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三年计划,进一步加强行动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海宁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宁市财政局 2021年2月4日
管理办法
为深入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更好提升我市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根据国家、省、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要求和财政部、人社部关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一)具有海宁市户籍、在海宁市就业创业、在海宁市领取失业金、同时持有海宁市居住证和正在服务海宁(依据各镇、街道出具)的城乡劳动者。 (二)企业职工特别是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职工。 (三)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职业农民。 二、补贴范围 (一)职业技能证书类培训 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下同),给予企业或个人职业培训补贴。培训机构提供免费培训的,上述补贴直接补给培训机构。 (二)企业职工岗前培训 企业对新招用人员在入职12个月内,开展基本技能、职业素养、安全常识等内容的岗前培训,分为培训时间不低于8课时和培训时间不低于40课时两档,培训后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符合条件的,给予培训补贴。 (三)新型学徒制培训 向市人力社保局申请新型学徒制培训,并按培训方案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可申请新型学徒制岗位培训补贴。职工学徒学完规定课程,取得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和培训合格证书的,或学生学徒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同时取得初级工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的,按规定予以补贴。如学徒取证后已按证书级别享受培训补贴,则学徒补贴按补差原则执行。职工学徒、学生学徒学完规定课程,仅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最低档次给予补贴。 (四)项目制培训 项目制培训是指以培训合格证书为主要补贴依据的培训,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镇(街道)作为实施单位,结合我市重点产业如皮革、经编、家纺、五金、数字经济等开展培训,结合新产业如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智慧农业、智能建筑等开展培训。学员学完规定课程,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课时数进行补贴。项目制培训目录由市人力社保局向全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和镇(街道)征集,市人力社保局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审核后不定期公布。 (五)技能比赛赛前培训 参加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符合条件的,个人可按证书等级给予补贴。赛前培训机构按规定提供免费培训的,上述补贴直接补给培训机构。 (六)其他符合规定的培训项目 疫情期间的线上技能培训、岗前培训、项目制培训按疫情期间实际情况执行。创业培训、家政服务技能培训等培训项目按照现有相关政策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特种作业操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高危行业安全技能培训按行业主管部门文件执行。 今后相关文件明确列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三、培训补贴标准 培训补贴标准具体见《海宁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补贴标准目录》(附件1)。 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项目)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四、培训补贴操作流程 (一)职业技能证书类培训按照《海宁市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类培训操作流程》(附件2)执行。其中个人赴外地参加我市未举办的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和鉴定,须向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备案后,方可申报办理补贴手续。技能比赛赛前培训补贴申请参照证书类培训流程执行。 (二)企业职工岗前培训的组织实施和培训补贴的申领按照《海宁市企业职工岗前培训操作流程》(附件3)执行。 (三)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组织实施和补贴申领按照《关于印发嘉兴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嘉人社发〔2019〕133号)执行。 (四)项目制培训的组织实施和补贴申领按照《关于推进海宁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项目制培训的通知》(海人社〔2020〕63号)执行。 (五)疫情期间线上技能培训的组织实施和培训补贴的申领按照《转发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海人社〔2020〕3号)执行。 其他符合规定的培训项目,家政服务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等培训项目实施和补贴申领按照现有政策执行;特种作业操作、高危行业安全技能培训按照《海宁市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海应急〔2020〕43号)执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按《关于新取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申报财政补贴的通知》(海市监特〔2020〕138号)文件执行。 五、资金管理 (一)资金核拨。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实行专账专管,按照“谁培训、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相关职能部门、各镇(街道)对符合条件的各项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向市人力社保局申请拨付补贴资金,市人力社保局进行程序性审核,对培训项目、补贴人数和补贴金额进行确认,确认后按照相关支付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实施单位拨付资金。 (二)资金监管。承担培训任务的相关职能部门、各镇(街道)将本单位实施情况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备案,同时建立资金绩效评价机制。相关职能部门、各镇(街道)加强本单位培训补贴资金审核管理,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加强资金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培训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六、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海宁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海人社〔2020〕7号)印发之日起生效,于本意见印发30日后执行。资金使用管理上级有新政策精神的,按新政策实行。
附件:1.海宁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补贴标准目录 2.海宁市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类培训操作流程 3.海宁市企业职工岗前培训操作流程
附件1 海宁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补贴标准目录
备注: 1﹒经人社部门发文颁布的新工种(职业、项目),补贴标准按相同或相近类别确定。 2﹒本补贴标准目录仅适用于海宁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范畴,有效期自《海宁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发文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以职业资格证书等培训合格凭证的发证日期为准。上级文件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2 海宁市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类培训操作流程
一、培训组织报名 负责组织培训的企业、培训机构或其他培训实施主体按照职业资格考核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能力鉴定)要求的申报条件向有培训需求且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组织报名。 二、培训开班备案 培训实施前,培训实施主体提前5个工作日,在浙江省职业能力建设平台一体化系统申报开班,上传培训学员信息。同时将开班备案表、培训学员名册(同时提供excel版)、课程和师资安排等材料报海宁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备案。培训的内容和课时应以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结合岗位实际需要确定。 三、培训过程管理 培训实施主体在培训过程中实行点名签到、学业考核等制度,切实加强管理,确保培训质量。培训实施各环节中都要留存影像资料(照片或视频,视频每次不少于2分钟),并在培训结束后按要求做好培训台帐(基本材料:备案表、课程表、签到表、照片或视频、培训结果)。培训过程中人力社保局不定时以现场检查、电话抽查等方式抽查。 四、考核鉴定 培训结束后,培训实施主体按照职业资格考核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能力鉴定)的实施流程要求统一组织学员参加考核鉴定。 五、补贴申报 1.单位申报。培训实施主体实施免费培训后,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为主要依据向人力社保局申请补贴。申请培训补贴时申报单位需提交:申请表、学员名册表、证书复印件(或盖章的鉴定名册)、学员身份证明、培训发票、名册导入表excel版。 技能等级试点企业为本企业职工培训、鉴定发证后,以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为主要依据申请补贴的,可不提供培训发票。 2.个人申报。个人申请培训补贴需具备以下条件: (1)以下四类人员之一:海宁市户籍、在海宁市就业创业、在海宁市领取失业金、同时持有海宁市居住证和正在服务海宁(依据各镇、街道出具)的城乡劳动者。 (2)个人赴外地参加我市未举办的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和鉴定,须向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备案后,方可申报办理补贴手续。 个人申请补贴需提交:申请表、具有办学资格的培训机构开具的培训费发票、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原件、个人身份证明、银行卡号。
附件3 海宁市企业职工岗前培训操作流程
一、培训组织报名 疫情期间的岗前培训由各企业作为实施主体。企业组织有培训需求且符合条件的本企业职工报名。 二、培训开班备案 培训实施前,企业提前5个工作日将培训学员名册、课程和师资安排等材料报各属地镇(街道)人社站审核备案,人社站报人社局同意后开班。申报时须提交开班备案表、培训学员名册(同时提供excel版)、课程和师资安排等材料。培训的内容和课时可结合岗位实际需要确定。 三、培训过程管理 培训实施主体在培训过程中实行点名签到、学业考核等制度,切实加强管理,确保培训质量。培训过程中都要留存影像资料(原则上全程视频)。培训过程人社站、人社局不定时以现场检查、电话抽查等方式抽查。 四、考核 培训结束后,培训实施主体根据实际按需组织考核。 五、补贴申报 培训实施主体申请培训补贴的,由人社站初审后报人社局复核后给予相应培训补贴。申请培训补贴时申报单位需提交:申请表、学员名册表、学员身份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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