海宁市财政局 2021年7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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