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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12/2023-81539 发文机关: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3-03-23
所属栏目: 市级部门 发文字号: 海人社〔2023〕12号
统一编号: HNFD13-2023-0001 有 效 性 : 有效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23-12-08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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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新时代海宁工匠遴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新时代海宁工匠遴选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海宁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宁市总工会       海宁市团市委

 

 

 

海宁市教育局     

202323    

 


新时代海宁工匠遴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关于实施新时代浙江工匠培育工程的意见》(浙委办发〔2020〕36号)、《关于实施新时代嘉兴工匠培育工程的意见的通知》(嘉委办发〔2022〕33号)、《关于实施新时代海宁工匠培育工程的意见》(海委办发〔2023〕9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时代海宁工匠是市委、市政府面向技能人才设立的培养支持项目,从高到低分为海宁首席工匠、海宁工匠、海宁青年工匠3个层次的项目。

第三条 新时代海宁工匠遴选工作坚持党管人才、服务发展,高端引领、竞争择优,德技双馨、业内公认的基本原则。聚焦打造海宁市“142”产业集群的战略定位,新时代海宁工匠人选重点从经济发展主导产业、重点产业和具有较高技术技能水平的一线产业工人中遴选产生。

第四条 加强优秀技能人才遴选评价,关注新领域、新行业、新业态中的技能人才,重点培育一支覆盖广泛、梯次衔接、技艺高超的新时代海宁工匠骨干队伍。到2025年,重点培养支持50名左右海宁首席工匠、150名左右海宁工匠、1500名左右海宁青年工匠。

第五条 新时代海宁工匠遴选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新时代海宁工匠培育专项工作组统筹指导,会同有关市级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海宁首席工匠每2年遴选一次,遴选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社保局组织实施。海宁工匠每年遴选一次,遴选工作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总工会组织实施。海宁青年工匠每年遴选一次,遴选工作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团市委组织实施。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七条 新时代海宁工匠从我市各行各业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一线在岗人员中遴选。新时代海宁工匠人选应当自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高超技能水平,原则上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在海宁全职工作1年以上。

第八条 海宁首席工匠人选原则上应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绝技绝活,在国内外技术技能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在世界、国家技能大赛中获奖,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钱江技能大奖荣誉;

(二)具有精湛技能,在同行中拥有较高知名度,近五年内获得“浙江大工匠”、“浙江杰出工匠”、“浙江工匠”、“浙江省首席技师”、“浙江省技术能手”、“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浙江省青年岗位能手”、浙江省级“新农匠”、“嘉兴首席工匠”、“嘉兴首席技师”、“嘉兴巧匠”、“嘉兴市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等荣誉或其他同级别及以上荣誉;

(三)在生产实践中创造性解决本行业、本工种关键的生产技术难题,或有重大发明成果、重大技术革新;

(四)培养技能人才和传授技艺方面有重大贡献,或培养选手在省级及以上技能大赛中获奖;

(五)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攻克技术难关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突出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全省有较大影响;

(六)在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省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称号。

第九条 海宁工匠人选原则上应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过硬技能,在行业企业中发挥骨干作用,获评“浙江青年工匠”、“嘉兴良匠”、“嘉兴青年工匠”、“嘉兴市青年岗位能手”、嘉兴市级“新农匠”、海宁市级“新农匠工作室”领衔人、“海宁市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海宁市级劳动模范”等荣誉或其他同级别及以上荣誉;

(二)具有优良技能,在产业行业领域中发挥骨干作用,有一定的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或带徒授艺能力,在技能岗位上有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获得国家专利证书或新型实用专利证书;

(三)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高新技术设备使用中,能够排除解决技术障碍、安全隐患,对提升产品质量作出较大贡献;

(四)在培养技能人才和传授技艺方面有较大贡献,或培养选手在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嘉兴市及以上技术能手称号;

(五)在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嘉兴市及以上技术能手称号。

第十条 海宁青年工匠人选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熟练技能,富有发展潜力,善于攻坚克难,运用个人技能、技艺解决实际问题;

(二)践行工匠精神,是本单位的技术技能工作团队带头人或成员,参与企业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并作出贡献,取得成果和创造效益;

(三)思想品德优良,积极进取、勤奋学习,成绩突出,在创业培训、创业大赛、技能竞赛中成绩突出的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学生;

(四)获得海宁市级“新农匠”、“海宁潮城工匠”等荣誉或其他同级别及以上荣誉

(五)在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海宁市及以上技术能手称号。

第十一条 新时代海宁工匠人选要向企业技能人才倾斜。各层次入选人员中,企业技能人才原则上不少于80%。

第十二条 新时代海宁工匠人选要向中青年技能人才倾斜。海宁首席工匠、海宁工匠入选人员中,50周岁及以下高技能人才原则上不少于50%;海宁青年工匠入选人员中,30周岁及以下技能人才原则上不少于50%。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技能人才当年只能申报一个新时代海宁工匠项目。已入选新时代海宁工匠较高层次项目的技能人才,不得再申报低于该层次的项目。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十四条 新时代海宁工匠遴选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部署。市人力社保局做好牵头工作,会同市级有关单位发布各项目申报通知,明确年度目标任务、标准条件、申报程序、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等。

(二)申报。符合条件的人员所在基层单位,为新时代海宁工匠人选的申报单位。各申报单位将审批同意的申报材料,按隶属关系报送对应的推荐单位。新时代海宁工匠不得以个人名义进行申报。

(三)推荐。按属地管理和行业归口推荐的原则,各镇(街道)、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为本地区、本系统新时代海宁工匠人选的推荐单位。各推荐单位确定人选后,按程序推荐到实施单位。

(四)评审。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分别为海宁首席工匠、海宁工匠和海宁青年工匠遴选牵头实施单位,对推荐人选的材料进行审查。按照同行评审原则,组织业内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通过评审提出建议人选。

(五)公示。各实施单位根据评审结果对拟入选人员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并提出意见。

(六)公布。海宁首席工匠由海宁市人民政府发文并颁发证书;海宁工匠由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发文并颁发证书;海宁青年工匠由市人力社保局、团市委、市教育局发文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新时代海宁工匠入选人员的思想教育和政治引领,注重将入选人员纳入各级党组织联系服务范围,引导入选人员弘扬爱国奋斗精神、严守职业道德规范、勇于创新创业创造。

第十六条 海宁首席工匠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及以上工匠系列,优先推荐“两代表一委员”人选。海宁工匠和海宁青年工匠优先推荐申报嘉兴及以上工匠系列。各层级工匠同时优先推荐申报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技术能手、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青年岗位能手等。

第十七条 将新时代海宁工匠纳入人才分类目录,享受相应支持政策。

第十八条 市级有关单位优先推荐新时代海宁工匠人选参加“金蓝领”高技能人才培训项目,前往市外开展技能培训和研修。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新时代海宁工匠入选人员的管理。各申报单位负责对各层级工匠开展培养、支持,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或者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入选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取消资格、收回证书,并视情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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