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为使本局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行政工作效能,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精神,特制定本规则。 (二)市统计局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市委、市政府赋予的职能,坚持以人为本,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努力提高统计业务和行政管理水平,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统计管理体制。 (三)市统计局各科、室、队要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转变工作方法、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认真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统计部门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市统计局工作人员要履行岗位职责,遵守统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领导机制及局领导职责 (五)市统计局党组负责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完成市委、市政府交给的任务,讨论和决定本局的重大事项,指导局机关党支部工作。局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工作。 (六)市统计局行政工作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全局工作;副局长和其他分管行政工作的局领导协助局长工作。局长外出期间,委托一位副局长主持全局工作。 (七)副局长和其他局领导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统计局进行内(外)事活动;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局长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事项,要向局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八)根据工作需要,必须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由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领导小组组长(主任)由局长或分管该专项工作的其他局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重大决定应报局长批准后实施。 三、各科、室、队职责 (九)各科、室、队按照《海宁市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职权范围开展工作。局办公室协助局领导做好局内各项工作协调,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十)各科、室、队由科长(主任、队长)领导和主持工作,副科长(副主任、副队长)协助科长(主任、队长)负责分管工作。 (十一)对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业务部门的重要工作、全市统计制度和改革方案、年度工作思路和工作总结等重要问题的决策,应注重调查研究,深入实际走群众路线;局建立联系镇、街道制度,通过多种形式,加强联系,听取意见;重要问题应注意听取有关部门意见,集思广益,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 (十二)各科、室、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凡是政策明确的,应及时办理;凡是政策不够明确的,由科、室、队领导及时向分管局长或上级业务部门请示,有明确答复的,按答复意见办理。没有明确答复的,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局长决定,分管局长不能决定时,应及时请示局长或提交有关会议讨论决定。 (十三)各科、室、队对部门和基层单位请示的问题,凡涉及两个以上科、室、队职责的,由办公室或受理科、室、队请示局领导后交主办科、室、队处理,主办科、室、队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与协办科、室、队共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定。凡请示内容不属于本科、室、队职责范围的,应在接到材料的当日交办公室,按局领导意见转有关职能科、室、队。工作内容属于紧急或有明确期限的,要立即予以办理或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不能按期完成的,要向呈报单位说明原因。遇有重要问题,应在接到办文通知后及时提出意见,报分管局长决定,分管局长不能决定时,应及时请示局长或提交有关会议讨论决定。 四、依法行政 (十四)市统计局及各科、室、队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五)市统计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统计部门的精神。由局办公室负责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十六)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市统计局行政权力的有关事项,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家庭个人隐私的,都要按照统计政务公开制度和有关规定,对全社会公开依据、内容、对象、形式、程序、时限、公开范围、责任部门等,提高统计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十七)严格实行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保障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 (十八)依法接受上级领导机关的监督,接受司法监督,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专项监督,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对重大问题的查处和整改,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五、工作制度 (十九)市统计局及各科、室、队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做好年度工作安排,做到统筹安排、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和行政效能。 (二十)市统计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统计部门的决策、部署和要求,每年年初提出年度工作计划、工作重点。 (二十一)各科、室、队按照全局年度工作计划、工作重点,进一步细化任务,提出年度阶段性目标和重点工作的实施措施,组织落实,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执行情况。 (二十二)各科、室、队实行半年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制度。报告时间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由办公室决定,工作报告分别报送分管领导和局办公室。 (二十三)市统计局及各科、定、队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 1、市统计局的日常工作,属于各位局领导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领导全权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则由局长明确一位领导负责,相关人员配合。 2、属于各科、室、队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科、室、队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凡涉及多个科(室、队)职责范围的事项,一般明确由一个科(室、队)为主牵头负责,相关科(室、队)应积极配合。 3、对局党组、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各有关科、室、队应抓紧落实,或由分管局长在会议结束的当天或次日传达到有关科、室、队落实;执行过程中遇到困难或其他问题的,应在一周内提交相关会议复议。 4、各科、室、队对局党组、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及局领导的指示、批示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属于连续性较强或工作量较大和重大、重要的事项,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应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分管局长报告。 5、需要改变已决定的事项,可提请局长审定或提请决定该事项的有关会议复议。局领导收到科、室、队呈报的请示、审批表等材料后,经审核同意或认为需要补充、调整的,应及时作出明确批示。 