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科学技术局 海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海宁市企业研发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鹃湖国际科技城管委会: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研发技术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力,发挥其在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作用,推进我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市科技局联合市经信局对《海宁市企业技术研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海市科局[2017〕4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海宁市企业研发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海宁市企业研发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海宁市科学技术局 海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1年8月30日
海宁市企业研发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科技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进我市企业研发技术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和管理,根据浙江省、嘉兴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心,是指本市科技型企业自主建设,并经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依条件审核认定的研发机构。 第三条 中心主要依托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一定规模和研究开发实力的企业组建。鼓励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创建新型研发机构。 第四条 中心的宗旨和任务 (一)以增强企业竞争力为核心,以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为目标,开展科技攻关和产业化研究开发,不断研究开发出具有市场前景和竞争力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提升产业技术水平。 (二)开展科技合作交流,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业升级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三)引进、集聚和培养人才。培养高水平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建设高素质的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 第五条 中心依托单位指组建研发技术中心的企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中心的领导和管理,组织实施中心建设计划规定的各项工作。 (二)负责为中心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的资金、物资、人才保障。 (三)负责监督中心的资产及经费使用。 第六条 申请中心认定的依托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组建中心的单位应为在我市注册一年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 (二)申报前,企业已获得授权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1项及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2项及以上。 (三)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上年度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2.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含)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150万元; 3.上年度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1%,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400万元;或研究开发费用达到500万元(含)以上。 (四)中心应有技术水平高、熟悉本行业、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研发队伍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直接从事研发的人员不少于5人(或不少于企业总人数的10%)。 (五)中心应具有相对独立的科研用房100平方米以上,具有一定的试验条件、基础设施,科研设备原值总额50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10万元以上)。 (六)中心应有健全的组织架构、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和明确的三年规划目标,中心的研究开发经费实行独立核算,单独列账。 (七)中心依托单位申请认定时上年度为规上工业企业的,上年度科技统计报表需有研发机构和研发费用体现。 (八)企业近两年经营业绩较好或具有较好的成长性,依法纳税,无重大安全、质量和环境事故。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企业对照本办法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登陆海宁市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http://115.238.84.53:36789/ccphaining/),提交《海宁市企业研发技术中心认定申请表》(含申报承诺、附件一)、《海宁市企业研发技术中心建设方案》(附件二)、上一年度财务报表以及中心专职工作人员情况、科研设备情况、自主知识产权情况等附件材料。 (二)市科技局牵头组织市财政局、市经信局等有关部门及专家组成评审组,对提出认定申请的中心进行实质性实地审核。 (二)根据实地审核结果,按全市研发技术中心发展总体规划择优认定。 (三)拟认定的研发技术中心在海宁政务网、“海宁科技”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正式发文认定。 第八条 中心的支持政策 (一)对首次认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二)中心评估结果将做为实施后续科技支持的重要依据之一。无研发中心的单位原则上不列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象。 (三)优先支持和推荐中心申报市本级和上级科技计划项目,完成研发项目并取得科技成果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各级科学技术奖励。 (四)中心获得的科技经费补助,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购置研究开发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原材料及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 (五)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经核实后,取消本次认定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认定申请。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海宁市企业技术研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海市科局[2017〕4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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