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老年模式
海宁市人民政府 W W W . H A I N I N G . G O V . C N
简体版 | 繁体版 | 无障碍阅读 | 浙江政务服务APP | 智能问答


网站首页

市长之窗

海宁概览

政务公开

互动交流

咨询投诉

办事服务
海宁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6-14 14:27 信息来源:市教育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海宁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增强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型居住证制度实施工作的意见》(嘉政办发〔2016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积分目的

  为切实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激发流动人口参与我市经济社会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加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可控有序地分配公共资源,使更多流动人口得到有限的基本公共资源服务,提升其归属感和幸福感。积分管理通过设置计分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将其个人情况、诚信记录、实际贡献、社会融合度等方面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可以享受当地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二、适用对象

  流动人口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可以申请纳入积分管理。

  (一)持有本市发放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

  (二)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

  (三)在本市有合法稳定工作;

  (四)在本市缴纳机关事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流动人口申请积分当月应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且前十二个月内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6个月(不含补缴),但已缴满15年或已退休人员不受此限。

  市政府引进人才按市有关部门相关政策享受有关待遇,不参加积分管理。

  三、计分标准

  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突出遵纪守法、创业创新、社会贡献等价值导向,由基础分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基础分指标包括基本状况、个人素质、居住状况等情况指标。加分指标包括创业创新、投资纳税、表彰奖励、社会服务、赋分等情况指标。减分指标包括未主动签注、偷税欠税、个人信用、违法犯罪记录等情况指标。一票否决指标是指有危害国家安全及其他严重刑事犯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等情况指标。

  四、积分申请

  (一)申请方式。申请人应向居住地积分受理窗口提出积分申请,也可通过互联网、手机客户端等登录全市居住证积分管理服务平台(下简称“管理服务平台”)提出积分申请和预约办理,并递交相应材料。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员等,可以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材料通过部门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申请人就业地和居住地不一致时,原则由居住证申领所在地办理,受理窗口也可以受理后推送到居住证申领所在地办理。

  (二)材料受理。积分受理窗口对申请人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同步将相关材料录入管理服务平台;对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

  各镇(街道)流动人口管理服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录入管理服务平台的申请人材料进行初审,需要相关职能部门材料审核的进行平台推送。相关职能部门收到推送的材料信息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积分审核并反馈。不能通过信息共享核查或需异地核查的,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内完成。市流动人口管理服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再次审核。经市流动人口管理服务部门汇总统计相关职能部门的核分后,受理申请材料不再更改,并对外进行公示。

  积分申请受理后,申请人可以在20个工作日后通过互联网、手机客户端等登录管理服务平台或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积分受理窗口查询本人积分申请办理和初核分情况。

  (三)积分调整及复核。申请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及时网上提出申请或向积分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或上传证明材料,积分通过审核后进行动态调整。相关职能部门在审核后发现申请人存在新的加、减分或一票否决情形的,应及时在管理服务平台进行动态调整。积分调整情况经市流动人口管理服务部门核定后,由积分受理窗口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积分有异议的,可登录管理服务平台或到积分受理窗口申请核查,并提供相关依据材料。各镇(街道)流动人口管理服务部门初核后在3个工作日内推送给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反馈结果。市流动人口管理服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核定后,由受理窗口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结果。申请人对核查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向积分受理窗口申请复核,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市流动人口管理服务部门收到申请人复核请求后,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并答复申请人。

  五、积分排名

  积分分值以申请人提交的各类有效证件及相关材料为依据,按照《海宁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见附件)规定的相应分值进行累计。

  积分由管理服务平台自动汇总排名。在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情况下,依次根据基础分、创业创新、投资纳税、表彰奖励、社会服务、赋分高低进行排名;若排名依然并列的,根据申请人办理居住登记时间进行排名。

  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持证人积分享受公共服务,可以按其持有效居住证的法定监护人积分分值最高的一方计算。

  六、积分应用

  (一)应用要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与积分应用坚持自愿申请、属地申办、动态调整、分项操作、公开公正、有序可控、统筹兼顾的原则。

  流动人口享受特定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其各项分数累计积分最少应不低于10分。有关单位或部门应用积分为申请人提供公共服务等权益前,应当将申请人积分情况通过互联网、手机客户端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积分累计达到申请特定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规定指标数额内的流动人口,在规定时间内应当办好相关手续,逾期视作自动放弃。

  积分应用单位或部门可根据本辖区或本条线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及申请人积分情况,公平、有序、梯次为申请人提供子女义务教育、职业技能(学历)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文化旅游等公共服务,同时应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市级有关部门向流动人口提供特定公共服务或政策优惠时,以流动人口积分结果作为确定享受对象的主要依据。

  各镇(街道)或其它单位需要运用积分结果的,应当向市流动人口管理服务部门报备。

  (二)失效类型。申请人因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导致持有的居住证功能中止的,其积分暂时失效,核定的积分不作排名。申请人在居住证功能恢复后,积分重新生效,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计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积分永久失效:

  1.不再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不予签注的;

  2.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连续满一年;

  3.已迁入海宁市户籍;

