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0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36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中的稳就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开展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享受以工代训补贴的企业范围为本市中小微企业,重点支持新吸纳劳动者的中小微企业,支持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执行。 国有股份占50%及以上的企业、央企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省内大型企业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银行、人力资源公司、2020年已享受过社保费返还的企业、申报时已注销的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等不享受本次以工代训补贴。 二、补贴对象和标准 1.新吸纳劳动者。对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新吸纳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四类重点人员”),至2020年7月底仍在岗且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根据实际吸纳人数和对应失业保险费缴纳月数,按照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企业以工代训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新吸纳劳动者指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企业新吸纳的“四类重点人员”。其中,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为准;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指毕业两年内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以毕业证书时间为准。 2.其他在岗人员。其他在岗人员享受以工代训补贴人数,按2020年7月底企业缴纳失业保险人数(减去“四类重点人员”)的30%比例计(四舍五入),每人每月500元,补贴期限1个月。 三、补贴条件 上述符合条件的企业对“新吸纳劳动者”、“其他在岗人员”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根据组织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同一企业享受上述两类补贴的总人数不得超过2020年7月底企业缴纳失业保险总人数。同一企业同一职工不得重复申领以工代训补贴。 “新吸纳劳动者”、“其他在岗人员”7月底员工都须在岗且缴纳失业保险费。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每家企业限申领一次,受理期限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特殊情况视情处理。 所需资金从我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资金使用总额,不超过我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提取额度的50%。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不计入劳动者每年三次培训补贴范围。 四、中小微企业的界定 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补贴申请流程 (一)组织申报。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申请以工代训补贴,根据系统提示,下载打印信用承诺书(附件1)(签字并加盖公章)。以系统提供的7月份失业保险缴纳名单为参考,根据系统提示进行申报。同时将信用承诺书通过扫描件或图片格式一并上传申报系统,提交各镇(街道)审核。 (二)资格审核。由各镇(街道)人社站组织人员对申报对象进行资格审核。其中,“2020年7月是否缴纳失业保险”、“2020年1-7月参保月份”由系统提供初始名单,企业据实确认;“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等由人社站根据企业申报、查询人社平台确认;“毕业两年内大学生”由企业上传毕业证书扫描件,人社站根据扫描件确认。 各镇(街道)人社站审核完成后打印系统自动生成的《企业以工代训补贴申请表》(附件2)、《企业以工代训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3)及企业上传的信用承诺书、毕业证书扫描件等,盖章后按《申请表》、《花名册》、《承诺书》、毕业证书的顺序装订。 (三)资料复核。镇(街道)人社站审核后系统提交给市人力社保局进行复核。申请材料由各镇(街道)人社站汇总后交市人力社保局。 (四)公开公示。对复核后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名单及人数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天。 (五)资金兑付。以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以工代训补贴资金拨付给企业。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各镇(街道)要把以工代训补贴工作作为常态化疫情防控中稳就业的重要举措,作为今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重要内容,统一部署、广泛发动,全面实施。 (二)加大宣传力度,优化经办服务。通过多种渠道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做好企业补贴申请指导工作,在规定时间节点完成相关工作,提高审核发放效率,确保补贴政策执行有效。 (三)强化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强化对以工代训补贴受理、审核、拨付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后续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加强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资金的将依法依规处理,确保资金安全。 各镇(街道)经办联系电话如下: 许村镇: 87500691 长安镇: 87978100 周王庙镇: 87539228、87331909 盐官镇: 87687099 丁桥镇: 87666022 斜桥镇: 87508872 袁花镇: 89261726、87873112 黄湾镇(尖山新区): 87955330 硖石街道: 87044021 海洲街道: 87290792 经济开发区(海昌街道): 87277102 马桥街道: 87762567 附件:1.信用承诺书 2.企业以工代训补贴申请表 3.以工代训人员名册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宁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6日 附件1 信用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 本单位不属于国有股份占50%及以上的企业、央企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省内大型企业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银行、人力资源公司、2020年已享受过社保费返还的企业、申报时已注销的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等范围,本次申请以工代训补贴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并自愿接受社会各界对本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若有弄虚作假,自愿退回所申请补贴,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企业以工代训补贴申请表
附件3
申报单位: 镇(街道)人社站审核(盖章): 人力社保局复核(盖章): 备注:“毕业两年内大学生”由企业上传毕业证书复印件。“2020年7月是否缴纳失业保险”、“2020年1-7月参保月份”由系统提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等由人社站根据企业申报、查询人社平台确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