6、局有关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需以局公文形式行文的,由承办科、室、队在3天内拟出文稿送局领导签发。 六、会议制度 (二十四)市统计局实行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局专题会议和全局工作人员会议制度。 (二十五)局党组会议由局党组成员组成,必要时可指定有关人员列席。党组会议根据《党组工作规则》进行。局党组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由党组成员提出,党组书记确定。 (二十六)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参加,办公室主任列席,需扩大会议范围时,由局长确定。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局长外出期间,可委托一位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局长办公会议应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局领导参加。局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讨论决定统计业务和机关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2、讨论审定局年度、阶段性、专项工作计划; 3、讨论审定报请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 4、讨论通过局规章制度; 5、讨论通过各队、科、室岗位责任制和考核结果及公务员考核、评比、工资调整等重大事项; 6、讨论决定关于经费的安排和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等事项; 7、交流分管工作开展情况及下一阶段的工作打算和安排; 8、需要讨论研究的其他事项。 局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各位局领导提出,局长确定。局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应进行充分讨论,与会者都要紧紧围绕议题发言,充分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在会后根据分工认真传达贯彻并组织落实。局长办公会议由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并按规定保管、存档。 (二十七)局务会议由局领导及各科、室、队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吸收其他有关同志列席,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召集。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上级党委、政府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定,有关统计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有关重要会议精神,布置贯彻落实的措施; 2、总结一定时期内的工作,汇报、交流科、室、队工作情况和下一步打算,研究部署下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 3、研究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重要任务; 4、通报局党组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的决定、有关重要情况; 5、讨论其他需要局务会议讨论确定的事项。 局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局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各科、室、队负责人负责传达贯彻并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局务会议由办公室负责记录,并按规定保管、存档。 (二十八)局专题会议,由局长或其他局领导召集和主持,有关科、室、队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参加,研究、协调和处理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专题会议记录由会议召集人指定专人负责,并按规定保管、存档。 (二十九)全局工作人员会议由局长或委托副局长召集,全体工作人员参加,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上级党委、政府、部门的文件和领导的指示及有关会议精神,传达本局的文件和有关会议精神; 2、宣布干部职务任免、岗位轮换等决定; 3、听取领导干部述职报告,测评、考核干部及其他有关事项; 4、需要全局动员的工作事项; 全局工作人员会议应提前一天由办公室通知,并准时到会。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出席情况考核,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要事先经分管领导批准并向办公室请假,未经同意不得随意迟到和缺席。对会议宣布的事项,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三十)办公室根据会议议题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局务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催办。 (三十一)市统计局召开的各类会议(包括培训)及全局性、全市性活动,由办公室归口管理和协调。以精减全市性会议为原则,实行会议计划管理和报批制度。各专业应于每年年初制定全年会议计划报局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后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召开临时性会议由分管领导审定后,报请局长决定。 七、公文审批制度 (三十二)根据推进电子政务工作的要求,加快运转速度,提高办公效率,办理各类公文,要严格执行公文处理有关规定,公文的审批按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三十三)市统计局文件批办工作由办公室归口管理。凡上级下发本局办理的文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他单位报送我局办理的文件,均由办公室统一收文登记,按办文程序批转,其他科室不得自行受理。其他科室如收到此类公文,须送办公室统一收文登记,不得自行送局领导批阅和自行办理。 (三十四)局办公室收到需要办理的公文后进行登记,由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送局领导批示后,再交有关科室办理。 (三十五)以市统计局名义发文,由局长或分管副局长签发;属重大事项的,由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签发。报送市委、市政府的发文,由局长签发。经局领导签发的文件,由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公文校对由拟文科室负责。 (三十六)要维护办文的严肃性,凡经局领导签发的公文,办文科室不得随意改动。如确需改动的,要征得签发人同意。 八、统计数据审核、统计分析资料审批和新闻发布制度 (三十七)市统计局建立健全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评估和上报制度。各专业定期报表和年报统计数据,由各职能科室审核、评估,报分管领导审定,重要指标数据要及时召开评估会议,报局长同意后上报。普查、大型调查、专项调查数据,经有关职能科室审核、评估后,由相关分管领导提出审定意见,报局长同意后上报。上述各类数据在上报的同时,报送局综合科。 (三十八)市统计局正式编发的各类统计资料,应按规定程序签发。《海宁统计信息》和《海宁统计分析》由拟稿科室负责人审核,综合科核稿,分管领导签发。《统计信息专报》和特别重要的统计分析,报局长签发。 (三十九)向新闻单位公布本专业未发布过的统计资料,须事先征得局综合核算科同意,发布统计公报,须经局长审核,并报市政府分管市长审批同意。对外发布统计新闻,由局长或新闻发言人向社会发布。新闻发布稿由综合科负责,局领导审核后报市政府新闻办审定,然后对外发布。 (四十)严格执行各项保密规定,切实做好统计数据、统计资料的保密工作,杜绝发生失密、泄密行为。 九、外出报告制度 (四十一)局长离开海宁外出或休假,需本人书面或口头事前向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报告。其他局领导离开海宁外出或休假,应当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局长报告。局领导出嘉兴市域外3天以上(含3天,包括双休日),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并填写《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审批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外出,局领导出国,应按规定报经市政府审批同意。 (四十二)各科、室、队负责人离开海宁外出或休假,须由本人口头或书面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同时要指定一位同志主持处理外出期间的日常工作。 (四十三)局领导及各部门外出检查指导工作或参加会议,要厉行节约,尽量减少基层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