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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001008004003014/2024-00010 发文机关: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4-01-02 09:05:54
责任部门: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 责任科室:综合生态科
所属栏目:公告公示 访 问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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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绿家食品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致生态环境损害案生态赔偿信息公开

公开信息

具体内容

备注

1.案件名称

  浙江绿家食品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致生态环境损害案,生态环境赔偿意见书文号:嘉环(海)生态赔意字〔2023〕14号。


2.损害调查结果

2023年1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浙江绿家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方便面生产,《新增年产5000吨方便面扩建项目》于2011年8月8日经原海宁市环境保护局审批(批文文号为海环审[2011]143号),并于2015年4月完成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该公司已申领排污许可证并实行简化管理,排污许可证上载明生物质锅炉废气许可排放浓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其中颗粒物许可排放浓度为30mg/m3。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方便面生产工序正在生产,生产工艺是:面粉-和面-熟化-复合压片-成型-蒸煮-切割-油炸-包装-成品,生产过程中要使用蒸汽,来源于天然气锅炉和生物质锅炉,生物质锅炉运行中有燃烧废气产生;检查当日我局委托浙江新鸿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公司生物质锅炉废气排放口废气进行采样检测,共采样三批次,检测因子为:颗粒物、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依照浙江新鸿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ZJXH(HJ)-2311188号检验检测报告,2023年11月9日该公司生物质锅炉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排放浓度平均值为93.8mg/m3,超过了该公司排污许可证上载明的颗粒物许可排放浓度。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大气污染物。企业于2023年11月10日和废气处理设施厂家签订生物质锅炉废气处理设施安装整改合同,厂家技术人员已于11月18日进场开始对现有废气处理设施进行安装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并于12月13日委托浙江新鸿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依照ZJXH(HJ)-2312249号检验检测报告,颗粒物、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3项检测指标均合格。废气检测结果显示,浙江绿家食品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已对该处的环境空气造成了一定的环境污染。


3.鉴定评估结论

根据《浙江绿家食品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致生态环境损害快速鉴定评估意见书》,企业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污染环境案件对项目所在地大气生态环境造成损害。


4.赔偿资金组成

本案赔偿义务人共承担赔偿金1.52975万元,包括: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11000.00元、调查取证、鉴定、勘验、评估等费用4297.50元。


5.修复方案编制

无须修复。


6.案件结果

赔偿金1.52975万元于2023年12月19日完成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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