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长安镇于2012年6月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为浙江省第四批省级历史文化名镇。《海宁市长安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已经省政府批复同意,现将规划主要内容公布如下: 一、规划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加强长安镇省级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特制定本规划。 (二)适用范围 本规划是长安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和法定文件,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均应按照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本规划执行;有关长安镇的城乡规划及其他规划应落实该保护规划的要求,在规划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均应遵照城乡规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要求。 (三)规划期限 本规划的期限与长安镇总体规划期限相统一:近期:2019年——2025年;远期:2026年——2035年。 (四)规划范围 为长安镇域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管理,约91.9平方千米。 (五)规划指导思想 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加强管理,传承发展”的方针,解决好古镇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关系,以建设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和大运河(长安段)申报世界文化遗产为契机,实施“文化名镇”战略,进一步打造运河文化品牌,构筑文化高地,建设文化名镇。 以运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为突破口,加大对历史文化遗产的挖掘与保护力度,构建科学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进一步保护城镇文脉、文物古迹和历史环境风貌,传承运河历史文化,彰显城镇特色,并充分发挥运河历史文化遗产对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形成文化遗产保护与城镇经济社会发展相互促进的局面。 (六)保护规划原则 1.保护历史载体的真实性原则。 2.保护历史环境的完整性原则。 3.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 4.与各层次规划及运河申遗工作相协调的原则。 (七)保护规划目标 结合京杭大运河遗产保护,实现对省级历史文化名镇整体环境风貌格局、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古迹的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保护镇区内外整体水网格局,维护整体风貌特色和建立长安古镇风貌展示体系,保护和延续长安的风貌和文化特色,改善长安古镇保护范围内的居住生活环境,增强老镇活力,实现现代化城镇发展和历史文化环境的融合。 (八)保护内容与重点 1.基本思路 在全面、系统地保护长安历史环境风貌和历史文化遗存的基础上,分五个方面和三个重点进行保护。 2.五个保护方面 即整体层次上的保护、历史地段的保护、文物古迹的保护、历史环境要素的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3.三个保护重点 即整体层次上的保护、历史地段的保护和文物古迹的保护。 (九)保护结构框架 在空间上形成“一区、四线、多点”的总体保护框架结构。 二、整体层次上的保护 (十)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划定 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总用地面积约184.69万平方米。其中: 历史文化名镇核心保护范围包括长安镇历史地段核心保护范围、工业遗产区核心保护范围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点)等保护范围,总用地面积约30.53万平方米。 历史文化名镇建设控制地带为北至联合路、工人路、青年路道路中心线,南至景华路、仙鹿路道路中心线,西至环镇西路、体育场路、修川路道路中心线,东至环镇东路及东侧一定区域,除去核心保护范围的其他区域,总用地面积约154.16万平方米。 (十一)总体保护策略 1.拓展新区,保护长安老镇区 2.完善长安古镇保护范围内道路系统,疏解交通。 3.根据城镇用地布局调整,优化核心保护范围内用地功能结构。 4.合理确定核心保护范围人口、控制建筑容量。 三、历史地段保护 保护区划历史地段保护范围总占地面积约55万平方米,其中:核心保护范围占地面积约16万平方米,建设控制地带占地面积约39万平方米。 四、文物古迹保护 (十二)文物古迹分级保护 文物古迹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分为四级,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截止2019年12月,长安镇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1处,文保点11处。 (十三)文物古迹的保护 1.保护界线划分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分两个区域进行保护,即: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 4.规划控制要求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均应根据要求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提出具体的保护原则,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的建设行为提出管治措施。 (十四)保护措施与方法 1.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 2.文物保护单位应建立健全科学档案,完成“四有”工作; 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单独建立文保所等机构进行管理; 4.文物保护单位必须整体、原址、原貌保留。在不改变原貌的前提下,经过详细的规划设计和论证,可进行必要的修整和维护。文物保护点,严禁擅自拆改; 5.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应按有关法定程序办理; 6.使用文物保护单位及文物保护点的单位应负责该文物保护单位及文物保护点的维护和修缮工作; 7.文物保护点的保护参照此规定执行,如其升级为文物保护单位,则按升级后的级别进行保护。 五、历史建筑保护 1.截止2019年12月底,长安镇现有历史建筑25处。对25处历史建筑的保护,以市政府批复的历史建筑保护图则为准。 2.保护措施 (1)落实保护资金; (2)落实“四有”工作; (3)落实修缮责任; (4)落实各项保护管理要求。 六、工业遗产保护 加强对长安镇区长安中心茧库、长安丝库、浙丝一厂、长安粮站等重要的工业建筑的保护,同时对工业遗产持续挖掘和及时补充,包括与工业生产相关的工厂职工宿舍、医务室等建筑的保护。加强对厂区及其内外部环境的整体保护,将生产线与生产车间作为重点保护与展示的内容。 七、历史环境要素保护 1.文化线路的保护:重点保护四条文化线路,包括大运河文化遗产线路、海宁海塘长安段潮文化线路、老沪杭铁路城市记忆线路及杭金公路百里文化线路。 2.古树名木保护:根据该统计数据,长安镇内目前有4棵古树名木,其中2棵位于长安镇海宁中学内,另外2棵位于长安镇泰山村内。 3.古井的保护。 4.桥梁、码头、驳坎、河埠头的保护。 5.水网格局的保护。 6.水乡风貌的保护。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1.保护传统民俗文化; 1.保护传统老字号; 2.保护传统风物特产; 3.发扬名人优势,弘扬名人文化; 4.保护传统地名及街巷里弄名。 九、展示利用规划 1.发展定位 将长安打造成集商贸旅游、居住生活、运河文化展示为一体的江南运河古镇。 5.展示主题 (1)主题一——“运河古镇”; (2)主题二——“江南水乡”; (3)主题三——“海塘观潮”——海宁沿江百里长廊。 6.展示利用措施 (1)建立各类展馆、陈列馆; (2)建立长安省级历史文化名镇标志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