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宁市财政局 2021年7月26日
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做好稳定就业、鼓励创业工作,根据《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海政办发〔2019〕126号)文件精神,现提出以下实施细则: 一、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一)创业贷款 1.贷款对象 重点人群、我市户籍城乡劳动者等创业者创办的市场主体, 其中市场主体系个体工商户的,可由创业者个人申请创业贷款。 2.贷款条件 创业者需在我市初次创业(含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的网络创业),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担任经营者、法定代表人(以下统称为法定代表人),并满足以下条件: (1)创业者创办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满3个月(含); (2)有确切合法的创业资金需求; (3)从事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经营活动; (4)网络创业认定后需在我市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满6个月; (5)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个转企”政策,原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创办企业,视为初次创业,注册时间从原个体工商户注册之日起算。 创业贷款仅限于借款人创业的开办经费及流动资金流转、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 3.贷款标准和期限 重点人群、我市户籍城乡劳动者在我市初次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的,每次可申请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贷款。重点人群初次创办小微企业,创业贷款额度可提升至300万元。 贷款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含)。 本细则施行前已按《关于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海人社〔2016〕48号)文件申请创业贷款的,按原核定的贷款额度和条件执行。 4.申报程序和材料 创业贷款资格审查实行随时申报制度,按照自愿申请,经市人力社保局资格审查、经办银行核贷,办理贷款申请、发放手续。 (1)资格审查 申请人可向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①海宁市符合创业贷款贴息资格认定申请表; ②创业者身份证复印件; ③在校大学生提供学校在校证明;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退役军人提供退出现役有效证件复印件;残疾人提供残疾有效证件复印件; ④退役军人、持证残疾人、我市户籍城乡劳动者需提供户籍证明复印件。 (2)贷款办理 经审查符合创业贷款条件的创业者凭由市人力社保局出具的资格认定表向相关银行申请创业贷款,并按银行要求提交资料。 (3)银行核贷 经办银行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和银行贷款政策规定,作出是否放贷决定以及约定贷款方式。审定同意贷款的,与贷款申请人签订贷款合同。 (二)贷款贴息 1.申报对象 申请创业贷款的市场主体或个体工商户创业者。 2.申报条件和时间 市场主体正常经营且申请人已按照与银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利息。 贷款贴息实行“先付后贴”的办法,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可随时申报,经市人力社保局和财政局审批后拨付。 3.补贴标准和期限 重点人群在我市创业的,给予全额贷款贴息(不高于银行借款合同生效日前一自然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已公布的最近一期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其他我市户籍城乡劳动者给予50%的贷款贴息(不高于银行借款合同生效日前一自然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已公布的最近一期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创业贷款本金或利息发生逾期的,不给予贴息。 创业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4.申报材料 (1)海宁市创业贷款贴息申请表; (2)贷款合同复印件。 (三)创业平台建设补助 1.申报对象 由国内外知名专业机构和社会力量创建、运营,经认定的创业基地(园、平台)。 2.补贴标准 引入国内外知名专业机构创建、运营创业基地(园、平台)的,根据与我市特色优势产业关联度、投入资金、基地面积、入驻企业数、带动就业人数等条件,以一事一议的方式,经市就业创业评估小组评审后给予运营(或建办)主体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平台建设补助。 引入社会力量创建、运营创业基地(园、平台)的,按照上述办法经评审后,给予三年内20万至80万元的创业平台建设补助。评分为60分至69分的,给予三年内20万元补助;评分为70分至79分的,给予三年内40万元补助;评分为80分至94分的,给予三年内60万元补助;评分为95分及以上的,给予三年内80万元补助。五分之三以上(含)评委评定不合格(低于60分)的,综合评定为不合格,不给予创业平台建设补助。第一年给予额定补助的40%,经复审合格后,第二年、第三年分别给予额定补助的30%、30%。 被认定为省级、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一次性社保(创业)补贴 1.申报对象 在我市初次创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重点人群创办的市场主体。其中,市场主体系个体工商户的,可由创业者个人申请一次性社保(创业)补贴。 2.申报条件 重点人群初次创办市场主体正常经营且申报前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为经营者)在本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含)。其中,经认定为网络创业的,需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满12个月(含);重点人群初次创办家政服务企业正常经营,担任法定代表人在本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含),并带动就业(不含创业者本人)3人及以上,签订1年及以上书面劳动合同,并为带动就业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 3.补贴标准和期限 一次性社保(创业)补贴标准为10000元。 重点人群初次创办家政服务企业,可连续三年申请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 本细则所称的家政服务企业是指将家政服务员派遣到家庭、医院、养老服务机构等提供家政服务的家政服务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婴幼儿照料(托儿所)、孕产妇照料等机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是指经民政部门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生活性服务的专业机构。 4.申报材料 (1)海宁市创业者一次性社保(创业)补贴申请表; (2)创业者身份证复印件; (3)在校大学生提供学校在校证明;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退役军人提供退出现役有效证件复印件;残疾人提供残疾有效证件复印件。 (4)退役军人、持证残疾人需提供户籍证明复印件; (5)员工劳动合同复印件(创办家政服务企业提供)。 5.申报时间和程序 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采用随时申报的办法,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可向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进行申请,经市人力社保局及财政局审批后拨付。 (五)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1.申报对象 在我市初次创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重点人群创办的市场主体。其中,市场主体系个体工商户的,可由创业者个人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2.申报条件 重点人群初次创办的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招用劳动者(不含创业者本人)3人及以上,签订1年及以上书面劳动合同,并为带动就业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含从事劳务派遣或社会保险代理业务的其他机构)派遣员工不属于被带动就业人员。 