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23年度建设工程专业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建设工程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建人教函〔2023〕174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改革工作的通知》(嘉人社〔2023〕24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评审基本条件按《嘉兴市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嘉人社〔2019〕77号)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77号)精神,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申报相应专业工程师或助理工程师评审,其所从事的防水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等建设行业职业(工种)应与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对应进行申报。 二、申报要求 (一)坚持德才兼备。坚持把品德放在评价首位,强调政治表现、廉洁自律、道德品行。同时,将技术创新、专利、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二)落实继续教育要求。按照《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开展2023年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嘉建组〔2023〕81号)文件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职称申报必备条件,申报人员须通过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上传2020—2023年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证明扫描件(通过管理系统http://study.jxjsjyw.net打印并每年度满足90学时要求)。个别年度学时未达标的申报人员,可在个人系统申报前通过嘉兴市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平台(http://www.jxjsjyw.net/)完成补充学习,获得相应学时。 (三)事业单位评聘结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根据空缺岗位数和工作需要,在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推荐参加评审,在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推荐参加评审(须在“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工资管理服务系统”中核定岗位)。 (四)适应建设工程全过程咨询、总承包模式改革。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或全过程咨询项目业绩可作为评审依据,申报工程师人员的经历与能力的评价可按申报人员类别分别参照对应《嘉兴市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五)规范工程业绩佐证材料。工程业绩证明必须要有申报人的名字,可以是设计资料、过程资料、竣工资料、评审资料,但是必须具有第三方证明,如带图审章且含名字的设计图纸、有各方盖章的图纸会审签到资料、过程中有五方主体单位盖章的技术往来资料等。 申报人员的专利业绩如通过专利权转让并变更发明人取得的,在评审中不予认可;工程建设团体标准是指国家级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颁布的标准;论文须为现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时间之后发表,要有封面、目录及正文内容等材料。 三、适当调整论文著作和专利项的分值权重 (一)论文著作项。现调整为:1.分值由10分降为5分;2.取消论文数量赋分;3.水平分由0-8分调整为0-5分,并按相关标准赋分(详见附件4)。 (二)专利项。现调整为:1.分值由10分降为5分;2.发明专利中的发明人为5分每项;实用新型专利中的发明人为2分每项;软件著作权中的发明人为2分每项;3.取消高低档赋分方式,并按相关标准赋分(详见附件4)。 因降低论文著作项和专利项分值后,评分表总分由150分降为140分,故自评申报的规定分值相应由原来的90分调整至85分。调整后的新评分表(详见附件5)。 四、申报程序和形式 建设工程专业初、中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实行网上申报,通过个人申报(须先行建立个人业绩库,并经所在单位审查通过)、单位审核等程序逐级审核推荐。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员登录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进行个人申报(网址:https://zcps.rlsbt.zj.gov.cn),并对填报信息真实性作出承诺。申报人员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资历申报的,需上传《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自评表》扫描件,其自评分须达到85分以上,并由2名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在职高级工程师推荐。 (二)单位审核。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用浙江政务网法人帐号登录“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首次登录需先提交授权委托证明),负责对申报人员业绩档案信息和职称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职称申报信息审核无误后,点击“通过”按钮,并录入对申报人员的业绩公示情况和审查意见,提交所在地职称申报受理点——海宁市建筑工程初级专业技术 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的帐号与浙江政务服务网个人、法人登录帐号相同,个人帐号自行注册。具体申报办法、审核操作办法(详见附件1、2)。 五、其他要求 (一)申报材料要求。申报人员提交评审的业绩材料要突出代表性,不宜过多过杂。各单位对申报人员基本情况和业绩材料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情况在填写审核意见时录入系统。因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等产生的不利影响由个人和推荐单位负责,申报材料报送要求(详见附件3)。 (二)社保证明要求。申报人员在我市连续缴纳至少一年以上的社保记录,且当前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根据浙人社发〔2019〕21号文件要求,申报人员无需再提供社保缴纳证明,由系统自动获取人力社保部门相关数据。 (三)面试答辩要求。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参加业务面试,业务面试未通过不能推荐至评审会参加评审。 1.申报人员所学专业与申报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 2.转评或兼评的; 3.后学历(或学位)取得时间不满2年的; 4.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未满4年; 5.已取得工程师资格,再次以助理工程师职务参加评审的; 6.认为需要进行业务面试的其他申报人员。 (四)学历认证要求。 2001年及以后取得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申报人员,可自动提取相关信息;2001年以前及不能自动提取的,须上传学历学位证书、毕业生登记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证明材料。已取得所从事专业国家注册类资格证书的申报人员,所学专业可适当放宽。 (五)申报材料时限及报送要求。 1.申报人员评审资历计算时间截至2023年12月31日。 2.网上个人申报时间为 2023年7月24日至8月24日,所在单位审核报送截止时间为 9月6日。 3.申报人员按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并向海宁市住建局提交带有“浙江省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平台”水印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双面打印一式3份(参加面试人员4份)并放入资料袋中,封面标注姓名、申报专业和所在单位。申报人员业绩佐证材料全部上传至浙江省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平台,无需再提交原件及复印件。 4.用人单位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网上审核同意后,申报人员自行下载双面打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并加盖所在单位、海宁市住建局、人力社保部门公章。报送截止时间为9月18日,具体时间以能打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为准。 5.材料接收地址: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宁市海州西路8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1楼1113室)。 6.中初级职称评审微信群二维码。 六、收费标准 评审费用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浙价费〔2002〕229号文件执行,中级资格评审费每人180元,初级资格评审费每人100元。 七、违规行为处理 (一)凡是发现申报材料中有在《建筑学研究前沿(中文版)》《工程管理前沿(中文版)》等冒名或非法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或假冒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颁发的《国家科技进步奖证书》、《国家科技成果奖证书》,对申报人员一律按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印发后,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并以“挂证”行为处理,撤销其注册许可的,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三)对申报人员所在工作单位、人事代理机构等未严格履行审核责任,发生申报人员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将予以全市通报,并记入职称评审不诚信行为记录。 (四)申报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其评审资格,已取得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相应证书,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资格评审: 1.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3.任现职期间,曾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而受到处分或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4.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五)申报对象任现职期间,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按以下办法延迟申报。 1.处罚决定书发布之日在学历、资历条件规定年限内的,延迟2年申报; 2.处罚决定书发布之日已超过学历、资历条件规定年限的,从处罚决定书发布之日起,延迟2年申报。 联系人:徐晨程、张佳园,联系电话:87287012、87287191。 附件:1.申报人员网上申报办法 2.用人单位及管理部门网上审核操作办法 3.申报材料报送要求 4.2023年工程职务任职资格评分调整前后对比表 5.《嘉兴市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审议评分表(新)》 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18日 |
[附件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