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
海土征公〔2023〕043-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3年8月11日作出的浙土字(330481)A[2023]-0004《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海宁市2023年度计划第十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平阳路快速路改造提升项目(硖石2208号),土地用途为城镇道路用地 ,四至:东至麻泾港;南至洛溪河;西至南北大道;北至空地。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海宁市海洲街道东长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278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0.278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政发〔2020〕24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 社会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海宁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 征 收 土 地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和 农 民 对 浙 土 字 (330481)A[2023]-0004《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7237501
监督电话:87295070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9日
征收土地公告
海土征公〔2023〕043-0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3年8月11日作出的浙土字(330481)A[2023]-0004《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海宁市2023年度计划第十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平阳路快速路改造提升项目(硖石2208号),土地用途为城镇道路用地 ,四至:东至麻泾港;南至洛溪河;西至南北大道;北至空地。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海宁市马桥街道先锋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3.9098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3.6625公顷,建设用地0.2473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政发〔2020〕24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 社会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海宁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 征 收 土 地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和 农 民 对 浙 土 字 (330481)A[2023]-0004《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7237501
监督电话:87295070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9日
征收土地公告
海土征公〔2023〕043-0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3年8月11日作出的浙土字(330481)A[2023]-0004《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海宁市2023年度计划第十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平阳路快速路改造提升项目(硖石2208号),土地用途为城镇道路用地 ,四至:东至麻泾港;南至洛溪河;西至南北大道;北至空地。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海宁市硖石街道荷叶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1029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0.1029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政发〔2020〕24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 社会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海宁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 征 收 土 地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和 农 民 对 浙 土 字 (330481)A[2023]-0004《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7237501
监督电话:87295070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