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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15/2013-50531 发文机关: 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3-08-15
所属栏目: 市级部门 发文字号: 海建城〔2013〕171号
统一编号: FHND16-2013-0004 有 效 性 : 有效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23-12-08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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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宁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的实施意见》(海政办发〔2013〕178号)的要求,现将《海宁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3年8月15日

海宁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进一步规范二次供水的设施建设,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建筑黄海标高24米以上100米以下高层住宅生活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

第三条 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原则上应单建,包括供水管网、储水池(箱)、水泵、控制系统、供电设备和管理用房等不得与消防等其他设施混用。对于高层商住建筑,住宅与商业(办公)的供水系统必须分开。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应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

第四条 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的设计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应执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2010)》和国家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其中的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设计同时应当符合本市供水相关规定,并充分考虑当地实际情况。

第五条 在施工图设计前,设计单位应根据确定的建筑方案、总平面图和工程场地周边城市供水管网资料,会同供水企业共同确定二次供水设计方案。二次供水设计方案经供水企业审查并书面确认后,方能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六条 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方式可采用一体化无负压、无吸程直接增压供水方式或变频泵与低位储水池(箱)联合供水方式。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优先采用一体化无负压、无吸程直接增压供水方式。

1.无负压加压供水设备使用条件

(1) 使用无负压加压供水设备的外接市政供水管线口径应大于或等于DN300,其所处地区管网压力应大于或等于0.22Mpa。

(2)小区或泵房前供水干管管径应大于或等于DN150。

2.泵房设计

(1)根据与供水企业共同确定的供水设计方案,进行泵房内增压设施的设计。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系统应根据住宅高度进行分区,原则上楼板高度12米以上楼层,每增加21米高差为一个分区。各分区中最低配水点的静水压力不宜大于0.45Mpa;水压大于0.35Mpa的入户管,宜设减压设施;各分区中最不利配水点的水压不应小于0.1Mpa。

(2)生活水增压泵房要单独设置,与消防泵房隔开,具有独立的门窗关锁;泵房门尺寸应考虑设备进出需要;地坪基础根据安装要求设计;内墙应粉刷,有独立照明;进出泵房应有良好的通道。

(3)增压泵房尺寸:增压泵房应合理布置,除应考虑水箱或稳流罐、管线、控制柜等设施外,还应考虑有足够的巡检和维修间距,泵房净高一般不低于3米。

(4)水泵应选择低噪音、节能型水泵,泵房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排水条件,地下式泵房应有通风、排水设施。

(5)水池、水箱的材质和内壁涂料应无毒无害,不易腐蚀,不影响水质,有较长的使用寿命。

3.电气设计

(1)用电计量应由建设单位向供电单位单独申请。

(2)供电应具有双路自动切换功能,具有独立断路开关,动力电缆及通讯电缆应由建设单位引入泵房控制柜。

(3)泵房电气设备要求采用质量过硬,业绩好、信誉好的企业产品。

4.自控设计

增压泵房应设计自动控制系统,其水量、水压、水质及泵房运行状况等数据,应传送至供水企业调度中心,自控设备应符合供水企业相关要求。

5.管道设计

(1)增压立管要求放在公共部位的管道井内,水表安装在休息平台嵌墙安装,并根据供水企业一户一表要求安装表箱,应保证抄、换表、维修立管的工作间距,管道及设施应有明显标志。具体要求符合供水企业相关规定。

(2)当水表可能发生反转、影响计量时,应在水表后设止回阀。水表如采用远传水表及远传抄表系统,远传线路宜设置在住宅智能化管道内。

(3)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工程管道的材质应根据供水压力、敷设场所条件和敷设方式等因素综合确定,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并能有效防止二次污染。

6.安防系统

(1)增压泵房内二次供水设施应当设置周界红外线报警系统(应有现场报警和中控室报警功能)。

(2)增压泵房内关键部位应当设置摄像探头进行不间断监控。

第七条 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安装。

第八条 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完成后,应按以下要求组织竣工验收:

1.工程质量按《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执行;

2.设备安装按《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使用规范》(GB 50231)执行;

3.电气工程安装按《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气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4)及《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执行。

4.卫生要求按《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未明确的参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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