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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 收 土 地 公 告 海土征公〔2023〕019号

发布时间:2023-08-04 15:38 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征收土地申请已经依法批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3年04月27日作出的浙土字(330481)A[2023]-0002《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海宁市2023年度计划第六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详见附件《海宁市2023年度计划第六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表》。

三、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政发〔2020〕24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四、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人民政府已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五、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六、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0481)A[2023]-0002《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申请不服的,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七、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7237501 监督电话:87295070

附件:《海宁市2023年度计划第六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表》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6日

(019)海宁市2023年度计划第六批次建设用地.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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