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海宁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和看护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宁市卫生健康局 中共海宁市委政法委员会 海宁市公安局 海宁市民政局 海宁市财政局 海宁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8月8日 海宁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和 看护补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关于对生活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家庭和履行监护职责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给予补助的要求,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照料和管理服务,根据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和看护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20〕4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下简称患者)监护和管理服务,根据《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和《浙江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和看护补贴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患者实施监护补助和看护补贴。 二、保障类别 (一)监护补助。是指对具有危险性评估等级风险的患者的监护人有效履行监护责任给予的补助。 1.具有危险性评估等级的患者主要包括两类: (1)Ⅰ类患者:临床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六种严重精神障碍且危险性评估等级为1-2级的患者。 (2)Ⅱ类患者:临床诊断为严重精神障碍(不限于上述六种严重精神障碍),且危险性评估等级为3级及以上或曾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的患者。 各基层医疗机构应根据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相关规定,对患者危险性行为等级进行动态评估管理。 2.监护补助发放需符合以下条件: (1)患者纳入我市社区管理治疗且签署知情同意书; (2)相关业务部门信息管理系统中已登记监护人信息; (3)监护人与属地镇(街道)签署监护责任协议书(附件3); (4)监护人较好履行监护、照料、送诊救治等监护责任; (5)监护人积极主动配合社区患者管理工作。 (二)看护补贴。是指对纳入我市村(社区)管理的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患者,为保障其护理、照料等基本需要给予的补贴。 三、补助(贴)标准 监护补助、看护补贴按月计算、按年发放。 (一)监护补助。 1.补助标准:Ⅰ类患者每人每月150元,Ⅱ类患者每人每月400元。 2.监护补助具体发放按以下规定执行: (1)患者年度内未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的,按补助标准和年度内危险性评估等级为1-5级的实际月数计算发放; (2)患者年度内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的,监护补助从当月起停发6个月(跨年度的顺延到次年),其余月份符合发放条件的,按标准计算发放; (3)患者经评估后危险性行为等级为0级的,自次月起停止发放; (4)患者失访或死亡的,自次月起停止发放; (5)患者因严重精神障碍住院治疗期间(年度内单次累计超过1个月的)停止发放。 (二)看护补贴。 1.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元。 2.看护补贴具体发放按以下规定执行: (1)看护补贴按患者被认定为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的实际月数计算发放; (2)患者失访或死亡的,自次月起停止发放; (3)看护补贴与监护补助可同时享受,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监护人择一享受。 四、工作流程 (一)监护补助。监护人于每年8月底前向村(社区)提出监护补助申请,村(社区)于9月10日前统一向所在镇(街道)提交申报材料(附件1),镇(街道)审核后于9月20日前将材料(附件1、2)报市卫生健康局(市精防办),联系人:周曙刚;电话:1*********8。由市卫生健康局(市精防办)会同市公安局对患者肇事肇祸情况、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情况等进行审核认定。市卫生健康局(市精防办)于9月底前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市财政局经复核后安排资金。所需资金由市、镇(街道)两级财政1:1承担。各镇(街道)于次年1月底前将监护补助资金全额发放至符合条件的患者监护人。 (二)看护补贴。市卫生健康局(市精防办)将省卫健委、省民政厅、省残联等部门经系统比对确定后符合看护补贴发放的人员名单,会同市民政局、市残联等单位进行复核认定。市卫生健康局(市精防办)于9月底前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市财政局经复核后安排资金。所需资金由市、镇(街道)两级财政1:1承担。各镇(街道)于次年1月底前将看护补贴资金全额发放至符合条件的患者监护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实施患者监护补助和看护补贴是激励监护人主动、积极履责,减轻患者及家属的负担,防范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的重要举措。各镇(街道)、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工作职责,加快推进该项工作的全面启动。 (二)加强宣传发动,积极营造氛围。各镇(街道)、各部门要加强患者监护人监护补助和看护补贴发放工作宣传,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良好氛围。各镇(街道)要充分发挥村(社区)关爱帮扶小组网格作用,广泛发动,告知到每位患者监护人,并签订协议,提高监护积极性,进一步履行监护责任,有效减少患者肇事肇祸事件的发生。 (三)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安全发放。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护补助和看护补贴发放管理,对审核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等造成冒领、多领监护补助或看护补贴的,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资金结算从2023年1月1日起。 本办法自2023年9月8日起实施。 附件:1.海宁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申请审批表 2.海宁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汇总表 3.海宁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监护责任协议书 |
[附件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