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成品油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为严厉打击成品油违法犯罪行为,全力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有以下违法犯罪行为的,必须立即停止,消除安全隐患:(一)未获得《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等相关证照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行为。(二)利用危险品运输车、非法流动加油车(非法改装车辆)、设置非法流动加油点、私装加油机非法加油等成品油非法运输、销售行为。(三)擅自设立柴油储油点,自储自用柴油企业非法对外销售油品或变相非法销售油品等行为。(四)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的行为;仿冒他人注册商标和服务标志的行为;成品油批发企业不按相关规定向没有零售经营资质的成品油零售商销售油品行为。 (五)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油品行为;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为;成品油价格、计量违法行为。 二、对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相关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惩,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非法经营、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成品油违法犯罪行为线索。举报电话:12345。 本通告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海宁市人民法院 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海宁市公安局 海宁市司法局 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海宁市商务局 海宁市应急管理局 海宁市市场监管局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 202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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