3.补贴标准 带动3人的,补贴2000元;带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2000元的补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4.申报材料 (1)海宁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 (2)创业者身份证复印件; (3)新招用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 (4)在校大学生提供学校在校证明;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退役军人提供退出现役有效证件复印件;残疾人提供残疾有效证件复印件。 (5)退役军人、持证残疾人需提供户籍证明复印件。 5.申报时间和程序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采用随时申报办法,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可向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进行申请,经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审批后拨付。 (六)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1.申报对象 在我市初次创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重点人群创办的市场主体。其中,市场主体系个体工商户的,可由创业者个人申请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2.申报条件 重点人群初次创办市场主体租赁场地(须为市场主体注册地)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及以上,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租赁协议,实际支付租金满一年。市场主体向法定代表人及其近亲属(含父母、配偶、子女)租赁场地经营的,不享受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3.补贴标准 (1)经营场地年租金的50%,每年最高不超过1万元。 (2)对入驻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的创业创新基地内的符合补贴条件的创业实体,补贴总额上浮至最高不超过2万元。 (3)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4.申报材料 (1)海宁市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申请表; (2)创业者身份证复印件; (3)租赁协议复印件、缴纳场地租金发票; (4)在校大学生提供学校在校证明;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退役军人提供退出现役有效证件复印件;残疾人提供残疾有效证件复印件。 (5)退役军人、持证残疾人需提供户籍证明复印件。 5.申报时间和程序 创业场地租金补贴采用随时申报办法,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可向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进行申请,经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审批后拨付。 (七)创业导师服务补贴 1.申报对象 经市人力社保局聘请或认定的创业导师。 2.申报条件 创业导师结对并指导创业者在我市创业,创业者创办的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满一年。指导的创业项目由市人力社保局指定或认定。 3.补贴标准 创业导师结对并指导创业者创业,经认定,给予导师每个项目5000元的补贴,每名导师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 4.申报材料 (1)海宁市创业导师服务补贴申请表; (2)导师身份证复印件; (3)导师开展活动相关佐证材料。 5.申报时间和程序 符合条件的创业导师可向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提出补贴申请,经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审批后拨付。 (八)创业活动项目补贴 1.申报对象 举办或承办经市就业创业评估小组认定后开展的创业大赛、沙龙、论坛等活动的单位。 2.申报条件 开展的创业大赛、沙龙、论坛等活动须经市就业创业评估小组认定。 3.补贴标准和期限 给予举办或承办单位活动实际总支付金额50%的补贴。单个创业大赛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个沙龙、论坛等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其中创业活动项目用于奖金的支出比例超过总支出的30%,超过部分不给予补贴。 4.申报材料 (1)海宁市创业活动项目补贴申请表; (2)创业活动项目方案; (3)活动支出支付相关凭证。 5.申报时间和程序 创业活动在项目结束后由举办或承办单位向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申请补贴,经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审批后拨付。 (九)创业创新典型奖励 1.申报对象 创业创新个人、单位、基地、镇(街道)(含创业小镇)。 2.申报条件 被我市人力社保局及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评为海宁级及以上的个人、单位、基地。被评为嘉兴级及以上创业创新工作先进的镇(街道)(含创业小镇)。 3.奖励标准和期限 被我市人力社保局及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评为海宁级、嘉兴级、省级、国家级创业创新个人、单位、基地分别给予5000元、10000元、20000元、5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海宁级基地不享受奖励),若上级部门有奖励的,进行补差奖励。 被评为嘉兴级、省级、国家级创业创新先进的镇(街道)(含创业小镇),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若上级部门有奖励的,进行补差奖励。 4.申报材料 (1)海宁市创业创新典型补贴申请表; (2)获批创业创新先进的文件复印件。 5.申报时间和程序 符合条件的创业创新个人、单位、基地、镇(街道)可向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经市人力社保局和财政局审批后拨付。 (十)补充规定 1.重点人群是指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及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持证残疾人以及政府认定的其他人员等。除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以外,其他人员须海宁市户籍。 2.创业者首次享受创业扶持政策须在初次创业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三年内,从享受年度起,三年内可享受扶持政策(一次性补贴除外)。各类创业补贴申请人最晚于三年享受期满后12个月内申请。 原按《关于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海人社〔2016〕48号)文件已经享受过创业扶持政策的,享受年限累计计算。 3.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是指法定代表人依法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缴费满一年(在校大学生创业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网络创业须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 4.计算创业者享受扶持政策期限不超过法定退休当月。 5.高校毕业生是指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学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技师学院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取得高级工、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6.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用人单位、市场主体、企业等均指在海宁市辖区内登记注册的相关单位。 二、促进重点人群稳定就业 (一)就业困难人员 1.