  4.居住证持有人死亡。

  七、部门职责

  市流动人口管理服务部门负责本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办法实施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各镇(街道)流动人口管理服务部门为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的组织实施机构,负责受理、初审和办理工作。市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管理工作。

  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海宁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对参加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开展审核评分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申请人文化程度等情况的审核评分;

  市科技局负责申请人科技项目等情况的审核评分;

  市公安局负责申请人年龄状况、居住年限、居住登记、见义勇为、自主申报、提供线索、未主动签注、违法犯罪记录扣分、一票否决等情况的审核评分,其中提供线索、违法犯罪记录、一票否决涉及其他司法、行政执法部门,所涉部门应配合核查;

市民政局负责申请人在本市向政府认定的慈善组织捐款等情况的审核评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申请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等情况进行核查,其中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涉及其他部门行业颁发的,由相关的行业部门配合核查;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申请人房产等情况的审核评分;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申请人生育状况、无偿献血等情况的审核评分;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申请人发明专利、投资及相关扣分项目等情况的审核评分;

  市人民法院负责申请人职业放贷人认定、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审核评分;

  市红十字会负责申请人登记、捐献造血干细胞,配偶或直系亲属在本市成功捐献人体器官或遗体(组织)的审核评分;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负责缴纳住房公积金等情况的审核评分;

  市税务局负责申请人纳税、偷税欠税等情况的审核评分;

  市人民银行负责申请人银行个人信用等情况的审核评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申请人相关积分材料的审核评分。

  各镇(街道)负责申请人表彰奖励、先锋引领、基层治理、志愿服务、赋分等情况的审核评分。

  八、责任追究

  申请人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伪造、变造或使用虚假申请资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据此获得的积分清零,一并取消因积分取得的相应权益。

  负责积分管理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自觉接受监督。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2021521日起施行。

 

  附件:海宁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



附件:

 

海宁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

类别

指标

具体指标

分值

责任部门

提供材料及说明

基础分︵

6

0

0

基本

状况

200

年龄状况(20)

18周岁至30周岁(含)

10

市公安局

居民身份证原件

30周岁至40周岁(含)

20

40周岁至50周岁(含)

10

50周岁以上人员

5

参保与

公积金

130分)

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每满一年计5分。

65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证明

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每满一年计5分。

65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

生育状况(50分)

符合政策生育。

50

市卫生健康局

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出具的《海宁市流动人口生育情况证明》。

个人素质︵

18

0

分︶

文化

程度

80分)

初中

5

市教育局

1.学历证书原件;

2.省级以上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材料;

3.按最高学历计分,不累加计分。

高中(中技、中职)

20

大专

60

本科及以上

80

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100分)

初级技工

10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相关颁发证书部门

1.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

2.省外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时的确定表、评审表或调入审定表原件;

3.按最高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计分,不累加计分。

中级技工

30

高级技工、初级职称

60

技师、中级职称

80

高级技师、副高职称以上

100

类别

指标

具体指标

分值

责任部门

提供材料及说明

基础分︵

6

0

0

居住状况︵

220

分︶

居住

年限

80分)

办理《浙江省居住证》,居住年限每满一年计5分。

80

市公安局

提供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原件;配偶和在校子女持有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分别加10分和5分;居住年限以系统内签注信息为准。

居住

登记

60分)

在本市连续居住登记,每满一年积3分。

60

以居住登记系统记录为准。

房产

情况

80分)

本人或配偶在本市拥有合法独立住宅且居住。

80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房产证和土地证(或不动产证)原件;

2.至积分开始前一日,已办理房产证一年内(含一年,下同),计40分;一年以上至三年内的,计60分;三年以上的,计80分。

加分︵

9

0

0

创业 

170

通过验收的海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20

市科学技术局

1.提供项目验收证书原件;

2.提供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原件。

通过验收的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50

浙江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主要完成人员。

50

获授权公告地址为海宁市发明专利的主要完成人员。

50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提供专利证书原件。

投资纳税

60分)

申请人(申请人为投资人)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营业执照的。

10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

申请人或所办企业(申请人为法定代表)在海宁市一年累计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款每满1万元计1分。

50

市税务局

本市缴纳税款的,提供海宁市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凭证。

类别

指标

具体指标

分值

责任部门

提供材料及说明

加分

9

0

0

表彰奖励

80分)

获得海宁市部门和各镇(街道)表彰。

15

各镇(街道)

提供个人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原件。所获表彰需在本市工作、生活期间以最高分值计分,不累加计分。

获得嘉兴市部门级和海宁市委、市政府表彰。

30

获得浙江省部门级和嘉兴市委、市政府以上表彰。

50

获省级党委政府及以上表彰。

80

社会

服务

4

9

0

分︶

见义勇为

80分)

在本市见义勇为(市级30分、嘉兴市级50分、省级及以上80分)。

80

市公安局

见义勇为者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文件、证书,不重复计分。

自主

申报

25分)

微信绑定本市居住登记自主申报小程序的计5分。

5

本市居住登记自主申报小程序系统记录为准。

申请人通过小程序在本市成功自主申报10分。

10

通过小程序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的计10分。

10

捐献

捐赠

120分)

