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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001008004003014/2023-73627 发文机关: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3-02-06 09:18
责任部门: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 责任科室:法规政策科
所属栏目:其他信息 访 问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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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环(海)罚字[2023]17号:关于嘉兴双尼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嘉环(海)罚字[2023]17

 

嘉兴双尼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BMWN9286,地址海宁市马桥街道经编十路15号北区底楼7号车间。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21216日对你单位建设项目未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进行了立案,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1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租用厂房,未经环评审批擅自于2022816日开工建设橡胶制品加工项目,检查时项目尚未投产。项目已投资3159501元人民币,现有主要生产设备:硫化机106台、开炼机8台、切料机14台、分炼机1台、修边机3台等投产后会产生橡胶废气。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023113日,我局案审委员会集体审议:鉴于你单位橡胶制品加工项目的环评类别为报告表,结合《嘉兴市生态环境从重、从轻与减轻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嘉环发〔202196号)第五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于2023117日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嘉环(海)罚告〔20234号)告知拟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伍佰玖拾陆元及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收到《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于20221210日下达《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橡胶制品加工项目建设。依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及《嘉兴市生态环境从重、从轻与减轻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嘉环发〔202196号),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伍佰玖拾陆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工行海宁支行,户名: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0020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20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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