认定的条件 海宁市户籍、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失业人员,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无地失业人员中,累计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及以上、且连续登记失业6个月及以上的男50周岁及以上、女4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2)退役军人中,累计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及以上、且连续登记失业6个月及以上的男50周岁及以上、女4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3)被征地农民中,累计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及以上、且连续登记失业6个月及以上的男50周岁及以上、女4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4)持证困难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 (5)城镇“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6)登记失业的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的直系亲属中的一名人员。 无地失业人员是指我市户籍改革(2003年10月)之前为我市非农户籍和原为市外非农户籍,后迁移至海宁的我市非农户籍人员。 原持《再就业优惠证》的非就业困难人员,可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认定条件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后按现行政策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各类扶持政策自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次月开始享受。 2.申报所需材料(其中6-9项不是必须材料) (1)海宁市《就业援助卡》认定登记表; (2)户口簿中本人页复印件; (3)二寸免冠照片二张; (4)身份证复印件; (5)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办理、注销情况; (6)《就业创业证》原件; (7)《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证》或《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 (8)退出现役有效证件复印件; (9)其他相关材料。 3.申请流程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向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和各镇(街道)人力社保站申请,经审核后予以认定。 (二)稳定岗位补贴 强化失业保险促就业防失业功能,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等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根据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下称稳岗补贴)。 1.申报条件 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以上; 一年以上指的是申请享受当年度补助时上年缴费记录大于或等于一个月,且当年缴费须满一年。 (2)年度企业裁员率(岗位流失率)低于海宁市城镇登记失业率; 年度企业裁员率(岗位流失率)=(上年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当年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上年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100%。 城镇登记失业率为我市申请年度的城镇登记失业率。 (3)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4)其他由海宁市人力社保局规定的条件。 2.补贴标准及用途 对符合上述政策范围和申请条件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当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稳岗补贴。补贴比例由海宁市人力社保局根据有关政策核定。 3.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企业所在的镇(街道、开发区)人力社保站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海宁市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 (2)银行开户账号复印件;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逾期该年度不再享受。 镇(街道、开发区)人力社保站进行初审,市人力社保局审核批准、公示后予以拨付。 稳岗补贴申报的时间由海宁市人力社保局另行通知。 (三)吸纳就业用工补贴 1.申报对象 吸纳海宁户籍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 2.申报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双缴双保”人员除外),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补贴最长至就业困难人员法定退休年龄当月。 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系就业困难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担任其他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不享受吸纳就业用工补贴。 3.补贴标准和期限 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为所招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按我市最低缴费基数计算)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由就业困难人员本人负担。 岗位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中的“双缴双保”人员,给予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125元/月。 原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2008年12月(含)之前已享受社保补贴的,享受期满3年后,如再与企业建立规范劳动关系,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享受吸纳就业用工补贴可至法定退休年龄。 原持《再就业优惠证》认定为“84年7月以前人员”的人员,2008年12月(含)之前已被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招用,并享受吸纳就业用工补贴的,继续被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招用,可以享受吸纳就业用工补贴至法定退休年龄。 4.申报材料 (1)海宁市企业(单位)吸纳就业用工补贴申领表及人员名册表; (2)《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援助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 5.申报时间和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每年定期向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补贴期间不超过前两个自然年度,经市人力社保局和财政局审批后拨付。 (四)员工制家政服务业吸纳就业补贴 1.申报对象和条件 吸纳家政服务员从事家政服务,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缴纳意外伤害保险费)的家政服务企业。 家政服务员是指提供婴幼儿、老人和病(残)人护理、孕妇和产妇护理、家庭保洁(不含产品售后服务)、家庭烹饪等家政服务的劳动者(含辅助人员)。 2.补贴标准和期限 (1)招聘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家政服务员,按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按我市最低缴费基数计算)之和的50%给予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2)招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家政服务员,按用人单位缴纳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给予意外伤害保险补助,每人每年不超过200元。 每名家政服务员享受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家政服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享受员工制家政服务业吸纳就业补贴。 