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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12/2013-50536 发文机关: 市人力社保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3-11-07
所属栏目: 市级部门 发文字号: 海人社〔2013〕176号
统一编号: FHND13-2013-0002 有 效 性 : 有效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23-12-08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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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宁市大学生公益性岗位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宁市大学生公益性岗位使用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本办法实施。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海宁市财政

2013年11月7日


海宁市大学生公益性岗位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91号)、《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海政办发〔2013〕214号)文件精神,做好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帮扶工作,完善大学生公益性岗位的开发、认定和管理制度,促进困难群体高校毕业生实现充分就业。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公益性岗位的范围。大学生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以实现公共利益为主要目的的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外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大学生公益性岗位适用对象为:本市户籍,毕业二年内(含二年),现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第三条  大学生公益性岗位管理。

(一)岗位申报。新增的大学生公益性岗位由用人单位申报,填写《海宁市大学生公益性岗位招用申请表》,并附申请材料(内容包括拟设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聘用人数、聘用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上报市就业管理服务处。市就业管理服务处负责对申报岗位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二)空岗补充。大学生公益性岗位人员由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自然减员出现空岗时,用人单位需补员的应填写《海宁市大学生公益性岗位招用申请表》,将空岗补员申请报市就业管理服务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办理招录手续。

(三)岗位调整。因用人单位撤并或改制等原因,需要调整大学生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时,由用人单位填写《公益性岗位人员变动情况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四)岗位管理。用人单位应加强大学生公益性岗位的管理,未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擅自安排人员、安置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或安置至非批准的公益性岗位,不享受大学生公益性岗位政府补助政策。

第四条 大学生公益性岗位的聘用采用公开招聘与政策性安置相结合的原则。除政策性安置外,各用人单位大学生公益性岗位的聘用必须通过公开招聘的形式确定聘用人员。

(一)公开招聘

公开招聘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下列程序进行。

用人单位根据情况上报海宁市大学生公益性岗位招聘简章,报市就业管理服务处审核。经审核后,通过公共平台发布招聘简章。

用人单位根据招聘简章公布的招聘条件,报名时间、报名地点接受应聘人员报名。对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报名。

用人单位将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材料送市就业管理服务处进行资格复核。经复核后用人单位组织考试工作,考试方式和内容根据招聘简章执行,按照择优录用原则确定体检、考察对象。体检由各用人单位组织实施,因体检或考察不合格而产生的职位空缺,根据考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替补。

用人单位应在录用人员上岗后二周内签订大学生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拟聘用人员上岗前,由用人单位组织岗前培训。

大学生公益性岗位公开招聘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政策性安置

对经三次推荐,非本人原因,仍未落实就业岗位的我市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由各镇(街道)进行政策性安置,政策性安置的对象为毕业二年内,有就业意愿,尚未实现就业的我市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进行:

1.安置计划报批

各镇(街道)填写《海宁市困难家庭大学生公益性岗位安置审批表》,安置范围原则上为村(社区)相关工作岗位。

2.安置人员资格审查

安置人员材料随《海宁市困难家庭大学生公益性岗位安置审批表》报送 市就业管理服务处审核,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持有效《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证》、《海宁市困难家庭援助证》;

2)持有效《海宁市特困职工优惠证》;

3)持有效《海宁市困难残疾人家庭优惠证》。

3.聘用

经审批同意的安置计划,由用人单位与安置人员签订大学生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第五条  大学生公益性岗位期限及人员合同的解除与续签。

大学生公益性岗位聘用三年,一般三年到期后不再续聘,对考核优秀的人员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可适当延长聘用期。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聘的由用人单位办理合同期满终止手续。对大学生公益性岗位人员合同期内有违反用人单位管理规定的,由用人单位按相关规章制度处理,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报市就业管理服务处备案。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正当理由各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大学生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劳动合同。

第六条  大学生公益性岗位资金拨付程序。

大学生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50%执行,大学生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按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最低月缴费基数计算确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在季度末时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进行审核。

用人单位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拨付程序按照《海宁市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财社〔2013〕384号)文件中公益性岗位资金拨付程序规定执行。

第七条  大学生公益性岗位的监督管理。

各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大学生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各用人单位应建立考勤制度,切实做好大学生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考勤、社保缴纳、待遇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要制定本单位大学生公益性岗位工作职责和考核管理办法,进行年度考核和合同期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合同续签、解除或终止的依据。

市财政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要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开展对大学生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空岗、挂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冒名顶替、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其大学生公益性岗位指标,并追回所有补贴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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