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海宁市绿地养护管理考核办法(试行)》、《海宁市A类绿地养护质量考核评分标准》、《海宁市B类绿地养护质量考核评分标准》、《海宁市C类绿地养护质量考核评分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4年12月17日 海宁市绿地养护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为了促进我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探索绿化养护在市场条件下的管理方式,实现绿化养护管理考核的公开、公平、公正,增强养护单位的质量意识,形成企业之间的良性竞争,提高市区绿化养护质量,特制定本绿地养护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园林市政局负责管养的绿地,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市园林市政局负责绿地养护管理考核工作,考核根据海宁市A、B、C类绿地养护质量考核评分标准进行,每月公示考核成绩。 第三条 检查、考核内容:包括绿化树木、花、草生长养护质量情况;绿地建筑、小品等设施维护情况;绿地卫生保洁质量;绿地秩序管理及绿地保护情况等。 第四条 考核检查的方式:包括日常检查、考核小组巡查、局领导督查等。日常检查由现场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小组巡查由园林科组织进行、局领导督查由局领导确定。 第五条 对检查、巡查、督查以及数字城管、市民反映等其它途径发现的问题,以整改通知单的方式通知养护单位限期整改。 第六条 根据海宁市A、B、C类绿地养护质量考核评分标准,对整改通知单上所反应的问题进行扣分,于当月月底将所扣分值汇总(得分保留一位小数),考核每月评分一次。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60分以下为不合格,所得分值作为核拨绿化养护经费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 养护经费核拨将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考核优秀的全额拨付养护费,其余将酌情进行核减,具体核减标准如下: 1. 得分在85-89.9分的,扣减2.5%,支付当月97.5%养护费;得分在80-84.9分的,扣减5%,支付当月95%养护费。 2. 得分在75-79.9分的,扣减7.5%,支付当月92.5%养护费;得分在70-74.9分的,扣减10%,支付当月90%养护费。 3. 得分在65-69.9分的,扣减12.5%,支付当月87.5%养护费;得分在60—64.9分的,扣减15%,支付当月85%养护费。 4. 得分在60分以下的,扣减当月50%养护费。 第八条 养护单位在养护合同期内累计二次考核不合格的,中止养护合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园林市政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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