吸纳就业用工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和员工制家政服务业吸纳就业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3.申报材料 (1)海宁市家政服务业社保补贴、意外险补助申报表; (2)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复印件; (3)意外险缴纳材料; (4)其他相关材料。 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每年定期向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申报上一年度的社会保险补贴、意外险补助,经市人力社保局和财政局审批后发放。 (五)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1.申报对象和条件 灵活就业并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我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 2.补贴标准和期限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标准为每月300元,市人力社保局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原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2008年12月(含)之前已享受社保补贴的,享受期满3年后,继续灵活就业的,可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含2年)时继续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优惠政策。 3. 申报材料 (1)海宁市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表; (2)《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援助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 4.申报时间和程序 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每年定期向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补贴期间不超过前两个自然年度,经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审批后拨付。 (六)公益性岗位补贴 1.申报对象 经市人力社保局批准招用男55周岁、女45周岁及以上就业困难人员的机关事业单位、村(社区)。 2.申报条件 用人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3.补贴标准和期限 给予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海宁市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按我市最低缴费基数计算)之和,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就业困难人员本人负担。 4.申报时间 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每年定期向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审批后拨付。 三、推进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 (一)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就业困难人员技能培训补贴 1.申报对象及条件 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就业困难人员等我市城乡劳动者,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等培训单位,都可申请补贴。申报对象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获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就业困难人员。 (2)组织我市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就业困难人员开展免费培训的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等培训单位。 2.补贴标准 培训合格获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培训补贴和不超过180元的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3.申报材料 培训单位申请需提供: (1)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含银行卡号)和学员名册; (2)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相应文件; (3)证书核发当月人员身份证明; (4)技能鉴定收费票据。 个人申请需提供: (1)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 (2)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相应文件; (3)证书核发当月人员身份证明; (4)培训收费票据、技能鉴定收费票据。 4.申报时间 符合条件的培训人员或培训单位应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不受理。 (二)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1.申报对象及条件 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下称“证书”)的我市企业职工,并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以上的; (2)证书核发当月为企业在职职工; (3)该证书未享受过其他政府补贴(员工参加培训机构、企业举办并备案享受政府补贴的免费培训班,员工不享受补贴)。 2.补贴标准 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取得中级(四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取得高级(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且不得同时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府补贴。 3.申报时间 符合条件的职工应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申请。 4.申报程序 (1)申请 申请人向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①居民身份证原件及金融市民卡; ②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 (2)审核 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在受理后,完成参保缴费情况和证书信息审核。审核不通过的告知本人原因。 (3)公示 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于每月月初对上月审核通过的,在海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补贴申领情况。 (4)拨付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本人的个人银行账户。 (三)家政服务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 1.申报对象和条件 (1)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的培训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培训机构可申请家政服务技能培训补贴。 ①按班次向市人力社保局进行家政培训开班申请; ②培训人员经考核,获得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婴幼儿护理,老人、病人和残疾人护理,孕妇和产妇护理,家庭保洁家庭烹饪等)。 (2)经其他培训机构收费培训、考核并获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我市户籍人员或与我市家政服务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家政服务企业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非我市户籍人员。非我市户籍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之日为我市家政服务企业员工。 培训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须在法定退休年龄内。 