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和提升黄湾镇投资环境、降低企业运营成本,解决区域企业就业人员的阶段性居住困难,根据《海宁市级人才公寓租住管理实施细则》(海人社〔2023〕1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管理原则 人才公寓作为我镇的周转租赁用房,按照“政府主导,只租不售,周转使用”的原则,面向本区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重点解决企业人才住房困难问题。 二、配租管理 申请租住黄湾镇人才公寓,须符合所有对象条件,且需企事业单位申报背书,经申请审批同意后,与申请个人签订租房合同。 (一)申请对象 申请租住镇人才公寓,须符合以下人才层次(A类-F类人才详见《海宁市人才分层分类目录》): A类:顶尖人才; B类:国家级高端人才; C类:省级高端人才; D类:嘉兴市级高端人才; E类:嘉兴市级高级人才; F类:海宁市级高级人才; G类:具有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技人才、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具有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人才、“潮乡特支”Ⅲ类人才、海宁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 H类:具有初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技人才、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具有国家承认大专学历且从事技术技能岗位的实用型人才; 其他一事一议的经黄湾镇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相当层次人才。 (二)申请条件 申请租住镇人才公寓,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镇依法登记设立,注册纳税的企业工作的上述各类人才;在为镇公共事业服务的事业单位、卫生院、学校等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选调生、医护人员、教师、社区专职工作者等H类及以上人才; 2.法定退休年龄以内,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在镇范围内缴纳社保或个税; 3.在硖石、海洲、海昌、马桥四个街道及袁花镇、黄湾镇个人名下皆无住房; 4.申请纳入保障房体系的人才公寓,年收入继续按原有规定执行。 按人才层次确定人才公寓入住优先级。房源紧张情况下,同一层次人才,优先保障民营企业人才租住。人才符合以上对象条件,且同批次租住需求量超过30套的企业,经镇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可以整租方式与人才公寓运营单位签订租赁协议,重点保障新材料、新能源、装备制造、高端厨电等主导产业企业,综合考虑产业领域、企业贡献等因素。 (三)租住优惠和配置标准 根据人才公寓分布区域和房源具体情况,分为优选公寓及基础公寓,其中A-F类人才可优先租住优选公寓,G、H类人才一般申请租住基础公寓。按照不同层次及实际房源享受相应的租住优惠面积标准,其中上款规定中A类人才优惠面积可不受限,B、C类人才原则上不超过100平方米,D、E类人才原则上不超过90平方米,F类人才原则上不超过80平方米,G类人才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H类人才原则上不超过40平方米。人才租住面积超过优惠面积标准以上部分,不享受价格优惠。如夫妻双方同时符合租住条件的,租住优惠面积可按相应标准叠加。 (四)租金标准及租期 人才公寓实行一年一租,签约租期原则上累计一般不超过3年,对海宁市级高级及以上人才签约租期可适当放宽,累计一般不超过5年。人才退租后不再受理其人才公寓租住申请,每人仅享受一次人才公寓优惠租住。 租金基准价可一年一定,参照同区域、同品质商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确定租金基准价,报镇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对外公布执行。租期最长三年的,三年间承租人可按规定的享受面积分别予以基准价30%、20%、10%的租金优惠;租期最长五年的,前四年可按规定的享受面积分别予以基准价40%、30%、20%、10%的租金优惠,第五年租金以当年基准价结算。各类人才累计签约租期满后如需续租,经申请同意的,租金标准按当年基准价的1.5倍结算。除公寓租金外,承租人员还须按有关租赁协议约定按时足额缴纳水、电、燃气、物业管理等费用。同时,租住黄湾镇人才公寓的,不再重复享受海宁外来务工人员积分租房租赁补贴。 新民苑人才公寓租住人员在本细则生效后,合同到期则按照新规定执行,符合租住条件的,可根据具体申请租住流程办理,租期按照规定重新计算。不符合租住条件的,合同到期后,由企业办理退租手续。 三、申请流程 黄湾镇人才公寓租住申请实行常年受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交申请。申请人个人通过“浙里办”APP在线填写申报信息并上传相关附件材料。申报前未做过人才认定的需先完成人才认定。 (二)资格审核。根据申请人审批权限,由镇人社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核。 (三)入住轮候。根据申请房源管理权限,由人才公寓运营单位联系审核通过的申请人,确认申请需求,办理入住轮候。 (四)签约入住。申请人按规定与人才公寓运营单位签订租赁协议,办理入住。 四、监督管理 人才公寓承租人应按照租赁协议的约定,合理使用住房,不得有出借、转租、合租行为,不得用于经营性质;不得毁损租赁物。承租人如有违反协议约定,或违法违纪及其他符合腾退条件的,人才公寓运营单位应及时解除租住协议,收回租房。 人才公寓承租人入住条件发生变化的,如在市区购置房产等,应及时告知人才公寓运营单位并自行退出租房。 人才公寓运营单位应建立标准化服务体系,配备专业化管理人员,配置智能化运营设施,确保人才公寓高质高效运行。人才公寓运营单位应定期向公安部门报送租住人员备案信息,并将人才公寓租住管理情况每季度向镇人社部门备案一次。 对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违规骗取租赁资格的个人,一经核实,立即收回人才公寓,追缴违规享受的优惠部分租金,永久性取消其申请人才公寓的资格,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对为申请人提供虚假、不实证明材料的用人单位取消申请租住人才公寓资格。对证明材料核查不严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五、附则 本细则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原有人才公寓租住管理办法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生效之前,已入住人才公寓的承租单位,按原有办法执行至合同期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