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桥镇农村房屋规模搬迁补偿安置 实施指导意见
为加快城镇化进程,鼓励农户向新市镇和新社区集聚,改善居住质量,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关于高质量推进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的实施意见》(海政办发[2021]8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丁桥镇农房规模搬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指导意见。 一、适用对象 经自然资源部门认定,符合列入农村土地全域整治项目申报区域,村民小组(按统计口径)或自然村落农房搬迁比例需达到90%以上并符合土地连片复垦条件。由属地村向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专班提交申请,镇专班根据意向比例、连片程度、安置区块容量等进行会商后视情启动。 同一村民小组(自然村落)内已参加两新建房或刚需建房安置的不包括在内,也不享受本意见规定的相关政策。 以上村民小组(自然村落)搬迁户数认定,以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房不动产权证或合法批准建房报告数为准。 二、安置地点 自建房安置点:规划确定的新市镇和新社区(1+X点)区块。 公寓房安置点:九悦府等公寓房。 三、安置户认定办法 安置户以家庭居民户为单位,除满足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对“居民户”的认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安置户户主须为经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确认的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安置户以完整家庭居民户(包括户籍在册所有人员)为单位,户口新迁入人员还需提供迁出地(村、镇两级)未曾作为户主审批过宅基地的证明材料。 3.有农村户口子女的父母,不得单独立户安置。 4.按海政办发〔2020〕82号和丁政〔2021〕3号文件符合村民建房分立户条件的,可分立户安置。 四、合法面积认定办法 1.按《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房不动产权证书》或《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呈报表》批准的建筑占地面积确定。 2.宅基地置换标准 搬迁户安置新宅基地统一采用置换方式,置换标准为双联排(占地建筑面积105㎡)0.6亩,多联排(占地建筑面积85㎡)0.4亩。 五、安置形式 以户为单位,农户在自愿的基础上,在公寓房、联排房、货币安置三种形式中选择一种安置形式。 (一)公寓房 1.类型、户型:建筑面积约为80㎡、100 ㎡、120 ㎡三种户型,具体类型及户型以实际设计图纸或提供房源为准。 2.农户放弃原有农村住宅(宅基地),由海宁市丁桥新市镇建设有限公司在新市镇提供公寓房作为安置用房。安置户可按相关规定自行办理不动产权证,办证费用及物业维修基金由安置户承担。 3.安置面积标准 (1)有房有户:每户基数为建筑面积40㎡,每人再加建筑面积40㎡,每户选择安置用房不得多于3套。 (2)有房无户:搬迁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不足80㎡的按80㎡安置;80㎡及以上的按实有面积安置,且最多不超过120㎡,总量一套。有房有户可参照执行。 4.安置房结算及价格标准 (1)可享受安置面积内按成本价结算,超标准面积20㎡内按优惠价结算,其余面积按市场价结算。若安置户因房型选择原因未拿满实际可安置的公寓房面积,剩余面积视为自愿放弃。 (2)公寓房安置成本价、优惠价及市场价,由海宁市丁桥新市镇建设有限公司根据市场主要建材价格和招投标结果,每期公布一次安置房价格。 一期安置中心价为:成本价1800元/平方米,优惠价3500元/平方米,市场价按本小区政府指导价计算。二期安置价格另行规定。 (3)底层车库(自行车库)按安置房成本价50%结算,地下车位价格60000元/个,原则上每套可购车位一个,需额外购买车位的,参照本小区市场价进行购买。 (4)选择公寓房安置的免收小区公共配套费和燃气管网配套费。物业管理费和建筑垃圾清运费等,需按相关规定缴纳。对位置优越的房屋,在安置房中心价(成本价)的基础上作适当上浮。 (5)公寓房层次差价系数参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实行。 5. 安置人口认定: (1)安置人口原则上以在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依据,其余户籍人员除外。下列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①已领取本市有效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其子女为未婚的,则独生子女可按2人计算;两户以上共同所赡养的老人可按分摊进行计算。 ②户口外迁的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需凭学校有效证明)。 ③因土地征迁而户口转为城镇居民的人员(已享受过福利分房或经济适用房等优惠政策的除外)。 ④户籍关系外迁或被注销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已提干的军官除外)。 ⑤户籍关系外迁或被注销的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 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可计入家庭在册人口数: ①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的公务员或事业编制人员。 ②已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或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等优惠政策的人员。 ③不可计入家庭在册人员的其他情形。 (二)联排自建房 每幢住宅由2户或2户以上组成,层次为三层,具体有关层高、户型等以安置区块规划设计图纸为准。 1.每户建筑占地面积:两联排每户建筑占地面积为105㎡;多联排每户建筑占地面积为85㎡,不再建造生产用房。 2.建造方式: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外观、统一监管”的原则由农户自行按图建造。 3.安置户可按相关规定自行申请办理建房审批和产权登记。 4.农户建房建筑占地限额标准:按海政办发〔2020〕82号和丁政〔2021〕3号文件执行。 (三)货币安置 凡自愿拆除原有合法批准住宅及地面附属设施,将宅基地全部退还给村集体,并自愿永久放弃农村宅基地,宅基地可以复垦的,在本镇区域外另有住房的农户(须提供本户另有合法住房的相关证明且户口迁移至合法住房内),可给予一次性货币安置。 1.货币安置标准:按现有政策可申请建房的,根据原合法建筑占地面积奖励2500元/平方米,每户最高奖励不超50万元;按现有政策不能申请建房的(有住宅无户籍户),减半执行。 2.无直系亲属继承的保留房屋,只享受搬迁补偿和规模搬迁奖励,不作安置。 六、搬迁补偿和奖励政策 对积极自愿要求整组搬迁集聚并拥有合法批准住宅的农户,凡自愿拆除住宅及地面附属设施,将宅基地全部退还给村集体的,根据农户原有房屋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补偿,补偿包含对宅基地、附地及自留地上所有建筑物和附属物的补偿。 (一)搬迁补偿政策 1.住宅房屋为三层楼房的,每户(宅)补偿19万元,房屋拆除后残值回购8000元。 2.住宅房屋为二层楼房的,每户(宅)补偿15万元,房屋拆除后残值回购6000元。 3.住宅房屋为平房:合法住宅建筑占地面积75㎡及以下的,每户(宅)补偿3万元,房屋拆除后残值回购1500元;合法住宅建筑占地面积75㎡至120㎡(含)的,每户(宅)补偿5万元,房屋拆除后残值回购2500元;合法住宅建筑占地面积120㎡以上的,每户(宅)补偿7万元,房屋拆除后残值回购3000元。 临时生产用房、经批准的“二户一体”房屋、违章建筑等不作补偿。 (二)规模搬迁奖励政策 鼓励农户整组搬迁集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搬迁户,在上述搬迁补偿政策基础上再享受以下规模搬迁奖励: 搬迁比例在90%及以上的,每户奖励2万元;搬迁比例在95%及以上的,每户奖励8万元;整组搬迁的,每户奖励12万元。 原有一份合法批准的建房报告(一幢住房),现符合农村建房分立户条件的,分别按照各自产权比例分割计算房屋搬迁补偿和规模搬迁奖励费。 对楼房搬迁户的房屋补偿,以合法建筑占地面积75㎡为补偿下限,不足75㎡的按比例相应减少补偿。 (三)安置奖励政策 在搬迁补偿和规模搬迁奖励的基础上,根据农户选择的安置方式进行奖励: 1.选择公寓房安置,每户奖励8万元,在册户口每人再奖励3万元。 2.选择联排自建房,若原本可安置双联排(105㎡)而选择多联排(85㎡)安置的,每户奖励3万元,多联排中间套再增加奖励1万元。 七、特殊户型安置办法 1.有户无房户 具有本镇在册农业户籍并已立户且无住房的家庭,原则上采用公寓房安置,安置面积标准及安置房价格参照有房有户户公寓房安置标准,并不再享受奖励政策。确需安置双联排住房的,须缴纳小区公共配套费5万元,同时不再享受奖励政策。 2.有房无户户 曾经单独立户、现整户户口已全部迁出,在本镇有住房的家庭,不再安排宅基地建房,原则上实行货币安置。确需安置住房的,经申请可安置公寓房,原住房按搬迁政策给予补偿,但不再享受安置奖励政策。 3.离婚家庭有关事项 凡离婚后财产分割中未分到住房产权的一方,满足分立户条件且仍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参照刚需特殊户型安置政策,采用公寓房形式安置,不享受搬迁补偿和奖励政策。 4.民政救济、出嫁女问题 (1)民政救济建房户问题。按上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2)关于出嫁女户口未迁问题。凡女方出嫁后户口仍在原家庭未迁出的,选择公寓房安置时,可计算入原家庭人口,但不可单独立户安置。 八、过渡费及建房保险 1.过渡费:以农户腾房时间开始计算,给以每户每月200元,给予在册户口每人每月100元,过渡费发放时间期限为农户确址(或选房)后一年。 2.建房保险:为保障农房规模搬迁工作的顺利进行,解决农户建房的后顾之忧,由镇政府负责向相关保险公司投保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九、资金支付 农户农房按规定办理腾空交接手续后15天内由政府一次性支付房屋补偿费。规模搬迁奖励及安置奖励费在涉及该区块搬迁户全部腾房后15日内支付。 十、申请程序 1.由所在村组织有整组搬迁意愿的村民小组的农户进行意愿调查,在意愿同意率达到90%以上时启动项目。 2.经镇初步认定后,由所在村核定整组搬迁组并书面上报。 3.所在村统一办理报名、审核、安置签约等手续。 4.镇根据土地综合整治要求提出房屋腾空、拆除等具体要求,及时组织验收,各村负责土地复垦。 5.按照“成熟一批,安置一批”的原则,优先安排安置用房或宅基地。 本意见实施期限自2022年4月5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本意见仅适用于规模搬迁农户。
丁桥镇人民政府 2022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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