2.补贴标准 (1)培训补贴标准为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 (2)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为不超过180元。 3.申报材料 (1)培训机构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海宁市家政服务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培训机构); ②海宁市家政服务培训开班申请表、培训名册、课程表等培训台账等; ③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复印件或相应文件; ④技能鉴定费收据。 (2)培训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海宁市家政服务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个人); ②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户口本复印件(我市户籍人员提供); ④劳动合同复印件(非我市户籍人员提供); ⑤培训费凭证、技能鉴定费收据; ⑥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复印件。 4.申报时间 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和培训人员应当在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向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申请,经市人力社保局和财政局审批后发放。 (四)创业培训补贴 1.申报对象 经认定的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 2.申报条件 经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同意的,在我市开展的针对海宁户籍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我市户籍其他城乡劳动者有关创业的免费培训。其中,创业指导培训不少于8课时,特色创业培训不少于20课时,创业培训(SYB)不少于80课时。每课时不少于40分钟。 3.补贴标准 按照培训实际给予一定补贴,创业指导培训补贴标准200元/人;特色创业培训补贴标准600元/人;创业培训(SYB)补贴标准1500元/人,相关补贴不得与其他部门重复。 培训班中培训人员培训到岗率低于80%的,该人员不计入补贴对象。 4.申报材料 (1)海宁市创业培训开班申请表; (2)海宁市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3)海宁市创业培训花名册、签到表; (4)海宁户籍在校大学生、我市户籍其他城乡劳动者提供户籍证明复印件,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5)创业培训人员培训课时情况; (6)结业证书。 5.申报时间和程序 符合条件的创业培训机构可向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培训工作,培训结束后申请创业培训补贴。 (五)新型学徒制岗位培训补贴 1.申报对象及条件 经人力社保局批准并按培训方案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可申请新型学徒制岗位培训补贴。 2.补贴标准 职工学徒学完规定课程,取得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按照每人每年4000元、5000元、60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其中,职工学徒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学生学徒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如学徒取证后已按证书级别享受培训补贴,则学徒补贴按补差原则执行。 3.申报材料 (1)备案材料。含培训计划、学徒名册、培养协议、合作协议、劳动合同等。 (2)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发票等凭证材料。 (3)《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申请表》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申领明细》。 4.申报时间和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培训结束后提出申请。 (六)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 1.申报对象和条件 企业在岗职工、培训机构、开展自主评价(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企业可申请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申报对象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经培训考核鉴定获得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在岗职工。 (2)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按“先审核再培训”的程序,为企业职工开展免费培训的企业。 (3)按“先审核再培训”的程序,为本市企业职工开展免费培训的培训机构。 2.补贴标准 获得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给予2000元、2500元、3000元的培训补贴。 3.申报材料 企业申请需提供: (1)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 (2)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相应文件; (3)证书核发当月企业在职职工社保证明。 培训机构申请需提供: (1)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含银行卡号); (2)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相应文件; (3)证书核发当月企业在职职工身份证明。 个人申请需提供: (1)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含银行卡号); (2)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相应文件; (3)证书核发当月企业在职职工社保证明; (4)培训费收费票据。 4.申报时间及要求 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不受理。 以上各项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项目)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同时,一本证书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七)高技能人才到海宁就业补贴 1.申报对象和条件 持我市紧缺急需职业(工种)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高技能人才,海宁首次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及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 2.补贴标准 按高级工2000元/人、技师2500元/人、高级技师3000元/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直接奖给个人。 3.申报材料 (1)奖励申请表; (2)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相应文件; (3)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 4.申报时间 海宁首次就业后12个月内向海宁市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 (八)新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经费补助 1.申报对象、条件 企业等新建立“海宁市技能大师工作室”,按市人力社保局评选计划和要求获选的。 2.补助标准 一次性给予3万元开办经费补助。 3.申报材料 申报表、工作室成员名单等。 (九)鼓励举办和参与技能大赛 1.大赛经费补助。对举办海宁、嘉兴、省级技能大赛的承办单位,分别给予每场1万元、3万元、5万元的经费补贴。 2.技能大赛配套奖励。对获得省、国家级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选手,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给予1:1配套。 3.申报材料 (1)申报表; (2)举办大赛的材料; (3)技能大赛配套奖励须提供获奖证书或相应文件。 四、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一)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家政服务就业补贴 1.