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海政复〔2022〕13号
申请人:钱某。 被申请人:海宁市公安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2日作出的海公行罚决字[2022]00114号《海宁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同年3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决定书。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4月6日,因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对措施,本机关决定中止审理。4月19日,因中止原因消除,本机关决定恢复审理。5月5日,本机关召开行政复议听证会。申请人、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到会举证、质证,陈述相关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述称:2022年1月11日,自己被交警扣下,当时口头理由是说从2021年12月1日开始三轮电瓶车要考证上牌,不让带人了。申请人认为本着为人民服务,出台地方新规管理三轮电瓶车是对的,但应该和二轮车一样,先出公告到村户,最好是书面的,缓冲一段时间,让人民群众有知事处事的时间。被申请人在不出公告的情况下查车处罚,是乱执法,乱作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对辖区内违反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行政职权;二、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三、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受案、传唤、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审批、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拘留通知家属,程序合法。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11日11时09分许,申请人驾驶无号牌电动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驾乘两人)行驶至海宁市某路口地方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申请人无法出示机动车驾驶证。同日,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申请人涉嫌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扣留涉案机动车,并传唤申请人至海宁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接受询问。1月1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海宁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对其处行政拘留三日,申请人对上述告知无异议,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并签字捺印。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海宁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公行罚决字[2022]00114号)和《海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海公行拘通字[2022]00090号),并分别送达申请人及其家属。申请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3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决定书。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机动车整车公告产品详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常住人口详细信息、《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传唤证》、询问笔录、归案经过、《保障休息、饮食权利说明》《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返还物品凭证》《海宁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审批表、《海宁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即“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即“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及《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即“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在2022年1月11日受案后,经调查核实,申请人驾驶的为电动正三轮摩托车,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并依法履行相应告知程序,于同年1月1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幅度适当,程序合法,并无不当。申请人对自己驾驶的车辆性质存在一定程度误解,但不影响本案事实认定。 故本机关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予支持,对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海宁市公安局作出的海公行罚决字[2022]00114号《海宁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