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审查的意见(试行)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为完善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过程中收集民营企业法律意见的工作机制,保障民营企业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营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马桥街道在总结前期相关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优化营商环境的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紧扣我省优化营商环境“一号改革工程”,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稳定的预期,提升《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在马桥街道的实施质效,探索出一批可供借鉴复制的“马桥经验”,努力打造合法性审查工作乡镇样板。 二、建立健全政企联席机制 (一)建立常态沟通协调机制。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中的涉法事项适时召开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政企联席会议。法制审核机构综合信息指挥室(党政办)在审核拟制发的文件时,发现相关涉法事项对民营企业切身利益或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应牵头召开法律意见征求的专项会议,为企业表达法律意见诉求提供机制保障。 (二)充分吸收研究相关意见。对会上收到的法律意见应完整记录、认真梳理、逐条研究,形成政企联席会议纪要。合理的法律意见要予以采纳;会上难以回应的,要专题研究并在会后予以回应;研究后认为不宜采纳的,应列明理由。班子会议在通过与文件相关的决策前,应就上述情况听取汇报。 三、动态完善企业代表清单 (三)明确企业代表来源。考虑合法性审查工作具有专业性,政企联席会议应明确参加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以街道“1+2+N”的联审机制为基础,由辖区民营企业上报1-2名企业法务(暂时不具备相关条件的可上报顾问律师)建立民营企业代表清单纳入代表库,参与会议的民营企业代表原则上从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四)动态更新覆盖管理。对代表库内的企业不定期进行更新管理,尽可能实现全覆盖。对暂未在库内名单的企业要求参加政企联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提出,法制审核部门书面审核后认为不存在不宜参加的情形的,应支持其参与联席会议。 四、科学确定行业企业范围 (五)针对性选取行业企业。合法性审查过程中要认真区分与科学评估拟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不同的行业、企业可能产生的影响。若涉及特定行业(如经编产业、新材料产业、现代服务业等)且存在较大差别的,要特别注重听取各类有代表性企业的法律意见。 (六)适当向重点行业倾斜。优化参会代表结构,既要兼顾不同行业和不同规模的企业,同时也要适当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等领域倾斜,要发挥好本地商会的作用,做到覆盖面广、代表性强。 五、多元畅通意见反馈渠道 (七)广泛听取法律意见。法制审核部门应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积极牵头多渠道多方位多角度听取民营企业对文件的法律意见,提供更多表达诉求的机会。让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直接利益相关者参与到法制审核中来,让更具民营企业立场的法律意见在合法性审查中发挥出更大作用。 (八)广开言路畅通渠道。除政企联席会议外,法制审核机构还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实地走访、问卷调查、发函询问、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广泛听取民营企业对拟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意见,认真研究并提出相关举措。 六、优化完善民主监督机制 (九)拓宽文件评估参与群体。文件实施后可由制定方或第三方对实施情况开展评估。民营企业中的“两代表一委员”和企业党组织书记可以就“是否召开联席会议,是否主动听取法律意见,对于法律意见的研判采纳情况”等方面以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等方式进行评估。 (十)完善政策后续修改程序。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后,对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法制审核部门、经济发展办等涉企业务部门要认真研究,必要时应进行文件修订或出台细则。 七、加强组织实施 (十一)加强领导,统筹资源。街道各部门、园区公司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与法制审核部门积极配合形成工作联动。牵头部门要统筹资源,凝聚众智,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定期听取意见的实施情况。 (十二)监督实施,提质增效。意见正式实施后要加强监督,确保意见中的各项举措真正落到实处、见到实效。必要时可研究编制统一规范的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评估标准。把民营企业参与行政合法性审查作为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切入点,实现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十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工作中及时总结提炼意见实施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利用本地官媒宣传民营企业参与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经典案例,进一步激发和保护民营企业的干事创业热情,形成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2023年10月1日开始施行。政策试行日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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