 

在本市向政府认定的慈善组织捐款每满1000元以上的,一次计1分。

20

市民政局

接受捐赠机构所出具的捐赠票据。

在本市登记捐献造血干细胞计10分,成功捐献的50分。

50

市红十字会

提供登记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纸质)计10分;提供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铜牌)计50分。

配偶或直系亲属在本市成功捐献人体器官或遗体(组织)50分。

50

人体器官捐献、遗体(组织)捐献提供荣誉证书原件,提供关系证明材料原件(结婚证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无偿献血

50分)

在本市无偿献血每满100cc5分。

50

市卫生健康局

献血证书原件,积分有效期三年,起始日期以献血当日计算。

提供

线索

40分)

提供违法犯罪线索查证属实的,每次计5分。

40

市公安局或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

需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类别

指标

具体指标

分值

责任部门

提供材料及说明

加分

9

0

0

社会

服务

4

9

0

分︶

先锋

引领

85

中共党员,组织关系未转入本市,但主动亮明身份且积极参加组织活动的。

5

各镇(街道)


中共党员,党员党组织关系在本市的,且党员档案齐全的计15分。

15

前一年度在本市所属党组织履行党员义务,按时缴纳党费,按规定参加组织生活,先锋指数考评为优秀的计20分。

20

在所属两新党组织中担任职务的,担任书记计15分,副书记10分,委员5分,同时,其所在两新党组织被评为省、嘉兴、海宁级双重管理两新党组织的,按省级15分,嘉兴级10分,海宁级5分,予以额外赋分。

30

担任职务由申请人所在上级党组织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省、嘉兴双管名单以上级文件为准,海宁级双重管理名单以当年度发文为准,由所属镇(街道)党建条线提供。

申请人在我市两新党组织中担任党务红领,并被嘉兴、海宁评定资格等级的,按照嘉兴高级资格20分,中级资格15分,初级资格10海宁高级资格15分,中级资格10分,初级资格5分予以加分。

20

嘉兴级,海宁高级、中级资格名单以上一年度发文为准,海宁初级资格由所属镇(街道)党建条线提供。

基层

治理

40分)

微嘉园在本市村(社区)实名注册,年度积分每满300分计1分。

20

年度积分加分以“微嘉园”小程序信息为准。

现任基层专职网格员、微网格长,且连续任职时间超过6个月,分别加20分、10分。

20


志愿

服务

50分)

成为“志愿汇”平台注册志愿者,在本市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按次计算得分,每次服务时长满1小时(≥1小时)可计算得分1小时计1(半天最多4小时得4分,一天最多得8)

50

“志愿汇”平台服务记录,积分有效期一年。

类别

指标

具体指标

分值

责任部门

提供材料及说明

加分

9

0

0

赋分

100分)

镇(街道)、部门、村(社区)量化分(1-50分)。

50

各镇(街道)或组织活动的部门

1.参加由本市各镇(街道)、部门、村(社区)组织的文明建设、拆违、拆迁、垃圾分类、预防电信诈骗、交通安全大会战、禁毒教育等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法治讲座等活动,每1小时计1半天最多4小时得4分,一天最多得8

2积分有效期一年,起始日期以参加活动当日起计算,以上活动与志愿服务不重复计分。

上述加分项目以外的加分。

50

由市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该项加分的实施细则。

减分︵

4

0

0

未主动签注(20分)

申请人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每次扣5分。

20

市公安局


偷税欠税

40分)

申请人或所办企业(申请人为法定代表)近五年内有偷税欠税行为的每次扣10分。

40

市税务局


个人信用

50分)

申请人近5年内银行个人信用有不良记录的每条扣5分;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的,扣20分;法院提供申请人不良信用记录的,扣50分。

50

市人民法院、市人民银行


违法犯罪

记录

290分)

申请人5年内因违法被行政拘留的每次扣30分;受过强制隔离戒毒的每次扣30分,因吸毒被查处后不接管控的每次扣10分。

100

市公安局


违反市“双禁”规定的每次扣20分。

“双禁”规定指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禁止燃放。

申请人1年内有相关交通违法行为的每次扣10-20分。

相关交通违法行为扣分值说明(交警大队提供)。

类别

指标

具体指标

分值

责任部门

提供材料及说明

减分︵

4

0

0

违法犯罪

记录

290分)

申请人5内因刑事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每次扣50分;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每次扣80分。

80

市公安局、

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近2年内行政拘留以下行政处罚的每次扣10分。

60

市公安局或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

与“相关交通违法行为扣分”不重复扣分。

申请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的,每次扣10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每次扣10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列异或列严情况的,每次扣10分。

50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票否决指标

申请人如果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被人民法院判决,或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被人民法院判处10年以上徒刑,或参加黑社会性质、邪教、恐怖活动等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被查证属实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再纳入积分管理。


市公安局、

市人民法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1日印发 



海宁市人民政府主办 | 网站标识码:3304810001 | 浙ICP备14012341号-1 | 浙公网安备 330481020005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