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综合行政执法内部监督,落实执法责任,促进依法行政,推进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助推“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和营商环境优化提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设立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局党委领导下,负责组织规划、协调推动、监督指导本局执法规范化建设,推进执法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局长担任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分管法制局领导任常务副主任,其他局领导任副主任;机关纪委、办公室、法制科、改革协调科、综合执法科、城市管理科、指挥中心、特勤中队、直属一中队、直属二中队、直属三中队、直属四中队负责人任委员。 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下称执委办),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执委办设在法制科,办公室主任由分管法制局领导兼任,成员由法制科人员组成。 第四条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规划部署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组织落实执法规范化建设重点工作; (二)听取各执法部门执法情况汇报,分析研判执法状况,通报执法问题,组织开展执法问题整治,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三)研究部署执法监督检查、执法过错责任认定等重大事项; (四)研究重大、疑难、复杂、敏感和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事)件法律适用和处置意见; (五)研究人大执法监督检查建议、纪检监察建议、法院司法建议、检察院检察建议等监督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和措施; (六)承担局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由委员会主任或者常务副主任决定临时召开,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会方能举行。 对需要提请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审议的事项,执委办应当在会前将与研究事项相关的材料提交参会委员。 第六条提请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审议事项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提请研究案(事)件的,应当提交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案(事)件基本情况、需要研究决定的问题、承办部门的工作情况及办理意见等; (二)提请认定执法过错责任的,应当提交涉及案件情况、认定过错的事实证据、初步意见等; (三)提请审议其他事项的,应当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第七条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对审议议题展开充分讨论,作出的决定必须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方可通过,少数人的意见可以保留并记录在案。 第八条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由执委办落实专人负责,会议结束后与会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对本人发表的意见进行确认、签名。 第九条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事项,由执委办制作会议纪要,经会议召集人审定后下发执行。 第十条对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由责任部门负责落实,执委办负责督促执行。责任部门应当在执行完毕后3日内向执委办报告决定的执行情况;重大事项应当立即报送。 对擅自改变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或者故意拖延、拒不执行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执委办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