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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18/2023-79338 发文机关: 市农业农村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3-07-05
所属栏目: 部门及镇、街道文件 发文字号: 海农发〔2023〕37号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23-09-11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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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宁市农业领域临时居住集装箱安全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消除农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切实提升涉农临时居住集装箱安全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海宁市农业领域临时居住集装箱安全管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海宁市农业农村局      海宁市城市品质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7月5日

海宁市农业领域临时居住集装箱安全管理指导意见

农业领域集装箱用于临时居住有其历史背景和现实原因,规范管理是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和保证。各镇(街道)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抓好涉农临时居住集装箱的整治提升和长效管理工作,实现全市涉农临时居住集装箱安全水平有效提升,确保全市农业农村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现就加强农业领域临时居住集装箱安全管理,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分类处置。凡符合海安委办〔2023〕31号文件中明确的违法违规堆放行为,且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集装箱,一律限期清理。拟进行提升保留的集装箱,根据指导意见采用“一箱一档一方案”的方式规范管理,并按照迎亚运品质大提升、文明城市创建的要求,做到箱体整洁、美观,放置规范、有序、安全。

二、事前备案。在农业生产中,凡需要使用集装箱临时居住的,经属地备案和验收合格,并建立“一箱一档”后方可使用。备案要求参照市安委办规定执行,《集装箱(居住过渡)备案审批表》见附件。备案为每年一次,到期后重新申请,要建立底册清单,掌握动态更新情况。

三、使用申请。使用时,需提前一周向所属村(社区)提出临时居住申请,明确从事生产用途、居住时间、居住人数等信息。村(社区)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经镇(街道)批准同意后可以临时居住。居住期间须在箱体外显著位置张贴《农业集装箱临时居住情况公示牌》(公示牌必要信息见附件)。各村(社区)要依据“非必要不居住原则”严格把关,控制居住人数和居住时间。

四、定期检查。各镇(街道)要压紧压实属地责任,建立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健全涉农集装箱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机制,农业农村办、应急管理办、综合行政执法中队等部门要加强联动形成合力,对辖区内涉农集装箱开展安全隐患重点排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五、规范功能用途。明确“农用”性质,涉农临时居住集装箱只能用于服务农业生产,不得用作非农用途。居住用集装箱仅作为住宿场所,不得兼做生产、仓储、炊事等其他功能。

六、规范选址。不得建造在易发生滑坡、坍塌等危险地段和低洼积水等危险区域。

七、规范用火。集装箱内及周边杜绝使用明火进行生产生活。生产主体生活用气、用火器具(燃气灶、煤炉等)一律更换为用电设备。

八、规范用电。不得使用大功率电器,电气线路必须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电线布局整齐并套管,杜绝电线乱接乱拉;必须安装匹配的漏电保护装置;严禁电动车在集装箱内充电和停放。

九、规范消防设施。集装箱板材不得使用夹芯板,一个集装箱内至少配备2个5kg灭火器,并放置在明显和易于取用的地方。

十、规范物品存放。集装箱内禁止存放农资、液化石油钢瓶、汽油、柴油、氧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

十一、开展环境整治。集装箱内及周边物品放置整齐有序,通道畅通,确保发生火灾事故时不影响逃生自救。

十二、参加消防培训。使用主体每年参加镇(街道)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熟练操作灭火器等消防设施,懂得扑救初期火灾和报警逃生技能。

附件:1.集装箱(居住过渡)备案审批表

2.农业集装箱临时居住情况公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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