申报对象及条件 具有下列条件的毕业生,可向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申报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家政服务就业补贴。 (1)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毕业5年内进入家政服务企业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2)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 (3)提供婴幼儿、老人和病(残)人护理、孕妇和产妇护理、家庭保洁(不含产品售后服务)、家庭烹饪等家政服务的家政服务员(含辅助人员); (4)首次申请补贴须在本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2.补贴标准及期限 每人每年度10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连续三个年度。 非首次申请补贴的年度,以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份按比例折算补贴。 本细则实施之前已按《关于支持家政服务业发展政策意见实施细则》(海人社〔2017〕25号)享受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家政服务就业补贴的,补贴期限累计计算。 3.申报材料 (1)海宁市家政服务业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表; (2)劳动合同复印件; (3)毕业证书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其他相关材料。 4.申报时间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每年定期向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申报上一年度的家政服务就业补贴,经市人力社保局和财政局审核后发放。 (二)大学生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1.申报对象和条件 经市人力社保局公开招聘或政策性安置,招用毕业2年内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及以上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同等享受)从事公共管理、社会服务等工作的镇(街道)、村(社区)。 2.补贴标准 大学生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50%执行,大学生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6%确定的缴费基数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之和。 用人单位确保其全年收入不低于浙江省上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3.申报时间 每年定期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向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由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进行审核后拨付。 (三)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1.申报对象 吸纳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和16至24岁失业青年就业见习,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 2.申报条件 (1)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为就业见习基地; (2)签订累计3个月(含)以上,不超过12个月的就业见习协议; (3)就业见习基地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费,并为其购买综合商业保险或单独缴纳工伤保险。 3.补贴标准 经认定的海宁市、嘉兴市及以上就业见习基地每人每月分别给予海宁市最低工资标准50%、80%的生活费补贴;购买综合商业保险的,给予经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每人每次不超过200元的综合商业保险补贴。 见习单位录用见习结束后的见习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的,给予见习单位每人15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4.申报材料 (1)生活费补贴和综合商业保险补贴 ①《海宁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名册》; ②《海宁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贴和综合商业保险补贴申请表》; ③见习协议复印件; ④商业保险保单、发票复印件; ⑤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发放清册; ⑥毕业证书复印件。 (2)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①《海宁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 ②见习协议复印件; ③劳动合同复印件。 5.申报时间 符合条件的见习单位向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申请该年度补贴,经市人力社保局和财政局审核后予以发放。 (四)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 1.申报对象及条件 在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的海宁户籍应届困难家庭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2.补贴标准 参照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给予临时生活补贴,按月支付,期限不超过6个月。 3.申报材料 (1)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困难家庭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证》、《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 4.申报时间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向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申报,审核后按月支付。 (五)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1.申报对象及条件 在毕业学年内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非定向培养毕业生: (1)来自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2)孤儿; (3)持证残疾人; (4)在学期间已获得校园地或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5)来自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6)来自贫困残疾人家庭(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且毕业生父母其中一方为持证残疾人)。 2.补贴标准 发放标准为每人3000元。 3.申报、发放程序 (1)毕业生自愿申请。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申请。 (2)审核公示。各学校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初审,市人力社保局进行审核,各学校将市人力社保局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在校内公示3个工作日后,上传公示原件。 (3)资金拨付。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学生个人账户。 (六)其他说明 1.在校大学生是指全日制在校大学生。 2.毕业2年(5年)内是指取得学历证书日期起2年(5年)内。 3.本实施细则由海宁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相关程序和标准自《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海政办发〔2019〕126号)发文之日起执行。 4.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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