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司法局,各法律服务所:
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及省司法厅《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实施办法》《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局将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内容
基层法律服务所上一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上一年度执业活动情况。
二、考核时间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5月31日止。
三、考核的主体和程序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年度考核材料,在浙江省司法厅律师在线管理平台(https://ls.sft.zj.gov.cn/,以下简称管理平台)选择“登录——浙里办用户——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栏目进行登录,选择“年度考核——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考核——考核申报”栏目,上传各项年度考核材料(扫描制作成一份PDF文件后上传,文件大小限制在30M内);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出具考核意见、提出考核等次,总结本所执业和管理工作情况,于5月15日前在管理平台选择“登录——浙里办用户——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栏目进行登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评定考核结果,并在“年度考核——基层法律服务所考核——考核申报”栏目上传各项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材料(扫描制作成一份PDF文件后上传,文件大小限制在30M内);
(三)主管司法局对管理平台中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上传的年度考核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和“双随机”检查掌握的情况,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于5月20日在管理平台中完成年度考核等次评定操作;
(四)市司法局对考核材料进行审查,对部分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考核工作进行抽查,评定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在管理平台上予以公示。
(五)公示期满后,由主管司法局将各地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收齐后,集中统一交至市司法局加盖“年度考核专用章”(盖章时间另行通知)。
四、考核等次和标准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的结果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考核标准详见省司法厅《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实施办法》相关条款规定。
五、考核应提交的材料
年度考核通过管理平台进行网上申报,除执业证照盖章必须提交实物外,原则上不再收取纸质材料。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提交材料:
1.《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申报表》(含上年度本所执业和管理、党建情况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2.《对本所执业人员的考核意见表》;
3.《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盖章时提交)。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提交材料:
1.《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登记表》(含上一年度执业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个人总结);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原件(盖章时提交)。
六、工作要求和其他事项
(一)各基层法律服务所要认真核实上报材料,确保各项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将年度考核工作作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自我约束的重要载体,不断夯实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自律管理的基础。
(二)各县(市、区)司法局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高度重视考核工作,把年度考核作为监督指导基层法服务行业工作的重要抓手,严格按照时间进度安排,精心组织好属地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考核工作。
(三)司法行政机关可利用平台提供的技术工具对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保缴纳等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专职条件的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清理。
(四)对于参加脱产学习培训或者因病暂停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评定考核等次;对于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暂缓评定其考核结果;对于聘用合同已到期超过六个月且不再续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予年度考核,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及时报主管司法局办理注销手续。
(五)基层法律服务所评议为“优秀”考核等次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同时提交个人上年度获奖荣誉、业务研讨和公益服务等情况材料。
(六)上年度因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同时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基层法律服务所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考核结果公示期及期满后七日内,向市司法局申请复核。
(八)为保证管理平台信息的准确性,请各主管司法局督促基层法律服务所仔细核对有关登记信息。需要变更和完善的,请根据修改权限,能自行修改的直接修改,不能修改的请在管理平台上申报考核材料同时填写“机构错误信息反馈”和“成员错误信息反馈”栏目,由主管司法局审核后根据权限修改,主管司法局无法修改的上报市局或省厅进行修改。
(九)附件3作为法律服务人员年度考核参考依据,请各地司法局汇总填好,以电子形式上报。
(十)会费缴纳事宜请联系协会秘书处财务经办人员。
如有不明事宜,请与市司法局律工处联系。
联系人:顾伟峰,宁诗婧;
协会财务联系人:郭娟文。
附件1.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申报表
2.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登记表
3.对本所执业人员的考核意见表
嘉兴市司法局
2023年4月12日
附件1
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所
年度考核申报表
(2023年)
(考核年度:2022年度)
基层法律服务所:
申报日期:
浙 江 省 司 法 厅 印 制
说 明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必须每年参加年度考核,如实认真填写申报材料,按时申报年度考核。
二、考核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三、本表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地的县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作为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执业档案归档。
所名 |
| 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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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 办公 面积 |
| 电话号码(传真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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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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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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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业务 收费总额 |
| 节余额 | 上年度积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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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累计积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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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 交 税 | 营业税 |
| 已交 基层协会会费 | 团体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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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所得税 |
| 个人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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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所得税 |
| 合计 | (万元) |
其他 |
| 留存事业发展等 资金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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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万元) |
人员总数 | 名 | 专职法工: 名 | 兼职法工:/名 | 实习人员: 名 | 其他辅助 人员: 名 |
合伙人 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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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各类业务案件数、收入 | 法 律 顾 问 | 家 | 民商 事诉讼 | 件 | 法律援助 | 件 |
收费: 万元 | 收费: 万元 |
行政诉讼 | 件 | 非诉 讼 | 件 | 咨询和代书 | 件 |
收费: 万元 | 收费: 万元 | 收费: 万元 |
调解案件 | 件 | 仲裁案件 | 件 | 其他 | 件 |
收费: 万元 | 收费: 万元 | 收费: 万元 |
年度内重大变更事项 | 变更事项 | 批件文号 | 核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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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内受表彰奖励情况 | (表彰奖励项目名称、时间、表彰奖励的单位) |
年度内受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党纪律处理情况 | (含本所和本所执业人员) |
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数 | 家 | 参加社会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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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微信群 个 |
已建立的内部管理制度情况 |
| 为执业人员、其他聘用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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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党支部情况 | 已建独立党支部□ 加入联合党支部□ 党员: 人 其中组织关系已转入本支部的: 人 | 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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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 所申请 | (章) 年 月 日 |
县级司法 局初审意 见及考核等次建议 | (章) 年 月 日 |
市司法局 考核意见 | (章) 年 月 日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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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年度考核登记表
(2023年)
(考核年度:2022年度)
申 请 人:
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
申 报 日 期:
浙江省司法厅印制
说 明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每年参加年度考核,如实认真填写申报材料并按时申报。
二、考核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认真做好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详细审核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业务及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公正、客观出具考核意见。
四、本表作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档案。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 年月 |
| 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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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和专业 |
| 学位 |
| 参加工作时间 |
| 党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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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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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所地址 |
| 邮编 |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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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 |
| 开始执业时间: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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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时间 |
| 取得 方式 | 考试□ 考核□ 特许执业□ |
| 现担任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党代会党代表情况: |
年 度 奖 惩 情 况 | 受到何种行政/行业奖励 | (评议“优秀”等次人员必填项,表彰奖励项目名称、时间、表彰奖励的单位) |
受过何种行政处罚 |
| 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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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过何种行业惩戒 |
| 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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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政纪或其他处分 |
| 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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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参加 培训情况 |
| 其他履行会员义务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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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办理业务情况 | 件 | 收费 万 |
民商事诉讼案件代理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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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和复议案件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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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非诉讼法理事务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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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 件 | / |
仲裁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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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案件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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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商户等法律顾问 |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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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 |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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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建立村(社区)法律顾问微信群 | 个, 入群人数: 人 |
参加其他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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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 总 结(可另附) |
签名: |
基层法律服务所考核 意见 | (根据评定标准注明考核等次) 负责人: 基层法律服务所(章) 年 月 日 |
县司法局 审查意见 | (注明考核等次) (章) 年 月 日 |
市司法局 考核意见 | (章) 年 月 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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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对本所执业人员的考核意见表
司法局/ 法律服务所
序号 | 所 名 | 姓 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政治 面貌 | 职务 | 考核意见 (考核等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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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评定等次、暂缓、注销法律服务工作者名单 |
序号 | 所 名 | 姓 名 | 不评定等次 | 暂 缓 | 注 销 | 原 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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