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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001008004003042/2023-77556 发文机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3-07-05 11:06:32
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科室:信用监管科
所属栏目:公告公示 访 问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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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年报企业补报催告公告

海宁市名海纺织品有限公司等989家企业、海宁市长安镇兴成桑苗专业合作社等2家农专社、海宁市丁桥镇馨苒服装店等6457家个体户: 

市场经营主体按时申报年度报告是市场经营主体正常经营的重要标志,也是市场经营主体应向社会履行的法定公示义务,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根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截止6月30日24时,全市尚有989家企业、2家农专社、6457家个体户未履行该项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已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同时,为深入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以柔性执法助力打造营商法治“软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给予海宁市范围内的未年报市场经营主体一个月的补报期(截止期2023年7月31日),在补报催告公告期间内,上述市场经营主体主动完成公示或报送上一年度年报的,并提出说明理由和作出承诺的,优先采取行政提示、行政告诫、行政约谈等包容审慎监管举措,免予行政处罚。

请上述市场经营主体及时履行依法年报义务。

特此公告。 

附件一:未年报企业名单.xls

附件二:未年报农专社名单.xls

附件三:未年报个体户名单.xls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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