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持证单位: 根据《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将按时开展我市动物饲养场等场所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2023年度报告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对象 我市范围内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等相关单位。 二、报告内容 按报告单位实际情况填写《动物防疫情况年度报告表》(附后),报告2023年度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其他需报告内容可另附材料;年度报告须经报告单位盖章后书面报送。 三、完成时间 2024年3月31日前。 四、其他事项 (一)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同时交回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二)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丢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三)对不按规定时间报告的单位将按照《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年度报告工作联系人:何燕柳;联系电话:0573-87635767;联系地址:海宁市硖石街道农丰路389号。 (五)注销、丢失或者损毁的补发申请请到海宁市行政服务中心办证窗口办理;联系电话:0573-87238841。 附件:附件1 海宁市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情况年度报告表.doc
海宁市畜牧兽医站 2024年1月8日 |